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先生2016年进入公司,由于他不顾公司规定使用私人手机,还穿着短裤上班,多次受到处罚。最终,公司方面解除了金先生的劳动合同。
穿短裤监控视频截图金先生认为:工作期间穿短裤不足以认定为《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期间未收到被告的处罚通知。为此,金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用工单位支付报酬以及各项赔偿金,共计2万5千余元。
在公司看来:金先生入职前公司就曾告知过他相关规定,且全体员工都在文件上签字确认过。金先生工作期间身穿短裤次数达到三次,符合公司劳动纪律与解除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条款部分内容 公司以前的处罚公告单就事论事来讲,事件主角入职之前就已经知道公司有此项禁穿短裤的规定了,并且还在合同上面签了字,签字就等于同意了。同意了还三次的违反规定,这就是违反纪律呀!辞退也不为过。说期间没有收到公司的处罚通知,但公司明明就贴出了当时的处罚20元的通知,所以谁对谁错很明显;另一方面讲,他这还是个律师事务所,这么严谨的一个公司,肯定对着装,商务礼仪会有一个基本的要求,试想谁去打官司会委托一个到处穿短裤、拖鞋,行为随意的律师呢,建议这位先森完事之后还是考虑换个行业为妙。
当然了,在实际的一些企业中,也经常会存在各种不合理不公平的问题:比如有些企业用人根本不签劳动合同,招之即来,挥之即去;有的企业用现金发工资,给不了员工应有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有的企业加班很随意,但加班没有加班费,长期变相剥削基层员工;这些在就业过程中的各种擦边球问题确实亟需法律法规和职能部门监督机制的完善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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