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一篇文章后,本文继续解读保险公司的其他安全机制。开始前,再总揽下几大安全机制,是否能勾起点前文解读内容的理解?
比如:1.“大”保险公司真的大,“小”保险公司真的小吗?
2. 偿付能力是越高越好吗?
言归正传,本文从第四条开始了!!!
第四、保证金制度
保险法
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对于保证金的提取,保险法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1.关于保证金的提取时间,规定保险在成立后就要提取;2.关于保证金的提取数额,规定按照保险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3.规定提取后要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JI指定的银行,而不能存入其他银行;4.关于保证金的用途,规定除保险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所以保证金,是存在于整个保险运行体制外,在保险成立初就已预存,用于做最后防守。
第五、责任准备金制度
保险法
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第六、公积金制度
保险法
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公司为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公司的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资本以外积存的资金。法定公积金由两部分资金组成:一是,从公司的盈余中提取;二是,由公司的资本增值及其他原因形成。公积金作为公司的附加资本,它的增加,意味着公司财产的增加。因此公积金的建立,对公司的生存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公司发生亏损时,可以用来,弥补亏损,保证公司正常运转;无亏损时,可以增加公司的偿付能力,提高公司的信誉,发展公司的经营。
第七、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保险法
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通俗的说,保险保障基金相当于保险行业的社保,有强制性、互助性、应急性的特点。
至2018年,保险保障基金规模已经突破1200亿元,已有两个成功的风险处置案例,分别是新华保险和中华联合保险,目前正在运作的案例就是安邦保险。
2007年,保监会首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接管新华人寿,先后购买新华人寿股权,持股数约为4.6亿股,占新华人寿股权的38%,位居第一大股东。2009年11月,保险保障基金“功成身退”。将把新华人寿38%的股权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在本次交易中盈利12.5亿元。
2009年5月,新疆兵团将其所持有的61%中华联合的股权交由保监会托管,保监会开始介入中华联合保险。2011年12月,保监会宣布,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正式介入,并控股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持有约8.6亿股,持股比例为57.43%。
(悄悄问一句,有没有发现总揽表里第七条以后就没有了,看看大家有没有认真读文章
,咳咳!!!)
第八、保险公司经营监管严格
解读一下,如果保险公司破产倒闭,我们所购买的保险有两个去处:
首先转让给其他愿意接手进行兼并重组的公司;如果没有保险公司愿意接手,监管部门会妥善安排好,指定某家保险公司,一般都是国资的非常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强制性接手。
基于上述几点,你还认为保险公司能随随便便的破产、倒闭,然后携款潜逃吗?真的很难,毕竟有国家的层层监管防控。而且即使真的发生了这种极端情况,我们所购买的保单也是没问题的,只是换了一家公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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