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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东路招牌坠落致人伤亡,商店责任人该当何罪?

南京东路招牌坠落致人伤亡,商店责任人该当何罪?

作者: 江南刑辩周辉 | 来源:发表于2018-08-17 17:24 被阅读0次

    8月12日,上海南京路一招牌脱落,致3名过路群众死亡,6人受伤,现场惨不忍睹,几个家庭顿时陷入绝望之中。

    悲剧发生,让人唏嘘不已,不禁感慨“天降横祸”。事件发生后,安监、公安部门立即介入调查,根据警方最新通报情况,目前可以确定的事实是:“奇遇城堡”商店责任人设置了店招,但是平时疏于检查,最近遇到台风,结果导致坠落。

    高空坠物伤人,招牌所有人、管理人无疑要承担民事上的侵权责任,那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么?又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呢?

    高空坠物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两点:首先要看是否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如果高空坠物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就可能涉嫌相关犯罪。

    其次,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如果行为人故意或者具有重大过失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那么,行为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比如在人流涌动的街道上,随意抛掷砖块,就可能涉嫌犯罪。

    具体到本案,因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奇城堡”商店责任人已经被刑事拘留,涉嫌犯罪。如无意外,很有可能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这样的结果,可能会让不少人觉得处罚轻了,不利于防范和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所以有观点认为,该行为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安全罪,要以此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达到刑罚警示教育的目的。

    诚然,在川流不息、摩肩接踵的南京路上放置容易坠落的店招,确实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危害了不特定对象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但是罪刑法定,该罪是故意犯,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如果警方经过调查发现,有证据证明该商户责任人是出于报复社会的目的,蓄意放置容易坠落的店招,那么就可能构成该罪,反之,则不行,只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不管最终结果如果,该事件的发生,都是极其惨痛的教训,给政府、商户以深刻的警示,在城市公共安全的风险不断增大的背景下,在事后刑事打击的基础上,风险防范的教育必须警钟长鸣,风险防范的意识必须牢牢树立,风险防范的措施丝毫不能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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