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
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
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
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
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
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
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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