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专利技术最基本的特征,也是一项专利申请能否被授权的基本标准。其中,新颖性和创造性是一切发明的本质特征,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就不成其为发明,当然也就不能授予专利权。对于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关系,笔者有如下体会:
其一,新颖性与创造性关系密切,是相辅相成的,两者融合在一起就是人们常说的创新性。
其二,新颖性的表征较为具体、明晰,也易于考查;创造性的体现则往往较为深奥,不太易于把握,需要对于相关技术领域有较为精深而全面的了解。然而,创造性是专利技术的灵魂,没有创造性就不成其为专利技术了。
其三,在实际操作上,新颖性对于创造性可能会有某种“提携”作用。一个颇为新颖的发明或设计,有时会因为难以找到相应的对比文献,而使其在创造性上无懈可击。以此言之,新颖性似乎可以提升创造性。然而在当今时代,任何科技进步都应是在原有技术基础上加以创新而实现的,缺乏技术背景的发明或设计,其可靠性就值得怀疑了。
再来讨论实用性。实用性是专利技术最可贵的特征。笔者认为,在专利申请的审批阶段,新颖性和创造性是“硬指标”,大多数被驳回的专利申请是由于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但是,到了专利技术的实施阶段,实用性就成了“硬指标”。缺乏实用性的专利技术,它的意义和作用是很有限的。
——引自拙著《科技创新思路与方法》第5章(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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