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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到了“问题食品”,别再忍气吞声

网购到了“问题食品”,别再忍气吞声

作者: 苏州的雨巷 | 来源:发表于2020-12-21 21:56 被阅读0次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五个典型案例。《解释》共14条,主要对食品安全责任主体认定、赔偿责任承担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民以食为天。14亿人民舌尖上的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与安全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事关重大,马虎不得。《解释》的出台,既体现了人民法院维护食品安全的信心和决心,也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规范食品行业的责任和担当。条文虽短,亮点多多。比如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门槛,提高了经营者的失信成本,全面激活了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普通消费者而言,每一条都是福音。

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解释》明确了电商平台企业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连带责任。随着电商经济的发展,网购早就成了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但鱼龙混杂,食品质量问题在网络平台上常常表现得更为突出,最近曝光的“辛巴糖水燕窝”就是最典型的售假事件。可以说,“互联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全新的课题,当消费者网购到问题食品、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维权十分困难,甚至只能忍气吞声。

在传统的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如果买到了问题食品,可以上门与经营者交涉、向当地的质检部门或者消协投诉,直至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网络购物、电商交易不少属于跨地域、小金额交易,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通过网络维权,常常得不到及时、负责的回应,有时甚至不知道发生交易的商家在何方。即使有了商家的信息,要到异地去维权,成本高、效率低,难度可想而知。可见,在此类纠纷中,区分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至为重要。

《解释》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连带责任。自营模式下,商务平台经营者就是食品经营者,承担责任理所应当。非自营模式下,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平台内的食品经营者,但其享有收取推广费用、审查资质和及时监督商家的权利,因此当其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显而易见,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织密了网购食品安全责任链条,增强了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既能够有效激励电商平台改进机制,更能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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