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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别让你的方便闯了法律的红灯

共享单车:别让你的方便闯了法律的红灯

作者: 杨阳attorney | 来源:发表于2017-06-11 14:17 被阅读0次

    要说最近最受大家欢迎的“网红”,那一定非共享单车莫属了。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大街小巷、橙色的摩拜、黄色的ofo等共享单车随处可见。作为一种新型的出行方式出现在了我们的生活中,它凭借着“解决了出行最后一公里的痛点”和“随时随地有车骑”等优点,一经推出就瞬间赢得了大众的青睐,迅速以燎原之势席卷全国各地。同样笔者也受益于共享单车的便利,上下班高峰期间、周末去郊区公园骑行,抛却了线路局限而拥挤不堪的地铁,二维码一扫,小小单车便可骑行,使得笔者倍感温馨。

    然而,创新理念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庞大的用户规模及迅速的增长速度之下,共享单车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问题,诸如随意损坏、扫码诈骗等等。今天我将对共享单车的发展现状和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共享单车诈骗须提防


    随着共享单车在各大城市的兴起,一些不法分子也看到了“商机”,部分共享单车甚至沦为了不法分子的诈骗工具。诈骗手法层出不穷,实践中,利用共享单车实施诈骗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点:1、单车贴上收款二维码;2、钓鱼网站骗信息;3、 山寨APP藏木马。共享单车的用户一定要提高警惕,不然一旦中招,自己的资金账户可能面临被盗刷的风险。

    其行为显然侵犯了共享单车运营公司的收益权和客户私人财物的所有权,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诈骗违法行为。将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对构成本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数额较大或多次诈骗,会涉嫌构成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破坏有责任

    共享单车在生活中屡遭破坏,被挂树上、扔河里、用火烧……手段之恶劣,令人唏嘘。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了发泄情绪、打击报复或怀着其他有针对性的心理,故意损毁共享单车,如果情节不算严重,比如这样:

    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予以定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假如情节严重,比如这样:

    破坏共享单车造成的损失数额达到5000元、毁坏的次数超过3次以及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可能涉嫌触犯刑法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还有些人,为了寻求刺激或者博人眼球,肆意损毁共享单车,比如直播扔共享单车的这位小哥:

    如果客观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损失的数额达到2000元,或者造成了周边秩序混乱等不良后果,就可能涉嫌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依据《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三、私自占有不合法


    共享单车的使用过程中,私占行为屡见不鲜。比如个别市民为了自己方便,每次用完单车后,随手就推进楼内,这让后面的使用者寻找起来很不方便。此外,有一些市民在多次体验共享单车后深感其便捷,便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还有的给单车重新喷漆,改变颜色以达到独自占有,持续使用的目的。这种不文明的行为不但违背了共享单车的初衷,而且直接触犯了法律。

    如果使用者用完之后不予归还,将使用共享单车带回家,或者是将车锁破坏、自己加锁私自占有该车辆,此时使用者是基于合法前提而占有共享单车,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上规定的侵占罪。依据《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有甚者,没有使用共享单车而是直接私自搬回家中据为己有,或者将共享单车重新喷涂、更改颜色、窃取车辆及其零部件、拆掉车锁、利用暴力手段拆除共享单车上的电子锁具、二维码和条形码等,此类行为就已经涉嫌盗窃了。金额不大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盗窃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拘留和罚款。但如果情节严重的话,那就触犯刑律了,依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数额达到2000元,或者2年内实施了3次类似的行为,就触犯了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犯罪。

    对于共享单车这个新生事物,司法实践中同样是盗窃共享单车,有的法院判了缓刑,有的只是拘留5天,对于量刑的标准,入刑的条件,还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盗窃共享单车是否犯罪,还要看所盗窃共享单车的价值和当地司法机关的立案标准。不过笔者还是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给予规制。

    四、车座扎针要担责

    从这个角度看上去貌似没什么异常,只好像是车座被划了一道口子。

    但我们近距离观看

    一根长长的绣花针贯穿车座,针尖指向骑行者!而这样的角度和力度,显然是有人恶意为之啊!城市套路深,我要回农村!

    这是赤裸裸的故意伤害行为,轻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行政处罚,重者(构成轻伤以上)适用《刑法》第234条的故意伤害罪。当然,一般情况屁股部位扎一下不会构成犯罪,但如果针尖上携带病菌,甚至是通过人体皮肤或血液传播的致命病菌,如艾滋病等,后果将不堪设想并且碰巧了……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能性不是没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五、乱停乱放不可取

    由于共享单车的便利性,车主可以随时骑行、随时停车,没有停车位的限制。在停车后,只需锁上车锁,就完成了一次行程,所以乱停乱放共享单车的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不按规定停车、随意丢弃、阻碍通行的行为,情节轻微的话应该是行政处罚的范畴。城管、交管部门都可以共管。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4规定:未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于企业来讲,骑车人随意停放、违规停进小区等行为,也算是违约。骑车人在注册时,必须要同意遵守企业制定的章程,企业明码标价,提供了车辆,使用人没按照约定停车、没按规定使用,要承担违约责任,企业通过分析共享单车上GPS定位系统传输过来的数据,发现有乱停乱放行为的客户,可以直接加入黑名单,取消其用车资格。更有甚者为了寻求刺激或者别有用心,将共享单车放置在在晚间车水马龙的路中央等交通要道,还可能受到《刑法》的交通肇事罪(第133条)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15条)等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在大家享受共享单车给咱们带来的绿色环保、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希望使用者能够遵守使用规则,别让共享单车碾压了“法律的斑马线”,以使共享单车能更好的为大众服务,发挥共享经济的最大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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