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章依旧讲乡土社会的法治,从诉讼的角度。话说现代社会律师的地位挺高的,但以前乡土社会的“讼师”却给人以挑拨事非的丑恶印象。好象是这么一回事。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社会性质发生了变化,社会由原来的礼治社会变成了法治社会。
乡土社会中的人如果不知道礼,就不是个好人。乡土社会是靠礼对人们进行教化的。礼治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个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的规则。人们对这些规则极为熟悉,不问理由而坚持执行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转化为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所以传统的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已。
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能够循规蹈距,不需要外在的监督。但理想的礼治秩序并非常有。
在乡土社会的调解,其实也是一教育的过程。
现代社会中讲个人权利,权利是不能侵犯的。国家也保护这种权利。所以定下了法律。刑罚的意义不再是“以敬效尤”,而是保护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安全。
现代社会的法律并非是人人都能够掌握的知识,不懂法律并不是败类。这是相对于礼而言的。所以律师成为了现代社会的一种职业。
当时费老所处的中国正处在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的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地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传统的礼治,其实还是占在很大的比例。
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并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么去应用这些设备。
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经先发生了。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