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孙某提出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答案一,[不成立],理由一:因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树人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善意],构成[表见代表],担保合同有效,对于公司发生效力,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本题中,乙公司对外提供非关联担保,虽然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李某并未召集股东会,但是,通过微信聊天征求过另外两位股东张某、孙某的意见,二者均回复“无异议”。相对人丙公司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系善意的。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理由二:因为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的,无需出具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依然合法有效。本案中,乙公司对外提供非关联担保,虽然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李某并未召集股东会,但是,通过 微信聊天征求过另外两位股东张某,孙某的意见,二者均回复“无异议”因此,可以认为三位股东一致同意,无需召开股东会,公司无稳步担保的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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