李某靠手工打石子维持生计。张某购置了一台碎石机,从事出售碎石业务,因质量好,使李某的生意大受影响。李某决定破坏张某的碎石机。一天凌晨,李某在张某的碎石机下放置了2公斤炸药,点燃后逃离现场,致使张某的碎石机被炸毁。此路段附近2公里以内没有任何建筑物,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请问,李某构成爆炸罪吗?
李某以打击对手为目的,故意毁坏对手的设备,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虽然李某实施了爆炸行为,但爆炸发生在凌晨,没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应构成爆炸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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