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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一生可能会面临哪些风险?(下)(原创)

我们的一生可能会面临哪些风险?(下)(原创)

作者: 020a14875af7 | 来源:发表于2017-03-17 15:04 被阅读143次

在上篇了解过人的自然属性风险之后,我们再来关注人的社会属性风险:

人身为万物之灵长,区别于其它低等生物的关键不仅仅在于会使用工具,会思考与创造,更在于其广泛的社会属性。在非极端情况下,没有一个人会是孤零零的存在,我们总是在扮演着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角色参与社会活动,并在社会活动中缔结不同的社会关系。而每一种社会角色或者社会关系的背后都隐藏着一系列的法律角色风险,这些风险相对隐性不易察觉,但一旦发生同样破坏力巨大,最为严重的甚至会将几代人努力创造的财富付诸东流,由此人的社会属性类风险需要更加前瞻的思维与胆识去进行风险的辨识、锁定与管理。常见的社会属性风险包括但不仅仅限于以下类型:

1,婚姻风险:

我们的一生可能会面临哪些风险?(下)
古人云:至高至明日月,至亲至疏夫妻。
坊间云:离的是子女的婚,破的是爹娘的财。
恋爱可以是花前月下你侬我侬,而婚姻从来不是那么的简单。缔结一段婚姻关系不仅仅意味着两个家庭关系的彼此渗透与影响,也意味着两个人两个家庭甚至是两个家族在财务上一定程度的混同。在现实当中,基于婚姻关系可能存在的风险,以下问题足以引发我们的关注与思考:
A、婚前个人财产如何界定与隔离?
B、婚内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如何界定与管理?
C、离婚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分别如何保全与分割?
D、婚嫁涉及的大额礼金与嫁妆当如何作抗婚变安排?
E、当婚变发生时,如何保全并锁定孩子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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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 恋爱是艺术,结婚是技术,离婚是算术。
Susan说:爱情与婚姻都是神圣的,当存虔诚敬畏之心。周全的布局不是因为算计,而是力求婚姻中的两个人,结合仅仅是因为爱,分离也仅仅是因为不爱。在一起时相扶相携同舟共济,决定不在一起就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不埋怨, 不纠缠, 如此,甚好。

2,债权债务风险:

我们的一生可能会面临哪些风险?(下)
债权债务关系在民商事活跃地区比较常见,良性或合理负债对个人家庭理财规划甚至社会经济有着正面的刺激效应。但凡事都有一体两面,倘若事态的发展偏离甚至背离预期导致债务严重影响到一个人或家庭的正常运营,就会增加许多不确定的风险。那么,我们是否在债权债务关系建立之前就保持冷静理性不要盲目乐观,凡事作最坏的打算但向最好处努力,利用相关的金融工具与法律常识构建一个对冲最坏风险的反应机制,以保证当最坏的结果发生时生活不至于全面失控,家人也能有一个相对周全的安排。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一下“婚内债务”防范的问题,婚姻可能是我们遮风避雨的港弯,也有可能是掀起惊涛骇浪的陷阱。这一切,只能取决于你所遇之人的品性与心性,而一个人的品性与心性也只有通过长时间的共同生活才能有所觉察与了解,而觉察与了解往往意味着付出代价!

在我们民间有一个叫“反婚姻法24条联盟”的组织,聚集着一批因受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害的成员,组织成员中80%以上为女性,且大多数都是受过高等教育有着稳定的职业,她/他们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配偶对外负债几十万到几百万甚至到上千万,稀里糊涂的被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也因此被法院冻结名下所有不动产、证券账户以及银行存款,莫名其妙被成为“老赖”进入失信名单被限制各种资格。

婚内“被负债”有很多种情形导致,较为常见的情形有三种:
第一种情形是一方恶意与第三方串通制造虚假或恶性债务,其本质就是对最亲近的人实施的欺诈行为。
第二种情形是一方意图离婚前的恶意转移财产。
第三种情形是一方在隐瞒配偶的情况下对外举债盲目投资,虽无主观恶意但因投资失败的事实而牵连另一半。

婚内“被负债”的个案近两年来有抬头的势头,因此在今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补充规定,明确虚假债务与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新规并没有从根本上厘清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流于形式于事无补,最新发生的案例已然佐证了其鸡肋的事实。

那么,对于婚内“被负债”的风险也特别值得我们关注与防范。如何操作才能行之有效?!
有朋友问过Susan是否可以于婚内与配偶签署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特别约定婚内债务各自负责是否可行?
可Susan只能非常遗憾的告诉这位朋友:对于婚内债务的事实,夫妻签订的此类协议是没有办法对抗第三方(债权人)的。那么是不是说就无路可走了呢?当然不是,思路即是出路,然而觉悟的早晚与事态是否可控息息相关。不多展开,如需进一步探讨,可私加Susan微信交流。

3,税务风险(移民/境内)

我们的一生可能会面临哪些风险?(下)
对高净值客户而言, 或多或少都有移民的念头, 或者有的已经是在准备的过程中。然而移民绝对不是换一个居住地那么简单,对于移民国税制欠缺充分的了解就会面临一系列的高额课税风险, 譬如移民国若是美国, 加拿大或者澳大利亚这些国家, 就会面临赠与税, 遗产税以及资本利得税等税种的课税风险。倘若提前了解移民国的税制特点, 以及相对我国税制的差异性, 经过必要的设计将应税资产合法的转变为免税资产, 或者是降低应税额度以达成合法合情合理节税的目的, 也是值得深入去研究与发现的。

如若不是基于移民的倾向性考虑, 那么对境内的税务筹划基于我国体制特点并没有太大的操作空间。更多应该是一种未雨绸缪式的布局, 以期应对山雨欲来风满楼的遗产税与房产税。近两年来, 有关遗产税与全面房产税改革真真假假的消息时不时刺激着人们敏感的神经, 那么这两个税种征缴的法理基础以及历史演变将会重新再开篇研究分析, 还请保持关注!

4,资产传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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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传承,很多人直觉的认知是为时过早,自个身强力壮年富力强,况且谁拥有了财富的所有权就意味着拥有绝对的话语权与控制权。传承嘛,不过就是身后之事的安排,等到即将风烛残年行将就木的年纪再去郑重安排就好,真的是这样的吗?!或者说这样的意识与操作方式会不会有风险呢?以下几个问题我们来梳理并分析一下:
A,传承就一定意味着财富控制权的丧失吗?NO!
B,如果发生人身自然属性风险(生老病死残),未经规划的传承安排会不会导致局面失控且违背初衷?
C,怎样的传承规划才可以达成“移产不移权”的目的?
D,传承给后代的资产如何防止二代或三代的婚变风险?
E,传承给后代的资产如何防止二代或三代的挥霍风险?
F,传承给后代的资产如何防止二代或三代的婚外或婚内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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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资产传承并非简单的代际传递与交割,而是一种资产流动路径的合理设计,传承的目的就是有预期并排除各种风险的可能性让资产在事先设计好的“安全通道”内形成封闭循环,以有效防止资产外流、被分割、被侵蚀或者不肖子孙挥霍风险。

所以,资产传承什么时候开始规划最合适?答案是当一个人意识到风险不可预期,未雨绸缪的重要性开始!

传承过程中需要重点思考的四个问题:谁来传?传给谁?传什么?利用什么工具传?这四个关键点都需要专业的法律技巧结合情感目标进行深入的分析与设计,方能达成当事人的传承目的!

5,雇主责任风险:

我们的一生可能会面临哪些风险?(下)
有一种社会身份叫:雇主。

百度百科里对雇主的定义是:指一个组织中,使用雇员进行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并向雇员支付工资报酬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这个解释明确了两个问题,一个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人身关系的从属性,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经济利益的关联性。

人身从属关系与利益关联关系背后必须对应着一定的风险,那么首先需要梳理清楚身为雇主会面临哪些风险,简单举两个非常有代表性的风险案例:
A,雇员新入职试用期间尚未办理工伤保险,或者已办理但未生效状态下雇员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风险。
解析:在很多的企业里,考虑到员工流动性与成本控制顾虑,不给试用期内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几乎是很多企业潜规则。那么这里面就会存在一个风险概率的问题,假设非常不好彩雇员偏偏就在这个空窗期发生意外或者是工伤,企业就需要自行承担全部的责任。特别是工伤情形,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的原则是,在工伤案例中推定员工无过错原则,雇主有给雇员参加社保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没有参保就由雇主承担全部责任,这里的全部责任不仅仅是指伤残的医疗费补助费误工费的补偿问题,如果雇员死亡还会牵涉到死者未成年子女抚养与老人赡养责任的问题。所以说,雇主为了节省有限的成本去承担无限的责任风险其实是非常得不偿失的。即使,雇主有非常好的风险意识及时参保,但是从投保到生效会有一个时间间隔,这个间隔期也是非常敏感的风险集中带。

不少非常具有风险意识的雇主,会在给雇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同时再参保商业性质的团体意外险,然而因为对自身风险剖析的不够精确与深入,以及对商业险种功能定位上了解不够完全清晰,导致在选择上存在认知偏差,仍然不能完全转移作为雇主身份所承担的全部风险,不详细展开,需要深入了解的请私加微信。

B,劳务派遣制用工模式下“间接雇主”的责任风险。
解析:当雇主意识到采用“劳务派遣制用工模式”来规避责任风险时,说明该雇主的风险意识是超前的!意识、动机,目的明确,余下的不过是工具选择问题。但是劳务派遣制用工模式真的就能完全规避用工风险吗?答案是否定的!首先,我们来梳理清楚劳务派遣制用工模式与传统用工模式的差异所在。

劳务派遣制用工模式可以理解为一个三角关系,分别是劳动者、存续实际劳动关系的雇主、劳动力租赁使用方。这三者的关系是劳动者与雇主建立实际的劳动关系,雇主将这些劳动者以派遣的方式派驻到实际用工单位,实际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支付相关费用后安排劳动者履行岗位职责。在这个三角关系中打破了传统的用工模式,即劳动者---用工方(即雇主)的双边关系。实际用工方仅仅以购买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为目的,同时将劳动关系背后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剥离。

不得不说这是一个很不错的设计,采用劳务派遣制用工模式在相当程度上大大降低了雇主可能存在的显性或隐性法律风险,譬如患病、工伤、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赔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风险等等,在珠三角地区的很多企业接纳程度相当高,甚至见过一些外资企业的实操案例,仅保留企业股东与核心管理层劳动关系,其它所有的工作岗位都采用派遣制用工模式。另外也常见于行政机关单位的一线窗口办事人员,大多也是采用派遣制用工模式。

那么是不是说派遣制用工模式就是万金油,可以规避用工风险的全部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这取决于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在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受相关法律条款的限制。譬如派遣制用工模式下员工如果发生工伤首先会对责任进行一个界定,劳动环境/操作规范/安全防护/安全培训等任一环节出现问题,实际用工单位如果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责任(劳动纠纷采用举证倒置),那么就需要与派遣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所分析人的社会属性风险仅仅是部分的呈现,在现实生活中,每一种社会角色或社会关系的背后都对应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当我们对风险形成意识并知道如何识别风险,那么接下来就要对风险进行评估量化,并有针对性的进行规划设计以防患于未然。

最后与大家分享一句话:
所有的法律工具都是事后的冰冷,唯有金融+法律工具才能实现事先的温存!

品诺风险管理工作室Susan, 愿意与您就风险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共同探讨并助一臂之力,助您“险”中求胜,基业长青,家业永续!欢迎私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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