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两情依依甜甜蜜蜜,离婚时若能心平气和已是极为不易,分财产抢孩子还不算,连婚戒都不想给对方留下的也不少见。
最近后台有人咨询“跟老公协议离婚,其它的都商量好了,老公忽然提出给我买的结婚钻戒也要一人一半,我该分给他么?”
为了弄清这个问题,小编请教了信凯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各种婚姻纠纷的魏颖律师。
魏颖律师说,要分成几种情况具体分析。
钻戒是男方婚前送的
包括求婚钻戒或订婚钻戒,结婚前由男方购买后送给女方,在法律上视为赠与。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行为上已经送给女方了,钻戒就变成了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管最后两人有没有结婚,还是结婚后又离了,这枚钻戒都归女方,无需返还。
PS:若男方送钻戒的行为有前提——女方明确表示“没有钻戒不结婚”,但收到钻戒后两人并没有结婚反而分手了,那么钻戒作为彩礼,男方可以要求返还。
再PS:收了彩礼却没结婚、结婚了没领结婚证、或结婚了却没有共同生活,分开时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如果女方收下彩礼后二人结婚了,领取了结婚证也在一起共同生活,离婚时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除非彩礼为婚前给付且彩礼造成给付人经济困难,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钻戒是男方婚后送的
此类情况多属领完结婚证,买了钻戒好办婚礼,比如这位张先生↓↓
✎案件示例
张先生与刘女士2016年夏天结婚。6月领了结婚证,7月张先生购买了一枚2万元钻戒送给妻子作结婚戒指,在结婚仪式上亲手将它戴在妻子手上。
一年后,夫妻俩感情不和分居了。又过了半年,张先生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那枚价值2万元的钻戒。
刘女士当然不同意,认为钻戒是婚内赠与,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最后,法院判决钻戒归女方个人所有。
张先生败诉,全因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钻戒首饰这么明显具有性别特征的物品,自然被认为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诉讼判决中大多认为归女方所有。
PS:不仅钻戒等首饰,包包、高跟鞋等明显属于女性专用的物品也有很大几率被认定为全归女方一人所有。实际判决中,也曾有过夫妻俩离婚对簿公堂,价值20多万的几十个名牌包最后全判给女方,还没给男方补偿款。
所以在房本上加不了名字的姐妹们,结婚后痛快买买买珠宝首饰包包鞋子,每天打扮美美的,万一缘分尽了还能将这些全部收归己有,是不是get到了新的买买买理由?
钻戒是婚后送的,但价值高昂
前一个案例中,男方送给妻子的钻戒购买价2万元,相比之下这位秦女士的丈夫就大手笔的多了。
✎案件示例
秦女士与丈夫结婚两年多,二人没买房也没买车,跟男方父母住在一个屋檐下,产权还在二老手中握。由于秦女士长期在另一个城市工作生活,距离带来了美也消耗了感情,最后夫妻二人自觉消耗下去也没什么意思,心平气和选择了离婚。
小两口没什么大件共同财产可分,但婆婆很有意见——女方带走的一整盒首饰价值一百多万!光婚后购买的2克拉钻戒就价值40万,基本都是婚后由男方出资购买的。所以,离婚可以,这盒首饰要平分,一人一半!
婆婆不依不饶,秦女士也不肯松手:这都是婚后老公送的礼物,哪有礼物还要回去的道理?
经过法官几次调解,丈夫也好言相劝,最终双方各让一步,整盒首饰都归秦女士所有,但她另外补偿20万现金给男方。
这场离婚纷争中,女方最终给付男方补偿款,概因相对夫妻二人的收入水平,首饰价值确实不菲。尤其那枚钻石戒指,主钻石重2克拉,D色IF无暇,且为法国某奢侈品大牌,其价值不仅是简单的首饰,也具有较高保值升值等投资价值。因此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可以要求对其价值进行分割。
小编认为,“一别两宽,各生欢喜”这种境界不是人人都能达到的,那么最少不要锱铢必较,结婚时购买的钻戒是当初相爱的见证,离婚时好好分配也不负当初相爱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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