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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被开除?那是因为他们不懂这些

创始人被开除?那是因为他们不懂这些

作者: 洪荣顺 | 来源:发表于2017-11-06 23:11 被阅读5次

    文 | 伊甸网(edenw_com)洪荣顺

    创始人为什么会被踢出自己创办的公司?那是因为他们不重视这些,也不理解这些。

    大家好,我是伊甸网 CEO 洪荣顺。

    听说 iPhone X 都炒到好几万了,不知道在天堂的乔布斯,看到这样的情况,是该哭还是该笑。

    一种产品,被过度的炒作,其实并不是一件好事。

    说到乔布斯,这位被创业者和果粉奉为神明的人,曾经也一度失意过。因为他的理念和董事会不和,结果被自己创办的公司给踢出去了。


    其实,创始人被踢出公司的情况并不少见。比如万科的王石、蒙牛的牛根生、新浪的王志东、俏江南的张兰。


    乔布斯最后是还是回去苹果,但是有多少人是回不去的。这就涉及到企业经营中的一个重点,就是控制权。

    对于一个创业公司来说,控制权是绕不开的话题。

    不过在讲这个话题之前,我想先跟大家澄清这么一个情况。很多创业者认为,投资人投资你了以后,会控制你,控制你的公司。这种情况是比较少的,是极个别才会出现的。

    一般,投资人不仅不会控制你,而且还会把权利都交给你。因为投资人其实不想自己去经营你的企业,他们更希望你发挥你的能力去经营企业 然后帮他们赚很多钱。他们要的是钱,而不是权。

    就算把整个公司都给他们了,如果这个公司少了你不行,他们要去也有没用。

    所以,创业者可以不用太担心这方面的问题。

    我们要做的,就是要当一个很厉害的 CEO,有一个很厉害的团队。

    当然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级别体量的时候,由于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会留下一些错综复杂的历史问题,这时候就会存在股权,控制权争夺的情况。

    所以,我们今天要讲的就是,如何在一开始就做好工作,为以后排除隐患。

    首先,控制权在法律上是如何实现的,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绝对控制权,股份占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法》里规定,公司重大事项,比如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类、解散等等,必须要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可以,这就是绝对控制。

    第二种,是相对控制权。相对控制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占 50% 以上的,大多是 51%。一种是股东人数比较多,但是你相对占股会最多的。

    第三种,是一票否决权,比如占股 34%。虽然没有 51%,也没有 67%。但是有些情况必须是三分之二才能通过的,那我占 34%,一票否决了,其他人占 66% 也就没用了。

    这种是非常直接,最简单粗暴的方法,在表决上有绝对话语权。

    那么,控制权具体是可以怎样来实现?

    第一种方法叫代持,就是让某个人代持其他人的股权,比较常见的是 CEO 代持。但是代持有这么几个问题 ,第一,让别人代持,万一那个人跑了呢?第二,涉及道德风险。比如,代持的人去世了。或者,公司估值不断增加,在要回股权的时候,就需要工商变更。在工商变更的时候,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种控制权的实现方式是表决权委托,这种在美国是比较常见的。简单理解就是,你要帮我代持股权,但是我不要。但是我可以把表决权给你,委托你来帮忙投票。

    最典型的就是 Facebook。当时,创始人扎克伯格就在投资协议里写了约定,前十轮的投资者都必须把投票权委托他来表决。为什么投资人愿意这么干?因为他牛呗。


    所以,Facebook 要 IPO 的时候,扎克伯格的表决权是 58.9%。因为,前十轮的投资者的表决权委托就是 30.5%。然后加一个 B 级股,又放大了他的股权。

    所以,通过表决权委托,能够解决控制权的问题。

    当然,还有一种是一致行动协议。简单讲就是约定公司在涉及哪些情况下的时候,你必须跟我做出相同的决定。如果意见向左,也以 CEO 的为准。

    第三种实现控制权的方式是 AB 股,也叫牛卡计划,也可以叫双股权,这个也是舶来品。简单讲,就是公司里存在两种股权,但工商意义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表决权不一样。

    具体来说,我虽然占股 30%,实现不了控制。但是我如果要求在表决权上放大,那也能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所以总结来说,就是股票所有权和投票权分离,放大自己的表决权。

    第四种实现控制权的方式是持股平台,这个是律师比较推荐的。刚才说到代持不靠谱,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投票权委托有时候可以撤销,并且是随时可以撤销,不是很方便。这个时候我们可能会做一个持股平台来实现控制,就是把一些零散,小额的股权集中起来实现投票权。或者有些人占股 30%,可以放一部分进来到持股平台里。

    持股平台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有限公司,一种是有限合伙。

    从法律的角度,我们建议还是放在有限合伙企业中。

    因为治理方便,基本是 GP 说了算,其他人只要负责做就行。

    另一个原因是在同等税收筹划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的税负,比一般有限公司要轻一些。

    第三是决策效率比较高,份额转让也比较方便。

    所以从法务的角度来讲,律师是比较建议做持股平台的。

    那紧接着你就可能会考虑有哪些类型的持股平台了,刚才讲了,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价值,就是治理比较方便,基本上是 GP 说了算。

    那 GP 谁来当呢?可能是 CEO 来,这时候作用就出现了。

    如果这个持股平台有 10%,那身为 GP 的 CEO 就多了 10% 的投票权。

    另一种运用方式是放在期权里,期权我们之前有讲到。一般来讲,期权池的 GP 也是CEO,或者说是 CEO 控制的公司来做 GP。也就是说如果期权有 15%,那 15% 的表决权也归 CEO 了。

    所以现在总结一下,通过持股平台和期权池,CEO 就多享有了 25% 的表决权。

    这时候有创业者会想,那我是不是马上去注册设置一个持股平台之类的。

    这里我需要提醒大家,持股平台的地点选择也很重要。选择一个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注册,是比较好的。

    我们接着讲控制权,如果以上讲的控制权还不能满足你,那还有一个创始人的特殊权利可用。

    作为公司创始人,你可以要求拥有三个特殊的权利。

    第一个权利,一票否决权。

    在很多融资协议里,投资人一般会要求有一票否决权。同样的,我们也可以把这个运用到创始人这边来。可以在融资协议里这样规定,以下哪些事情需要经过创始人或者谁谁谁同意以后才可以通过,这个在一定意义上就拥有了一票否决权。

    据说,当时李彦宏要做竞价排名系统,董事会不同意,于是李彦宏就用了一票否决权,才有了今天的百度。


    另外,针对创始人投票表决权较少的情况,可以有第二种方式,董事提名权。

    类似的可以借鉴一下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

    比如说董事会一般是奇数,设立的董事会至少是 3 个人。所以可以约定,创始人可以有权提名一半以上的董事会的董事人选。比如说董事会是 7 人的情况下,我可以提名 4 个。或者董事会有 9 人的话,我提名 5 人,这是一种特殊的提名权。

    还有一个情况是董事长的任命权,不仅可以提名董事,还可以提名董事长人选。

    乔布斯重新回到苹果的时候,最先做的一件事就是要求解散当时的董事会,并且根据自己的意志重组了董事会,完全将董事会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大家不要忘了,当年被踢出自己的创立的苹果时,董事会投票就是最重要的原因,而且还没有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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