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规定,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共同清偿。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应当以共同财产共同偿还,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但是,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致使不能清偿的,或者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没有共同财产清偿的,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如何偿还以及清偿比例等,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决确定。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还是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清偿方式、清偿比例等内容,仅在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78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承担责任”的规定来要求双方履行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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