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未满24小时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关于非法拘禁罪是在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但实践中持续时间多长才构成犯罪,因无明确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争议较大。单纯从刑法第238条规定的字面理解,只要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即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肯定是不合理的。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在这里还存在行刑交叉的范围。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视情节分别处以拘留和罚款。也就是说非法拘禁的行为必须达到清洁严重的程度才应该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坊间流传的24小时这个时间要素,最初规定于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9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称《立案标准》)第3条第1款第1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而2006年7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称《规定》)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但司法实践中,对非法拘禁犯罪是否需要24小时,仍有不同的看法和处理。最高院发布的判例显示如果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不受24小时约束。但其实按刑法“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法律,其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入罪标准都需要持续24小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未满24小时的当然不应被认为是犯罪。所以我们认为非法拘禁罪作为一个法定刑量刑较轻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并不十分严重,入刑的时间标准不应过低,而24小时比较符合公众的一般心理预期。
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不存在殴打、侮辱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则至少应该持续24小时以上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应该按行政处罚处理。对于情节到底是一般还是严重,可以根据是否属于索取债务,债务是否合法、索取数额以及非法拘禁对象是否为妇女、未成年人或老弱病残人员,非法拘禁地点对被害人威胁是否大,手段是否恶劣,有无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等细化规定,以更好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对于该24小时的标准,张明楷教授在其《刑法学》提到,目前的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过高,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2016年第五版第884页)。
根据2018年1月16日,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18条之规定“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如果是黑恶势力,那么累计持续非法拘禁他人达到12小时以上的就可以构成犯罪。
特别提示: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也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在量刑的时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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