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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益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关于《益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作者: 张先德 | 来源:发表于2021-01-04 16:42 被阅读0次

1.执法主体太多。

第四条【各级职责】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商会。

2.与其他法律的配套问题

第八条【鼓励行为】第六款:避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应急车辆;因避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应急车辆而产生交通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这个与其他法律是否有冲突?

3.关于多头处罚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33—38条,规定了诸如城管、民政、公安等部门都可以执法(罚款),这个就是多头执法的问题。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20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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