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朋友趁着空余时间给讲了下美国的检察制度,美国检察机构建立在联邦,州县和市镇三级,检察职能分别由联邦检察系统和地方检察系统行使,二者平行,互不干扰,而且所有检察机构无论级别高低大小规模,都相互独立。联邦检察长由总统提名,地方检察官一般是议会选举。抛出一个问题,为什么联邦和地方没有隶属关系甚至没有监督和指导关系。
我想,一是美国是联邦制,联邦政府和地方之间也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立法和司法自然也不会隶属。二是联邦检察机构处理的是违反联邦法律的问题,地方处理违反地方法律的问题,职权范围不相同,法律之间存在不同之处。三是地方检察官由地区选民选出,要对地区负责,联邦更可能是一种山高皇帝远的姿态,所谓的指导得不到认可或者说信任。
三权分立是一种权力制约的手段,正常情况下对于选民诉求可以得到较好体现,但出现某一权力主体的过于强势时,其效率及约束力弊端显现就较为明显。特别是权力党派化,两党之间的矛盾一般只是道路选取问题,非本质上利益不可调和的冲突。随着不断的摩擦,妥协,适应,最终两党必趋于一党。直到一党内部出现分裂,再又分道扬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摆脱一党脱离向分裂的较好制度,它直接体现最接地气部分人群的利益冲突。但也遇到两个问题,一个是代表的利益化,一些地方的代表估计民众都没听说过,又如何相信他能代表自己维护自身权益。另一个就是当下表达诉求的途径低成本化,变成网民的大众是否还希望他人来代表自己,这也是一种质疑。这两个问题亟1需解决。
制度的研究需要有超前性,始终抱着其它国家制度研究终拿不到话语权,建立中国自己的话语体系,从制度上便要下手。提前评估多种可能性,方能在极速变化中早适应。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