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搜到了一份判决书,记载着某私企老板向某央企领导行贿的事件。私企老板已经因行贿罪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央企领导郭某仍在羁押中,尚未宣判。
我为什么要去搜这个呢?原来,前几天妻子跟我们原先在央企的同事微信上闲聊,才得知那位她们当时的小领导、后来的大领导郭某,已经关起来了。而我之前在搜索相关信息时,看到过一则郭某辞任公司董事的消息,消息后的留言中有他被抓被查的小道消息,却无头无尾。如今听到传闻,就想到到法律文书网上去搜,以他的全名为关键词,一查就查到了。
判决书中相关的一段是这样的:“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运华在经营管理被告单位武汉市正邦商贸有限公司、嘉鱼天勤商贸有限公司期间,经时任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郭某2(另案处理)的协调和帮助,于2015年至2019年期间,以武汉市正邦商贸有限公司、嘉鱼天勤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了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部分下属企业的供煤业务。为感谢郭某2对武汉市正邦商贸有限公司、嘉鱼天勤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揽供煤业务方面提供的帮助,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金运华提出将其担任股东的武汉金浩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武汉鑫发祥置业有限公司一起开发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88号武汉鑫城小区的4套房产送给郭某2,郭成洲表示同意并挑选了该小区的1楼103平方米,5楼、7楼、8楼各118.75平方米的房产4套。2018年8月29日,郭某2让其胞妹郭某1以郭某1经营的武汉市登鸿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武汉鑫发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上述4套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11月12日,武汉市登鸿商贸有限公司办理了上述4套房产的房产证。2019年7月至8月期间,为了便于武汉金浩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房款账目走账,被告人金运华向某成洲提出由其提供钱款,尔后再将该款以购房款的名义支付给武汉金浩商务管理有限公司,郭某2表示同意。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金运华先后两次给予郭某2现金共计人民币300万元,郭某2将该款交给郭某1,让郭某1支付给武汉金浩商务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9月,郭某1向武汉金浩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59.66万元,剩余款项至案发时一直在郭某1处。经武汉天马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上述4套房产在2018年8月29日的价值共计人民币369.24万元。”
本来,郭某因为要另案处理,他的真名在这个判决书里是用郭某2代替的。但是偏偏有一处用了他的真名,说他表示同意并挑选了该小区的四套房。这是一种无意的疏忽,还是故意地吹风呢?说不清。如果没有这一句,我就不可能通过上网查清这件事了。
后来我又查了一下受贿罪的量刑标准,郭某这样的,估计要坐十年牢,出狱应该近六十岁了。
而当我们二十三岁同时来到这家央企报到时,将来的选择和际遇似乎都已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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