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不是法学生,但觉得罗翔老师讲的非常生动有趣,让人深思,所以mark了重点,也许在未来很多年后的某个时刻,突然派上了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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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解释
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
主观解释就是探究立法者的原意去进行解释。
客观解释就是不需要去探究立法者的原意,而应该根据客观生活的实际需要去进行解释。
刑法解释采取折中说。第一,我们需要尊重立法者所规定的语言,不能突破语言的极限。第二,我们在语言的范围内,可以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进行解释。
形式和实质
形式就是探究语言的形式。
实质就是探究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
刑法解释采取折中说:在解释法律的时候,应该是在形式基础上追求实质。一方面我们的解释不能突破语言的形式界限,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另一方面,我们不能拘泥于法律的形式表达,而是要探究背后的精神。
解释的两种基本分类
按解释效力分类: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有权解释是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做解释。
“立法可以创造规则,但是立法解释不可以创造规则。”
无权解释是学者所做的解释、某些机构所做的解释,在司法审判中只具有参考作用,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学理解释可以类推,但没有意义。
按解释方法分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从语言的文字符号中所做出的一种解释,是一种首选的解释方法。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是唯一的,就只能进行文理解释。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是多样的,那要做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有许多种解释方法,但它的解释效果或者是扩张性效果,或者是缩小性效果。
比如关于婚内强奸采取折中说,认为婚内强奸原则性是不构成强奸,只有在婚姻关系不稳定的情况下,婚内强奸才是构成强奸。
常见的刑法的解释方法
· 体系性解释
把刑法条文置于在整个刑法典中进行综合性的解释,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体系解释具有相对性。
比如关于伪造的货币是否包括变造的货币,我国分别规定了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的条例,也就是在立法者看来是不包括的。
比如抢劫跟强奸的暴力手段,抢劫时高度暴力,强奸并不需要那么严重的暴力。因为强奸的被害人一般是女性,要根据一般女性的观点来看待强奸罪的强制手段。而抢劫对象男女都有,要根据一般人的观点来看待抢劫罪的行为手段。
· 当然解释
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已包含于法条的意识之中,从法条中自然而然的可以推导出来的解释。
最典型的两种:举轻以明重(入罪的)和举重以明轻(出罪的)
入罪的标准会更严格,要同时符合形式当然和实质当然。如果只有实质当然,没有形式当然,它其实是一种类推解释。
出罪的标准相对没有那么严格。如果突破语言的形式界限属于类推解释,但是没关系,因为对行为人有利的类推是能够被允许的。
· 同类解释
刑法中的兜底条款,必须跟列举的内容要具有等价值性。
eg.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反面解释(很少考)
从反面进行解释。
· 补正解释(很少考)
通俗来讲,就是补上法律的漏洞。
· 目的解释
根据刑法的目的来进行解释。这是一种最基本的解释方法。
关于刑法的目的主要有两种观点:基于结果正义的法益侵犯说、基于行为正义的规范违法说。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在解释法条的时候,千万不要机械性地适用法条。我们要在形式的基础上追求实质。一个表面上符合法条的行为不再理所当然被认为是犯罪,除非你能积极地加以证明ta侵犯了一定的法益。一个侵犯法益的行为也不是理所当然被视之为犯罪,除非ta违反了伦理道德。如果一种行为是伦理道德所鼓励的,那它绝对不是犯罪。”
“我们虽然看不到正义,但不代表正义这个概念不存在。它依然是我们前进的方向。”
“正义是客观存在的,它不断挑动着我们的心弦,让我们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刑法的适用范围
· 刑法的空间效力
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有效力的问题。
我国在空间效力上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和保护,并有保留的采普遍管辖原则。
四个原则,原则有层级关系
1)属地原则
只要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本法都可以管。
有但书条款,所以属地管辖有两个派生:旗国主义和遍地在主义。旗国主义,中国的船舶或航空器也属于中国领土。遍在地主义,只要行为或结果有任何一项发生在中国都属于在中国犯罪。像那种国际航空,单纯的经过地是不算在内的。如果有共同犯罪人的,只要部分行为发生在中国,那全案中国都可以管。因为这个行为即包括实行行为也包括非实行行为,这个结果既包括实际结果也包括可能结果。
2)属人原则(就高不就低)
只要是中国人,无论到天涯海角都可以管理。
有时和他国的属地有冲突,有一定限制:相对重罪管辖。重罪才管(三年以上)。“相对”:两个例外。第一个例外,三年以下可以不追究,意味着也可以追究。第二个例外,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是不受相对重罪管辖约束的。
3)保护原则(就低不就高)
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利益有侵犯时。
会跟其他原则有更大冲突,要加以更为严格的约束:绝对重罪管辖。三年以上才能管,三年以下绝对不能管。同时还有双重犯罪管辖,要我国和外国都认为是犯罪。
4)普遍管辖原则
外国人在外国犯罪,跟中国无关系,是中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所有的国际犯罪都必须要转化为国内法才可以适用。
· 刑法的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新法没有溯及力,除非新法对行为人更有利,新法才有溯及力。
⚠️既判力跟溯及力的关系
既判力高于溯及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再受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约束。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案件,由于判决已经生效故适用行为时法。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司法解释是说明性而不是创造性的,原则上具有溯及力,采取从新原则。如2010年的司法解释可以被认为1997年就已经有效了。
例外:如果有两个司法解释,行为发生在两个司法解释之间,但是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才被发掘,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两个原则合并起来,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大致可以表达为从新兼从轻原则。原则上司法解释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有两个司法解释,适用对其更有利的司法解释。
eg.非法放贷的司法解释。
⚠️连续犯和继续犯的法律适用问题
如果犯罪呈连续或继续状态就可能跨越新旧两法。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即便新法处罚更重也一律适用新法。但如果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在旧法年代那一截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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