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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并不必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50、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并不必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 知法如山 | 来源:发表于2020-05-01 23:38 被阅读0次

    普法小文章系列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且培训期间的工资不计入培训费用。

    北京市司法文件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办理了北京户口,据此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因用人单位违法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承担服务期违约责任。因劳动者有被辞退的情形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仍需依据服务期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一)《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北京高院、劳动仲裁《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

    33、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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