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院校成果转化运用问题,一直是让人揪心的事情。为何揪心?大量的科技成果,没见什么实际的价值;付出的大量的转化资源,没见什么实际的成效。以致于从权利归属上找答案的;从激励制度上找原因的;从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寻入口的……
本来就一项实务工作,都已经上升到理论研究的高度了。但无论如何折腾,成果转化难的问题,依然是莫衷一是,依然是尴尬着急。
近期,关于高校成果转化问题,又出大文件了,而且是教育、科技、知识产权三大部门共同推出的!《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的基本思路,是要从专利质量的角度着手的。一看标题,就知道这是知识产权同行替其他两大成果创造部门,出具的转化运用的好主意了。
当然,专利工作者代理能力水平及职业道德,可以影响专利权的权利大小甚至是否授权,但绝对不会影响技术本来的市场价值。专利质量要做好,这是毫无疑问的,而且专利质量好坏,也确与成果转化之间有点关系,但绝没有本质的必然联系!
因为,转化运用与发明创造的质量有关,并不等于一定与发明创造的专利质量有关。
套用专利行业的一个常用语,这也可叫做是“公知常识”。专利同行的专家们,面对成果转化运用难的实际问题,绝不能在为发明创造者服务的专利同行身上找原因,我们不能背这个黑锅,我们也背不起这个黑锅。
知识产权是什么?它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赋予发明创新成果的一种排他性、独占性的法律权利。几百年前,专利产生的初心,也就是在创新之火上浇的一瓢“利益之油”,即通过专利制度赋予一定时间的独占性权利,“火上浇油”,让创新之火燃烧得更加猛烈、旺盛。
专利,也就是通过赋予发明人或权利人一个独占性的排他性权利,而给予的一个正面利益激励而已。这种权利激励,并没有为技术的转移或成果的转化,建立了任何直接有效的必然联系。
因为,技术方案没有确权为专利的技术,不妨碍转化转移;确权为专利的技术,不等于一定能够转化转移。发明创造以及技术转移积极性的高低,与科研成果能否成功转化没关联。
从专利法制度来讲,一项技术能否确权为专利,在于技术方案是否满足专利“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要求,它一个法律判断。就是专利“三性”中的“实用性”,也仅是指发明的技术方案可否解决技术问题、可否重复现实。
专利法对发明创造除了赋予权利以外,对可否转化转移,没有给出任何商业价值的判断,事实上也没法给出。试图通过专利质量,来解决技术转移转化难的问题,是不符合专利法关于专利的“公知常识”的。自然,同样解决不了技术转移转化的根本问题。
从专利法上讲,发明创新的技术方案只要满足了专利法定的授权条件,就可确权为专利。不满足的就不能确权为专利。
从专利申请的角度来看,专利质量更多地体现在专利确权时,法律赋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大小上面。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大小,可以影响专利商业价值的大小。但发明创造的确权与否以及权利的大小,仅是影响专利技术转化运用后所取得商业价值大小的因素,但不是影响专利技术能否转化运用的根本因素,这是两码事。
犹如夫妻是否生孩子,与媒婆无关;孩子是否聪明,与接生婆无关!夫妻不孕不育,不能也无法问责媒婆;孩子不聪明,不能也无法问责接生婆,这与成果能否转化运用,不能问责专利质量是同样的道理!
在专利技术的转化运用工作方面,无论如何鞭策鼓励专利服务的同行们,同样专利服务同行们也不可能有何专业作为!一天到晚与专利法律法规打交道,是找不到转化运用的答案的,也形成不了这方面的能力的。专利服务同行们能够把专利的确权、维权工作做好,已经尽心尽职烧高香了!
如果,科研成果没价值,怎么可能转化运用?请一个伟大的专利代理师,面对垃圾一样的科研成果,能整出一个有转化运用价值的专利来吗?
高质量专利,一定源于创造者的高质量创造,创新创造成果是转化运用的前提!科研成果转化不理想,试图倒逼专利工作或高质量专利来实现,那是有力用错了地方。
知识产权部门,应该认真做好自己的确权维权工作,少搞些自以为是成果转化技术转移行家里手的专业噱头,作为同行我们是不愿做成果转化艰难的背锅侠的!事实上我们想做也做不了啊!
作为科技创新成果部门——教育部门、科技部門在成果創造和成果轉化問題上裝傻充愣,作為科技创新服务部门的我们,又何必没事找事自投罗网呢!
既然是公知常识,当然拒绝反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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