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这个主题,可谓是久经不衰的千年问题。
保险公司能不能倒闭?
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
中小保险公司的产品可以购买吗?
筛选保险公司主要看产品责任还是看公司品牌?
这些问题的背后,都是一个问题——保险公司的安全性。具体来说,保险公司由谁监管?如何监管?如经营出现问题如何保证合同兑付?
法律和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有哪些安全举措?
接下来就带各位认识下保险公司十大安全机制。
1.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严苛
《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措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2.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雄厚
《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
3.保险公司经营监管严格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布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它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它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4.保证金制度
《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5.责任准备金制度
《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6.公积金制度
《保险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公司为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公司的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资本以外积存的资金。
法定公积金由两部分资金组成:一是,依法从公司的盈余中提取;二是,由公司的资本增值及其它原因形成。公积金作为公司的附加资本,它的附件即意味着公司财产的增加。因此,公积金的建立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公司发生亏损时,可以用来弥补亏损,保证公司正常运转;无亏损时,可以增强公司的偿付能力,提高公司的信誉,发展公司的经营。
7.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保险法》第一百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中统筹使用:
(1)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2)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8.偿付能力监管
《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9.再保机制
《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保险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10.资金运用监管制度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1)银行存款;
(2)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3)投资不动产:
(4)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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