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的重磅热点是《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的30天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彻底戳中了大家的痛点。
权力者拿出大量的数据,出于对社会公理、社会秩序、司法尊重等各个层面的考虑决定限制公民的离婚自由。
根据民政部2020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的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结婚登记947.1万对,较上年少63万对。我国结婚率自2014年逐年下降,近两年维持在3.2‰水平。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补发结婚证和离婚证书403.4万对。
为什么结婚率低、离婚率高就要提高离婚门槛,限制离婚的自由呢?
有的学者从自由需要限制,用禁止近亲婚姻来进行类别,说明自由不是毫无限制的:
对于每个人而言,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司法上予以尊重。但是离婚太多太随意,某种程度上也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和后果。离婚冷静期设立的出发点,是让当事人慎重地、考虑成熟后再行使自己的离婚权利。“不要因为一时的吵架、头脑发热”,就拆散了一个家庭,从这个角度,“离婚冷静期有它的合理性,也有它的价值和意义”。
”从司法实践当中,我们认识到很多的时候是冲动离婚,如果能够在冲动之后,还能有机会让离婚没有任何痕迹,有一个冷静期后,可能就不存在复婚的情况。夫妻关系经过一次破裂,两个人经过冷静和思考,能够更珍惜对方,我觉得这个是有必要的”。
我们同意自由肯定带着枷锁,权力者们是否看到在司法实践中的离婚是如何艰难呢,法律规定了家暴、恶习、通奸是属于应当在诉讼离婚中予以支持的事由,但我们要证明这些事实究竟有多困难啊,那些有意愿复婚或判决离婚的人还能继续生活,而陷入婚姻中无法挣脱的身体谁来拯救。
为了冰冷了数字,我们放弃了对个体权利的保护,我们不再是活生生的人,而是一串串可否生育、可否带来具体劳动力的代码而已。
再来看看具体的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吧: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权力者们反复解释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商一致的自愿离婚,不会对诉讼离婚等方式产生影响,再问一次,真的如此吗?
那些本来协商一致离婚的人,如果还有感情则可以复婚,对离婚基数和结婚基数分别贡献了数据。而那些付出代价离婚的人,将在这一个月内承担对方随时反悔而不得不进入诉讼离婚的境地,而诉讼离婚的首次判离的可能性实在太低,严苛的举证责任,整体为降低离婚率KPI所形成的中国特色的社会环境…
如果你不幸走入一段不幸的婚姻,那就做好在婚姻中继续不幸的准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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