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发给农业部)
本人对于《目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第三条第五项“关于狗”持反对意见。原因如下:
一,自相矛盾,违背本说明第三条第一项“关于<目录>制定的原则”。注意到,该项所列四个原则中,第三个是“尊重民族习惯”,第四个是“与国际接轨”,前者的优先级并不低于后者,可见原则并不支持为了迁就某些“国际惯例”而违背传统民族习惯。国际上确实部分发达国家不将狗作为畜禽,但我国也长期存在食用狗肉的传统。自先秦起,狗肉即是“六畜”之一,《礼记》:“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庶人无故不食珍。”《周礼·天官·庖人》:“庖人掌共六畜、六兽、六禽,辨其名物。”郑玄注曰:“六畜,六性也。始养之曰畜,将用之曰牲。”《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为六畜、五牲、三牺,以奉五味。”杜预注曰:“为六畜:马、牛、羊、鸡、犬、豕。”《本草纲目》:“田犬长喙善猎,吠犬短善守,食犬体肥供馔。”时至今日,仍有广西玉林、江苏沛县、广东茂名、吉林延边等四地有较浓厚的狗肉传统,全国各地也有南京石湫狗肉、温州文成狗肉、五香狗肉、宜昌狗肉火锅、金丝腊狗肉、龙岩新泉狗肉、长汀狗肉、南昌抚河桥狗肉、茶陵狗肉、鹿邑试量狗肉、沛县樊哙鼋汁狗肉、花江狗肉、诸暨狗肉、石湫狗肉、灵川狗肉、湛江白切狗肉、吉林补身汤、儋州那大狗肉、永新狗肉、新泉焖狗肉、辰溪毛狗肉、文山狗肉、滕州大坞狗肉等狗肉名菜。这些都是不能忽视的“民族习惯”。而且国际上真正立法禁止食用狗肉的国家只是极少数。这种行为,是新时代的“友邦惊诧”,是“四个自信”缺乏的体现。因此,本项“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禽畜”之理由不成立。
二,以偏概全。据《2019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消费报告),我国城镇共有宠物犬5503万只,固然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但我国目前仍有庞大的肉狗市场。根据《广东省农村统计年鉴》,2010年前后仅广东一省农村生产肉狗250万只左右,此数据还未包括城镇的肉狗养殖厂和屠宰场。此外,农村养犬定位一般介于现代意义的伴侣动物和肉用牲畜之间。本人目前未找到数据来定性比较宠物犬和肉用犬数量的多寡,但已足以说明狗在中国并不完全是伴侣动物。因此,本项“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之理由不成立。
三,本末倒置。能量在食物网中逐级流动是客观的自然规律,是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类进化到今天占据了食物链的最顶端,天然具有食用其他动物的权利。在此前提下,文明应当首先是面对人类内部的,而是否吃动物并无文明与否的分别。须知,狗自被驯化以来,在提供肉食之外也要从事生产,而被作为伴侣动物也不过是近一个世纪的事。文明进步的同时确实在向其他物种延申,但也应当止于避免虐杀;所谓动物保护,本质上也是出于人类自身利益的需要去维护生物多样性。更何况文明应当是多元和包容的,各个文化应当平等相处、互不干涉,而无优劣之分,连各个以伊斯兰教为国教的国家都并不禁止国内出售猪肉,现在却自居为“文明进步”,为了其他物种去强迫那些喜好狗肉或以狗肉为生的同胞放弃他们的习惯或合法收入,这难道是文明进步的表现吗?这种“文明冲突论”、“文明优越论”的表现实为本末倒置、因小失大。
四,指鹿为马。退一步讲,伴侣动物的出现真的是文明进步的表现吗?认为饲养为宠物优于作为肉食,看似“文明”,实则荒谬。人们常说“狗事人类最好的朋友”,可恰恰相反,宠物本身即是反天性的,例如对宠物的阉割、绝育,限制活动空间,迫使其在与原产地大相径庭的气候中长期生存。而人类为了自身喜好而肆意干涉其他物种更集中地体现在“纯种狗”的出现。近代西方贵族为了自身的极端审美,将狗近亲交配以期加强某一性状,产生了今天多种多样各具特点的“纯种狗”。然而,这些被不断加强的性状在生物学上已足称畸形,有些甚至就是某些疾病的体征。这些纯种狗往往具有基因缺陷,出生即伴随着遗传病,罹患特定疾病的概率远高于正常水平。它们晚年痛苦而短寿,极度缺乏生存能力,只能依附人类并以销售自己的畸形体态为生。综合三、四两条,显然,从人类自身利益来看,食用肉狗并无不文明之处;而从动物权益来看,饲养宠物也不见得“文明”。因此,本项“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之理由不成立。
五,影响恶劣。影响有二。其一,截至2020年4月9日,“天眼查”上搜索“肉狗”关键词共返回44480家公司,大多从事肉狗的养殖和屠宰;搜索“狗肉”关键词共返回47939家公司,大多从事肉狗的烹饪和销售。可见,有相当可观的人群从事狗肉相关行业的工作,禁食狗肉会影响这些人群的生计。此外,部分欠发达地区扶持狗肉相关产业为当地特色产业,甚至是支柱产业,禁食狗肉会冲击这些地区本就不发达的经济。其二,开部分人群通过公权将自身好恶强加于其余人之上的先河。为了避免陷入滑坡谬误,仅设想如下一种情况:现在已经有柯尔鸭、香猪等由传统禽畜衍生而来的宠物品种,如果饲养这些宠物的人群逐渐扩大,是否也会禁食鸭肉、猪肉?若会,那么这无疑是荒唐的,单看饮食一个方面,在宠物种类日益增加的今天,为了部分人的偏好,人自由的空间将被逐渐压缩殆尽;若不会,则无非是顾忌鸭肉和猪肉产业庞大、食用人群广,然而问题在于若狗肉仅仅因为相对小众而可以被随意牺牲,那么则是不加掩饰的歧视和“多数人暴政”。
综上所述,《目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第三条第五项“关于狗”不仅所列之理由无一成立,更会造成恶劣影响。因此本人对此持反对意见。
以上意见不知妥否,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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