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但是他们也应该取得如正常人一样的幸福生活、工作。尤其工作是获取幸福生活的基本条件,那对于残疾人他们应该怎么样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己的优势呢?于是国家出台保障残疾人就业措施。
企业生存法则 读懂残保金核心规定其中,《残疾人就业条例》对用人单位的职责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除此之外,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是为了推动企业积极雇佣残疾人员工,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雇佣残疾人,不仅能减免残保金,同时,也是一件造福社会的公益善事,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也许企业 受制于残疾人员工招聘难、管理难、管理风险高这些问题,但是其实也不是没有解决办法。最直接简单的就是找残疾人就业机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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