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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轨致离婚,依法是否应该支付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 ?

男方出轨致离婚,依法是否应该支付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 ?

作者: 200eb14deec8 | 来源:发表于2023-04-11 12:23 被阅读0次

    张三和李四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不久二人生育一女。可是好景不长,2016年底,女儿出生半年多,张三就去了外地工作,与李四分居。自此二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

    2019年初,李四发现张三日记中详细记录了其与其他女子交往、约会的经过,气愤不已的李四向张三提出离婚,并诉至法院,要求女儿由其抚养,张三支付抚养费等。

    李四还提出,张三出轨的行为给她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要求张三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张三同意离婚,但称与案外女子只是互有好感的朋友,并不是同居关系,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然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及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即因工作原因长期分居,以致夫妻感情疏离。期间,张三又主动与案外女子发生婚外感情。现李四主张离婚,张三同意,故判决二人离婚,女儿由李四抚养,张三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但一审法院未支持李四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

    李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要求张三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中,张三矢口否认有出轨行为,但根据已经在案的保证书、日记等材料,足以认定张三在一定时间段内与案外女子存在婚外情,并因此导致双方走向离婚。李四提出相应损害赔偿,存在法律和事实依据,理应予以支持。根据张三婚外情的具体情况、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并结合该案一审中财产分割已酌情照顾女方等因素,遂酌定张三应支付李四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律师温馨提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相比较《婚姻法》第46条,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之兜底条款,以更好地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过错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本案中,根据已经在案之材料,二审法院认定张三之情形已构成重大过错,故支持了李四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之部分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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