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摘录:《刑法》第287条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理解上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有如下内容:
(1) 上述第1款规定并没有将帮助犯正犯化, 只是对特定的帮助犯规定了量刑规则。
① 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的行为依然是帮助行为,其成立犯罪以正犯实施
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
② 教唆他人实施上述帮助行为的,不成立教唆犯,仅成立帮助犯;单纯帮助他人实施帮助行为的,而没有对正犯结果起作用的,不受处罚。
③ 对于实施本款行为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不得依照刑法总则第27条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只能依据第287条之二第1款的法定刑处罚。
(2) 第3款中“同时构成相关犯罪”,应作限制解释,是指法定刑高于本条第1款法定的犯罪,而不包括法定刑低于本条第1款的犯罪。
① 由于本罪行为是提供互联网技术的帮助行为,如果某种行为完全符合其他犯罪的共同正犯,就不属于帮助行为,就不再适用第287条之二第2款的规定。
②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必须是-一个行为。如果数个行为中,一个行为触犯第287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一个触犯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③ 同一行为触犯第287条之二第1款的规定,同时构成另犯罪的从犯时, 需要比较法定刑轻重和量刑情节,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罚。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