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8月,李某与北京某电子公司签订《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协议书》,公司承诺为李某解决落户北京的问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李某入职该公司的某下级公司工作。此后,李某提交了办理落户手续的相应材料,但至2015年3月仍未能取得北京市户口。因北京某电子公司未按承诺解决北京户口,李某于2015年6月提出辞职申请,后获批准离职。
李某主张因北京某电子公司承诺办理北京户口,故接受了较低的工资,并按照要求配合办理了相应手续,现未能成功办理北京市户口,应视为公司未能提供约定的劳动条件,据此辞职。北京某电子公司未就其系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为李某办理落户的主张举证,法院认定北京某电子公司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万元。
李某另主张,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北京某电子公司未为其办理北京户口、未告知其具体原因、亦未提供北京市人事部门批复证明,使其在选择工作时丧失部分就业机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北京某电子公司应就此进行赔偿。由于该损失赔偿未经劳动仲裁且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发生及具体损失金额,故法院未支持李某的该项请求。
案例
评析
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行为规范,劳动合同关系应遵循合法、公平、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等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就落户北京问题进行了约定,落户协议的签署与双方最终达成用工合意、建立劳动关系紧密相关,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目的之一。本案中,双方之间户籍约定成为李某接受北京某电子公司工作邀约的前提条件之一。但是员工在积极履行自己职责的同时,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员工解决北京市户口,未积极履行、落实在招录员工过程中所承诺的优厚条件,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过程中有虚构或者夸大企业优势的不诚信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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