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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作者: 海鑫 | 来源:发表于2017-12-15 18:45 被阅读0次

    1.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需求和供给;
    2.行政责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
    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3.执法机构,国家工商局:非价格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发改委:价格垄断;商务部:经营者集中;
    4.反垄断调查措施,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先中止,后终止;
    5.专家出庭发表意见,不作为证据,市场调查报告或者经济分析报告,作为证据;
    6.反垄断民事诉讼时效,2年;
    7.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纵向垄断协议;
    8.垄断协议的豁免:技术性卡特尔,标准化卡特尔,中小企业合作卡特尔,不景气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出口卡特尔;
    9.罚款,上一年度销售额1%-10%,尚未实施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1/2,2/3,3/4,个别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0%的,不应当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1.经营者集中标准:全球销售额100亿,至少两个经营者,中国境内4亿。
    中国境内营业额20亿,至少两个超过4亿。
    经营者集中的豁免条件,实际控制人;
    12.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初步审查30日,第二阶段审查:90+60日。
    13.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小于15%,上下游,或者不在同一相关市场的,所占市场份额均小于25%;
    14.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经营者集中,结构性条件,行为性条件,综合性条件;
    15.行政垄断;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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