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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作者: 200eb14deec8 | 来源:发表于2022-09-06 18:01 被阅读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民法典》本条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条第1款做了列举式的规定:

第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即劳动者的劳动收入,既包括工资、奖金,也包括各种津贴、补贴等劳务报酬。

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这包括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各种收入和投资所得的收入,如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资本利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

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第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

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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