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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之《乡土中国》无讼

读书笔记之《乡土中国》无讼

作者: 楚中九歌 | 来源:发表于2024-05-04 20:00 被阅读0次

在乡土社会里,一般说起讼师,大家会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作刀笔吏在这种社会里是没有地位的。可是在都市里的律师,前面还得加个大字。报纸的封面,可能全幅是律师的提名录。而且好的公司和个人都会去请律师做常年顾问。在传统眼光中,都市真是一个是非场,规矩人是住不得的了。

讼师改成律师,更加大字在前,打官司改成起诉,包揽是非成法律顾问。这套名词的改变正代表了社会性质的改变,也就是礼治社会变为法治社会。

在都市社会中,一个人不明白法律要去请教别人,并不是一件可耻之事。事实上普通人在都市里居住,求生活,很难知道有关生活的、职业的种种法律。法律成为了专门知识,不知道法律的人,却又不能在法律之外生活。有秩序的都市社会中,在法律之外生活就会捣乱社会的共同安全。于是这种人不能不有个顾问了。律师地位的重要从此获得。

但是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规矩,简直是个道德问题,不是好人。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

如果非打官司不可,那必然是因为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在旧小说里,我们常见的听讼,亦称作折狱的程序,是把犯人拖上堂,先各打屁股若干板,然后一方大呼冤枉。父母官用的他看相似的眼光,分出了那个獐头鼠目必非好人。重加呵责,逼出供状。结果好恶分辨,冤枉也申了,大呼青天大老爷。

这种程序在现代眼光中会感觉道没有道理。但是在乡土社会中这却是公认正当的。否则为什么会记载《包公案》,《施公案》等等这样传统的畅销书呢?

用个比喻来说明,我们足球比赛时,裁判官吹了口哨,说那个人犯规,那个人就受罚,用不着双方停了球辩论。理想的球赛,裁判员应该是形同虚设,除了做个发球或者出界的信号源。为什么呢?那是因为每个参加比赛的球员都应该事先熟知规则,而且都事先约定,根据双方同意的规则进行比赛。裁判员是规则的权威,他的责任是在查看每个球员的动作,不越出规则之外。一个懂规则的球员,并不会在裁判员的背后向对方的球员偷偷打一拳。如果发生此类的事情,不但裁判员可以罚他,而且这个球员甚至全球队的名誉都会受到影响。球员对于规则要暗诉记忆,要能做到从心所欲,而不是违规的程度。它需要长期的训练,如果发生有意犯规的举动,就可以说是训练不良也是指导员的耻辱。

这个比喻可以用来说明乡土社会对于讼师的看法。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认可,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的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悉,不问理由,而认为是正当的。长期的教育已经把外在的规则变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在内心的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

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的守规则,不必有外在的监督。但是理想的礼治秩序并不是常有的,一个人可以为了自私的动机偷偷的越出规矩。这种人在这种秩序里是败类无疑,每个人知礼是责任。

社会假定每个人是知礼的。社会有责任让每个人知礼。所以子不教成了父之过,这也是乡土社会中通行的连坐根据。儿子做了坏事,父亲得到刑罚,甚至教师也不能辞其咎。如果教得认真,子弟不会有坏的行为。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耻之事,表示教化不够。

在乡村里,所谓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作者曾在乡下参加过这类调解。我之所以被邀请,在乡民看来是极其自然的。因为作者是在学校里教书的。读书之旅是权威。其他负有调解责任的是一乡的长老。最有意思的是,保长从不发言,因为他在乡里并没有社会地位,他只是个干事。

调解是个新名词,旧名词是评理。差不多每次都有一位很会说话的乡绅开口,他的公式总是把那被调解的双方都骂一顿。"这简直是丢了我们村的面子,你们还不认错,回家去。"接着训斥一番,有时候竟拍起桌子来发一阵脾气。他依着他人认为的应当的告诉他们,这一阵却极其有效。双方时常说和解了。有时候还得罚他们请一次客。作者那时候常觉得像是在球场旁边看裁判吹哨子罚球。

记得一个很有意思的案子,某甲已上了的年纪,抽大烟。长子为了全家的经济,很反对父亲这样的嗜好。但却不便干涉。次子不务正业,偷偷抽大烟,时常怂恿老父亲抽大烟,他可以分润一些。

有一次给长子看见就打了他的弟弟。这弟弟赖在老父亲身上,长子于是火气骂了父亲,家里大闹起来,被人拉到乡公所来评理。

那位先生先照例认为这是一件全村的丑事。接着动用了整个伦理原则。。小儿子是败类,看上去就不是好东西,最不好,应当赶出村子。大儿子骂了父亲,该罚。老父亲不知道如何管教儿子,还要抽大烟,受了一顿教训。这样大家都认罚回家。那位先生回头和作者发了一阵牢骚:"一代不如一代,真是世风日下。"

子曰,听讼,吾由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现代都市社会中,讲个人权利,权利是不能侵犯的,国家保护这些权利,所以定下了许多法律。一个法官并不考虑道德问题,伦理观念。他并不在教化人,刑法的用意已经不负以儆效尤,而是在保护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安全。尤其在民法范围里,他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厘定权力。

在英美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下,很多时间诉讼的目的是在获得以后可以遵守的规则。一个变动的社会,所有的规则是不能不变动的。环境改变了,相互权利不能不跟着改变。事实上并没有两个案子的环境完全相同,所以个人的权利应当怎样厘定成了问题。因资构成诉讼,已获得取可以遵守的判断。在这种情形里自然不发生道德问题了。

现代社会中并不把法律看成是一种固定的规则,法律会随着时间的改变而改变。其内容也并不能盼望美人都能够根据法律与时俱进。所以不知道法律并不成为败类,律师也成了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职业。

中国正处在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的存留在广大民间。也因此是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的推行。

第一是现行法律里的原则是从西洋搬过来的,和旧有的伦理观念相差很大。在中国传统的差叙格局中,原本不承认有可以实行于一切人的统一原则,而现行法却是采用个人平等主义。这一套已经使普通百姓不明白,在司法制度的程序上又是隔膜到不知怎么利用。

在乡间普通人还是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却已经推行下乡。那些不容于乡土伦理的人物从此却找到了一种新的保障,他们可以不服乡间的调解,而告到司法处去。当然在理论上这是好现象,因为这样才能破坏原有的乡土社会的传统,是中国人走上现代化的道路。但是事实上在司法处去打官司的正是那些乡间所认为的败类的人物,依着现行法去判断,这和地方传统不和,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这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包庇作恶的机构。

有一位兼司法官的县长曾和作者谈到过很多这种例子。有个人因妻子偷了汉子,打伤了奸夫。在乡间都是理直气壮的,但是和奸没有罪,何况又没有证据,伤人却有罪。

那位县长问,他怎么判好呢?他更加明白,如果是善良的乡下人,自己知道做了坏事绝不会到衙门里来。这些凭借一点法律知识的败类,却会在乡间里逞凶,作恶起来。法律还要去保护他,作者也承认这是很有可能发生的事儿。

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的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么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了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经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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