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本通知书是对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审查意见。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查员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了初步审査。经审査,该专利申请存在下列缺陷: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程序烧写装置。对比文件1(CN101859288A,20101013)公
开了一种板载ISP存储器芯片的PCB拼板及其烧录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
明书、附图1-2):如图1所示,该系统包括多路复用SPI总线接口的固件ISP烧录器和PCB拼板,其中PCB
拼板包括多个PCB单板和1个针床測试接口,PCB单板上板载有基于SPI总线接口的支持ISP在系统编程的
ISP存储器芯片,针床測试接口通过PCB拼板上的布线与PCB单板上的ISP存储器芯片的SPI总线管脚连接。
针床测试接口与多路复用SPI总线接口的固件ISP烧录器连接,针床测试接口从多路复用SPI总线接口的固
件ISP烧录器获取MOSI、MISO、SCK和CS[1.미数字信号和电源/地(参见说明书第26段),可以毫无疑义
地确定包含编程器和片选通断器,而PCB拼板的外形尺寸是否相同以及在针床上配置探针属于本领域惯用手
段的直接置换,因此,两者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并且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
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明显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1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
公开(参见同上):权利要求4-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
要求不具有新颖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明显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该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且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中也没有记载其它任何可获
得专利权的实质性内容,因此该专利申请不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前景。如果申请人不能在本通知书规定的答复
期限内提出具有说服力的理由,该专利申请将被驳回。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补
正,期满未答复的,该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补正/提交修改文本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该专利申请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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