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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民诉解释》第35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时移

(争议)《民诉解释》第35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时移

作者: 91223514d751 | 来源:发表于2017-12-01 20:53 被阅读0次

    《民诉解释》第35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时移送管辖问题

    参考案例:(2017)陕西02民辖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发布:2015-01-30实施:2015-02-04)

    第35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然而第211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根据参考案例,法院认为,1、应诉管辖优先。2、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地与管辖,哪怕本院没有管辖权,也应该等答辩期间届满后再依职权移送管辖,保障被告权利。所以,法院还不能太勤快。。

    争议很多。持续关注本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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