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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制度二

债的保全制度二

作者: 自由的沃伦威廉 | 来源:发表于2021-09-18 21:42 被阅读0次

    讲完了代位以后,现在该讲撤销制度。

    撤销也很简单,撤销与代位相对应,主要是为了避免责任财产的减少。

    想象一下,有这么三个人,一个是你,你借钱给了另一个人甲,你是债权人,甲是债务人。甲作为一个用心不良的债务人,想出了很下作的方式来逃债——通过恶意处分自己的财产减少自己的财富。相应的,也引起了责任财产减少。

    为了实施这个想法,他找到了第三人丙。

    现实中大概就这么两种情形,一种是以不合理的低价把财产转让给丙,另一种是干脆不要对价,直接赠与给丙了。(还有一种是债务人恶意延长自己的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再次给了他一个介入的权利,这次是撤销债务人恶意处分个人财产行为的权利。

    但是对于有偿与无偿要区分对待。首先给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吧,一共四个,客观要件有三个,债务人行使处分行为,包括以不合理低价出让财产和以不合理高价收入他人财产;该行为发生法律效力;这个行为会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主观要件为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对于无偿处分,只要有客观要件就行了。

    而有偿处分,则四要件要齐全,也就是说得证明第三人丙非善意。

    大致也就是如此,真的一提的还有几个细节,首先不合理是指与市场价或者合理价有上下百分之三十的差距。

    其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以诉讼方式进行,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再有就是撤销权期间有两个,主观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一年,最长期间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最后的最后,必须得提醒的是,一定要符合构成要件才能行使撤销权,可不要闹了笑话,被法院给劝返了。无偿一定要满足客观三要件,例如价格一定要不合理。有偿还有主观要件的问题,也就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你也无法行使撤销权。

    所以说,讨个债可真难啊,法律为了债权保障也是操碎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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