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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作者: 北方的胡杨 | 来源:发表于2024-05-10 14:04 被阅读0次

    1、结合犯:本罪+强奸罪=本罪(加重处罚)。对此不再数罪并罚

    【注意】法律没有规定这样的结合犯,也即本罪+强制猥亵罪=本罪(加重处罚)。因点此,对这种情形应数罪并罚。

    2、结合犯:本罪+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本罪(加重处罚)

    3、结合犯:本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本罪(加重处罚)

    4、结果加重犯:“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

    该结果加重犯的要点与“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的要点相同:

    (1)伤亡结果与拐卖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主观上是过失造成,或者为了实现拐卖目的故意造成。

    (3)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只包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和前来阻挡的亲属,不包括其他前来阻挡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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