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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有保证人就真的靠谱吗?

民间借贷中有保证人就真的靠谱吗?

作者: 杂草菩提 | 来源:发表于2018-10-21 22:48 被阅读102次
          一、案例介绍

          2018年1月13日,李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向王某出具了《借条》一份,承诺借款期限为2018年1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止。周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捺印。该笔借款期限届满一年后,因李某拒不归还欠款而被诉至法院。但法院以超过保证期间而免除了周某的担保责任。

      二、案例分析

        针对此现象,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借此文提醒广大债权人在民间借贷中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明确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案例中,债务人虽然提供了保证人,但是并没有在对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的约定,就出现担保方式不明的情形。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选择的保证方式不同,意味着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后果也截然不同。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也就是说,只有债务人的借贷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后,法院对其依法进行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借款时,债权人才能要求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然,连带责任保证则只要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没有清偿借款,债权人就拥有一个选择清偿对象的主动权,不仅可以要求债务人返还借款,也可以选择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此,律师建议:若发现保证合同中注明“一般保证”、“若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由本人清偿”等字样时,债权人应拒绝接受此类保证,而要求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因当事人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导致保证人“脱保”的案例比比皆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少有人知道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若债权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则自动免除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此,律师建议: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为避免保证人“脱保”,出借人可以在合同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这样类似的约定。

    若合同签订合同后,才发现没有约定担保期间的,则一定要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除了上述两点,民间借贷中的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保全费、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否则,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若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只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后再次提醒大家:保证期间要牢记,及时行使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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