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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治何由出——明代法制的野蛮特色

良治何由出——明代法制的野蛮特色

作者: 明河在天 | 来源:发表于2017-10-27 20:50 被阅读140次

       【节选自拙著《朱元璋大传》】

朱元璋是一个比较独特的君主,这也体现在他为朱明帝国的法制建设所打上的深刻烙印。

对于一般性的违法行为,朱元璋一直是个轻刑主义者,他向来不主张对民众施以重刑。就在吴元年的八月,他还曾对当时的中书省臣李善长、杨宪等说及“连坐”一事,主张废掉这一过重的刑罚。

洪武四年五月,当时的御史中丞陈宁进言说:“法重则人不轻犯,吏察则下无遁情。”结果遭到朱皇帝的驳斥,朱元璋指出“朕闻帝王平刑缓狱,而天下服从,未闻用商、韩之法可致尧、舜之治也。”朱元璋坚决反对法家“以杀止杀,刑期无刑”的那一套。

但是朱元璋也反对那种不切实际的“无为而治”,反对纯任教化。有大臣建议说大明可以取法“唐虞三代”,结果朱皇帝指出:“三代而上,治本于心;三代而下,治由乎法。本于心者,道德仁义,其用为无穷;由乎法者,权谋术数,其用盖有时而穷。然为治者,违乎道德仁义,必入于权谋术数甚矣,择术不可不慎也。”【1】这里的“术”即是法制。

光靠法家那套严刑峻法的霸道是不能维系江山持久的,所以必须借用儒家那一套仁义来装饰,这就是刚性的东西需要柔性的东西来平衡的道理,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汉武帝时代确立了这种儒表法里的制度模式(秦始皇其实也是聪明人,他已经意识到了纯任法家的局限,只是死得仓促,没能完成这种转变,所以留下了“暴君”的顽固形象)。外儒内法、儒法兼资才是西汉以来的治道,所以大明帝国应该有一套自己完备的法律制度。但是,为了屏除落后与野蛮的“元遗风”,以元朝法律的败坏为鉴,明廷于是决定本着“参酌唐宋”的精神,来作为构建“新型的”大明法制的依据。事实上,元朝也并没有一部完备的法典。

就在大明建国之前,朱元璋政府先是颁布了一部《律令》,其中令145条,律285条。此律修于吴元年,不过它的修订只花费了两个月都不到的工夫,可见其粗疏。《律令》基本绕过了宋元,但以宽平的《唐律》为标准,又适当地进行了增减,便颁布实行了。事实上,它也只有充当未来《大明律》草稿的份儿,“尚有轻重失宜”等不足,是一个过渡阶段的产物。

为了解决司法解释的问题,朱元璋政府于是又在《律令》颁布不久颁布了《律令直解》,它可谓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普法教材或普法教科书。

大明建国之后,修订一部更加完备的法律的工作也提上了议事日程。从洪武六年,明政府开始编订《大明律》;一直到洪武三十年,才制定出了共计7篇、30卷、460条的完备的《大明律》,并随即颁示天下。

在加强专制统治的过程中,朱元璋非常重视利用法律工具为强化君主专制(独裁)、中央集权的制度服务。因此,就在这个编订律法的过程中,朱元璋不仅要求“每成一篇,辄缮写以进”,由他亲自裁定,而且还曾数次下诏进行“指示”,以贯彻自己的个人意志。

起初,他强调“慎刑”、“用宽”的精神,以便尽快地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生产;所以《律令》及洪武七年、九年两版的《大明律》,其定罪量刑可谓一部比一部轻。但是,随着统治阶级内部权力斗争的加剧,尤其民众反抗活动的频繁化,朱元璋不得不加重了对谋逆等罪行的处罚,并决定实行法外加刑的重典政策。

实际上,朱元璋的这种重典政策并非只是单纯针对谋逆、贪污等罪,也包括了其他方面,如我们前面提及的所谓“诽谤”,而且不但针对官吏,也同样针对平民。其中还特别规定:“犯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社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民众,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朱元璋还增设了“奸党罪”,严惩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尤其以严刑纠治思想言论,如惩治所谓的“作诗诽谤”【2】,这种文字狱较之北宋的“乌台诗案”又有所加强,但尚不及清代文字狱的规模——但其进行思想专制的本质是一致的,都体现了中国式专制的钳制思想、压制言论的特色!

历时二十余载的《大明律》终于修成后,为了能贯彻到底,朱元璋还特别规定:“凡我子孙,钦承朕命,勿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群臣有稍议更改者,即治其“变乱祖制之罪”。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适应明初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大明律》还增加了经济立法的比重。另外,诸如军事内容、行政管理、诉讼程序等方面的立法,明律也比唐律更加完备。

可以说,《大明律》充分反映了明代统治阶级尤其是朱元璋的个人意志,其修订完备,不失为中国君主专制社会晚期高度成熟的一部法典;它也可谓是朱元璋一生政治活动的总结,是他“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反复修改、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且清承明制,也等于此明律被使用了五百多年,足见其特别的生命力!

我们一般的中国人,大概都以为中国历史是一部体制不变、相对静止的历史,只不过时不时的有朝代更换的现象而已。其实,从唐律及明律的对比来看,就可以看出许多的不同来。比如,明律中降低官僚们的法律特权地位,而与此相反照的是,普通民众的身份地位却得以提高。此举并非是偶然的,用钱穆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的话说:“中国历史上的传统政治,已造成了社会各阶层一天天地趋向于平等。”——尽管这本来就是法家所倡导的,即皇帝之下人人平等——这当然不是真正的平等!

为了保证皇权的高度集中,明律还规定国家的文武官员的任用权专属皇帝,有触犯此律者一律严惩不贷。明律还进一步强化皇帝的审判权,以加强中央朝廷对司法的控制。

总之,只要没有政治问题就都是小问题,只要涉及政治问题就没有小问题。明律还适当放松某些对间接触犯专制统治行为的惩处,比如明律对一般性侵犯皇帝尊严和在祭祀、仪制上亏礼废节的不敬行为的惩处,都较之唐律有所减轻。不过,赋役收入作为君主专制政权的血脉所在,它的问题是值得高度重视的。所以为了确保赋税和徭役的来源不被破坏,明律便在立法上严格保护赋役制度。

清末薛允升就曾经指出:明律贯穿着“重其重罪,轻其轻罪”的原则,“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较明律为重,盗贼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3】

然而,《大明律》比较官方和正式,还不能让普通百姓都能认真理解,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为了搞好普法宣传,一贯喜欢破天荒的朱元璋于是又做了一件任何皇帝都没做过的事情,这就是亲自编订《大诰》系列的“案例法”,以作为《大明律》的补充。

前文已经提及,自洪武十八年起,朱元璋先后手订《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及《大诰武臣》等四部“案例法”;事例之外,再加上一些峻令和自己的训话,这也是朱皇帝的一大发明。除了掩盖其滥施屠戮的罪行外,朱元璋的主要目的就是以鲜活的案例,来对全民进行普法教育。

一个案件,配以相应的判决和处罚,事例生动、有名有姓,读来让人觉得真实可信,更容易民众理解;另一个好处,就是把相关处罚中的酷刑也一一罗列出来,让人读来顿觉毛骨悚然——朱元璋就是要通过这种恐怖主义的法制教育,来达到其令百姓都一心做顺民的最终目的!

为了使得《大诰》的学习能够深入人心,朱元璋还做出类似的一些鼓励规定:凡犯罪者,若是家中收藏有大诰的,就可以将刑罚减轻一等;反之,就要罪加一等。

为了将全民的普法运动推向高潮,朱元璋又特别组织民众到京汇报学习《大诰》的心得,仅仅洪武三十年五月的一天,“天下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凡十九万三千四百余人,并赐钞遣还”。由此,全国上下成了一片学习《大诰》的海洋,“田家岁晚柴门闭,熟读天朝《大诰》篇。”这份热情一点不亚于当年全民学习“红宝书”的情形,集中体现了朱元璋专制皇权的无孔不入。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后世也确实根据朱皇帝的一干言论编辑了一部《明太祖宝训》,这在历代帝王中也是极为少见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锦衣卫肆虐之外,朱元璋还拣起前代君主等人使用过的廷杖之刑,在殿廷之上对一些逆龙鳞的大臣施行体罚,用最直接的暴力强迫臣下顺从自己的意志,并对不顺从者进行威吓。

从本质上说,无论是明律中的刑罚还是朱元璋本人所施行的刑罚,都无不体现着朱元璋强化君主专制(独裁)的目的。有“印度的马基雅维利”之称的考底利耶就曾说过:“政治学是一门关于惩罚的科学。”【4】专制主义是依靠畏惧来统治的,而它的最大弊病之处就在于它严厉的刑罚,而且“专制的恶魔”还往往不受控制。

事实上,无论朱元璋多么殚精竭虑,他的初衷都难免与效果相悖。其将极端专制主义(独裁)的精神渗透到大明的法律法规中,用以指导大明帝国的司法活动——但是其严刑峻法本身,就已经极大地践踏了大明的法制。因为这种刑罚太严酷,其野蛮性大大超过了前代,而又往往造成株连不已、滥杀无辜的现象,以至引起广大民众更多的不满——朱元璋、朱棣父子的所作所为常为世人所诟病,就是这方面的一个明证。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大诰》条目被列入有关罪名和条例以及在榜文中被重申后,对明初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由于这些条目大多属于明律中所没有的新的重刑条款,就不仅大大严密了法网,而且使当时的法律带有“重刑”性质。

绑缚害民官吏赴京系《大诰》中的规定,永乐年间此类事件如此盛行,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大诰》峻令仍在发挥作用。不过严刑峻法并不可能持续下去,永乐以后各朝,情况则大不一样。到仁、宣两朝,不仅四编《大诰》,就是《律诰》中所列的《大诰》罪名,均已中止不用。到了明代中叶,连知道《大诰》的人都已经不多了,再后来连《大诰》原文都已经非常罕见了。

孟德斯鸠总结的好:“专制主义所能做的一切,就是滥用专制主义。”【5】而刑罚过于严酷,又反过来会腐蚀专制主义,以致造成法制的废弛。

1】《明太祖实录卷六十六

【2】《大诰三编·第十一》,关于朱元璋时代被诟病的“表笺之祸”,可见陈学霖《明太祖文字狱案考疑》一文的辨析。

【3】《唐明律合编》

【4】转引自《全球通史》

【5】《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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