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法主体太多。
第四条【各级职责】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商会。
2.与其他法律的配套问题
第八条【鼓励行为】第六款:避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应急车辆;因避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应急车辆而产生交通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这个与其他法律是否有冲突?
3.关于多头处罚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33—38条,规定了诸如城管、民政、公安等部门都可以执法(罚款),这个就是多头执法的问题。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20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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