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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保险公司品牌大小与安全性是否有关联?

(原创)保险公司品牌大小与安全性是否有关联?

作者: 020a14875af7 | 来源:发表于2017-03-22 10:08 被阅读2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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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业务实践中,经常面对客户这样的困惑与担忧:选择保险公司的时候是不是只有大品牌才放心呢,品牌大是否意味着理赔的时候少扯皮,而且也不会那么容易倒闭吧。现在一些新秀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确实相当有竞争优势,可是在品牌优势方面不怎么突出,如果投保这样的公司会不会经营不善倒闭了呢?那我交的保费岂不是打水漂了吗?发生保险事故,又有谁来保证我的理赔顺利进行呢?

    那么,保险公司的安全性与保险公司品牌大小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关联呢?大品牌的保险公司就一定安全不会倒闭,而小品牌的保险公司就一定会比较危险?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从法律和监管的角度来进行梳理并解析如下:

    一,准入资格
    《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严格监管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财务保障
    《保险法》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法》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四、破产保护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从以上法律逻辑分析来看,保险公司品牌大小只是相对而言,没有相当的实力资本想设立一家保险公司是非常困难,这也间接证明了保险公司倒闭的可能性是极小概率。事实上保险公司都有可能存在破产的风险(不分品牌大小),只不过相对于其它性质的商业公司而言,因保险公司的业务性质一定程度上与家庭及社会稳定息息相关,所以国家在保险公司的准入、监管、财务保证以及破产保护有着非常严格的分层监管机制,同时以法律条款的形式传递国家的态度:在任何情形下,都绝对保护投保人、被保人以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即使承保的保险公司破产了,客户持有的保险合同会有保监委指定的保险公司或者国家直接出面接手,合同所列表的保险利益刚性兑付不受任何影响!

    再换一个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品牌大小与理赔服务也不存在必然关联。决定理赔与否的核心关键是,风险事故是否符合合同条款所列的保险责任,只要符合赔付标准,那么理赔就是水到渠成。
    保险公司再大,不符合理赔条件绝对不会通融赔付;
    保险公司再小,已达到理赔标准绝对不会赖着不赔!

    所以,保险公司品牌大小与其安全性及服务品质本质上并没有多大的关系,客户的保险利益是以保险合同条款与国家法律为准绳(白纸黑字),而不是笼罩在保险公司上的品牌光环。保险产品不同于其它性质的商品,唯一检验品质的时机就是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能否经得起风险的检验,除此以外的其它功能都是舍本逐末。

    延伸阅读:四大险企日花3578万做广告!(2015-04-02腾讯新闻)
    链接:http://view.inews.qq.com/a/FIN2015040201207503?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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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评论

      • d4920300e637:请问您有商务合作需求嘛
      • 陈佳进:保险法的那些条款貌似没有规定保险公司破产后,被保险人的原有权益都不受影响。比如:一家保险公司破产了,其他公司都不愿接手,就只能由保监会指定公司接手。接手的公司还需要被救济,那被保险人的利益还能得到原来条款承诺的保障吗?
        020a14875af7: @陈佳进
        分红会受到影响,事实上任何一家公司分红型产品在合同条款中都有明确说明:分红是不确定不保证的! 是否分红或分红高低取决于保险公司投资经营水平,如果公司都破产了,自然就不存在分红了。

        但保障型产品如长期重疾与寿险,合同所列责任是契约保证刚性兑付的!
        陈佳进: @陈佳进 谢谢您的耐心回复,互相学习。如果客户买的是分红险,那分红部分是否会受影响?
        020a14875af7:首先感谢您的关注,举个曾经发生的真实案例来说明更方便理解:

        2006年,新华总裁关国亮挪用132亿资金后,新华人寿虽然大股东几经转换,但所有己签发保单都如约履行。

        即使新华人寿被保险保障基金接手,也不会影响其业务的正常运转。即使是保险公司破产,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来支付破产公司无力支付的保单责任。所以,本次新华股权的变化并不会影响个人寿险保单的履行给付责任!


        (百度搜寻:保险保障基金入主新华人寿保监会成第一大股东)

      • 020a14875af7: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bl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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