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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谐音商标不能注册,企业主注意了!

成语谐音商标不能注册,企业主注意了!

作者: 冰狗网 | 来源:发表于2017-03-08 17:46 被阅读127次

    商标申请人袁亮兴申请了“津津友味”的商标注册,并且注册成功。但这一商标被南昌一家叫津津有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叫停,随后,“津津友味”商标被撤销。难道成语谐音商标不能注册成商标?小冰来给大家分析一下。

    小冰查看“津津友味”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11年4月11日,但商标注册的过程可谓是一波三折。

    2011年11月被驳回,

    2013年9月通过初审,予以初审公告,

    2014年1月被异议,

    2015年10月异议申请完成,才予以注册。

    这不,2016年2月又被津津有味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申请对方商标无效理由是:

    一、争议商标文字“津津友味”属于对成语“津津有味”的非规范使用,违反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二、经申请人到工商部门核查,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所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系伪造。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评委审理查明后认为:

    一、争议商标“津津友味”是对成语“津津有味”的不规范使用,容易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字词的认识,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规定。

    二、根据查明,营业执照号码一致,但是两份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不同,而且并被申诉人并没有进行过经营者名称变更,被申请人亦未提交相关反证或能够证明其营业执照真实性的证据,而根据《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注意事项》中要求,自然人在注册商标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且商标申请人应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或经营者名字相同。所以推定为营业执照存在伪造,构成不正当手段注册。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既然是违反商标法规定,当初怎么就予以注册了呢?

    原来新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的第一部分第九条第九款,即关于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不予注册的规定是近几年提出的,而被申请人在注册“津津友味”的时候并没有这条规定,这才有了这么一出戏。

    不过这件事也给大家提个醒,以后这种成语不要擅改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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