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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一族”注意了:机动车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

“有车一族”注意了:机动车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

作者: 澜歌 | 来源:发表于2017-07-20 15:23 被阅读13次
“有车一族”注意了:机动车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随着有车一族也越来越多,把自己的爱车借给朋友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时候不免担心: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承担?有人说,谁使用谁担责;有人说,车是谁的,谁就应该承担责任。其实,从法律上说这两种说法都不准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把这类侵权的赔偿责任划分得很明确:

1、赔偿责任主体涉及三方:保险公司、机动车使用人、机动车所有人。

2、赔偿责任主体的关系是近似递进式的顺位关系,保险公司是首要的赔偿责任主体,当实际损失数额大于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时,不足部分才由使用人补足,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全额支付赔偿,使用人和所有人都无须承担责任,若所有人若对损害发生无过错,也无须承担责任。

      那么,什么是“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呢?《侵权责任法》并未详细列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其进行了阐明: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所以,提醒各位朋友,若车辆所有人出借车辆有以上四种情况之一,其应承担相应责任,否则,车辆所有人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即使承担责任,其顺位也是在保险公司、车辆使用人之后的,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补充责任。

      随着有车一族也越来越多,把自己的爱车借给朋友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时候不免担心: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承担?有人说,谁使用谁担责;有人说,车是谁的,谁就应该承担责任。其实,从法律上说这两种说法都不准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车一族”注意了:机动车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侵权责任法》把这类侵权的赔偿责任划分得很明确:

1、赔偿责任主体涉及三方:保险公司、机动车使用人、机动车所有人。

2、赔偿责任主体的关系是近似递进式的顺位关系,保险公司是首要的赔偿责任主体,当实际损失数额大于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时,不足部分才由使用人补足,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全额支付赔偿,使用人和所有人都无须承担责任,若所有人若对损害发生无过错,也无须承担责任。

  那么,什么是“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呢?《侵权责任法》并未详细列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其进行了阐明: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所以,提醒各位朋友,若车辆所有人出借车辆有以上四种情况之一,其应承担相应责任,否则,车辆所有人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即使承担责任,其顺位也是在保险公司、车辆使用人之后的,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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