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在想不出合同的名称,就叫“合同书”或“协议书”好了。
除了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合同的类别其实还有很多。实践中,即使是可以勉强以合同法的有名合同来命名,也有可能还包含了其它内容。别为命名合同发愁了,含有多种内容不好确定名称时,干脆叫“合同书”或“协议书”好了。
2、用语要一致。
包括对合同的称呼、对合同各方的称呼、对合同标的的及其他多次出现的事情的称呼。你不能题目叫“合同”,后面又说“本协议”,也不能前面叫“甲方”,后面成了“承租人”,也不能前面叫“借款”,后面叫“欠款”。总之,所有的用到两次以上的同一个事物,不要用两种表述方法。
3、不要用“处罚”“滞纳金”的字眼。
很多合同中出现这样的字眼,“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按照每日100元罚款”,“如乙方违约,接受对方处罚”等。处罚、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一种行政措施,体现的是一种行政管理的垂直关系。民商事合同的主体都是平等的,谁也没有权利对另一方予以处罚。其实,民事合同中应表述为“违约金”才对。有些人对金钱债务的迟延支付,经常用“滞纳金”来代替“违约金”。其实,“滞纳金”这一名词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现在主要用在行政法规中,在民事领域中一般不用这个说法了。
4、在叙述时限时,不要说“合同订立后几日内”,最好说“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
5、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标的最好作为合同的第一条,不要仅仅是写在序言部分。
一般的合同,在写完当事人各方后,一般叙述根据“什么法律规定,经过协商”等合同的法律依据及订立过程,合同的内容一般作为合同的条款写在后面。然而很多人写合同,都在序言里面就写了,“经双方经协商,甲方决定租用乙方位于XX路的房屋XX间”,然后才在下面的第一条写:“租金每月XX元”之类。其实,“甲方租用乙方房屋”这个事实决定了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用术语说,也就是表达了合同的标的,当然最好是把它单独作为合同的一条。
6、如果合同当事人签字比较草,不好辨认,最好先把合同当事人的名字事先写好。
有时,订立合同的人签的名字很潦草,或者属于专门设计的花体字,让人无法辨认,或者有的人并不按照你事先写好的位置签名,可以尝试事先把合同订立各方的地位及名字先写上,然后划一道横线,给签订合同的人指明签字的位置。这样,等到以后再看合同的时候,我们及法官都不用费尽心思,去揣摩究竟哪一个签名是甲方,哪一个签名是乙方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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