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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网络舆论的网络自杀成败分析 ——以19岁曾某网络自杀为案例

基于网络舆论的网络自杀成败分析 ——以19岁曾某网络自杀为案例

作者: 普罗提丫 | 来源:发表于2018-04-25 13:12 被阅读0次

    ——写于2014年12月

    [摘  要]

    11月30日19岁小伙曾某在微博上用15个小时的“直播自杀”,最终结束自己的生命。关于曾某最终死亡的原因,引发公众广泛热议。在匿名交互的网络传播空间中,舆论的失控及负向舆论的传播都对社会舆论环境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而在这些舆论风波中总有一些人成为舆论的“牺牲品”。本片论文主要讨论的是,基于网络舆论分析网络自杀成败的因素,并采用对比分析、资料论证、事实论证理性分析网络直播自杀案例,研究媒介应该如何在可控的舆论环境中积极引导舆论,并采取相关措施,减少网络负能量传播。

    [关键词]舆论引导;舆论暴力;网络自杀;意见领袖;媒介自律;

    [正  文]

    21世纪随着社会舆论日趋多变化、复杂化,网络舆论也日益多元化,有越来越多不同年龄、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参与到网络舆论中,使得网络舆论的质量也越来越参差不齐。媒介对舆论的控制和引导也越来越难以控制,由网络舆论而引发的不良后果也越来越多。网络上流行的直播自杀由来已久,2007年,英国出现首例“网络自杀案”。在俄罗斯、日本等多个国都出现过网络直播自杀案例。相对而言,中国网络直播自杀案例也并不鲜见(见下表),其中最令人震惊的是近期一位19岁小伙曾某的微博直播自杀事件。此事件一经曝光便被提上了公众议程,引发上网友广泛关注和热议。而目前来看,对网络自杀的成因分析、新闻报道及影响研究等,都相对孤立地分析网络自杀,而本篇论文则综合多起网络自杀案例,分析网络自杀成因,并就此展开解决问题的策略。

    网络自杀案例典型汇总表:

    时间事件人物信息自杀平台自杀形式结果原因消息来源

    2007-3英国首例网络直播自杀案例中年机电工人凯文·威特里克网络聊天室上吊死亡网友怂恿、无人解救人民网

    2011-10苏巍微博直播自杀模特苏巍微博大剂量安眠药获救失恋、朋友帮助、警方救援华西都市报

    2014-6死亡QQ群、涉刑事责任大学生张某、范某QQ群发起碳、一氧化碳中毒、窒息一死一活张某难忍死亡痛苦、范某死亡欲望强烈正义网

    2014-9俄罗斯男子网络直播自杀26岁谢尔盖·基里洛夫Skype网络电话上吊 搜救警方介入英《每日邮报》

    2014-10发帖“活着好累直播死亡”网友“祭奠逝去的嗳”天涯论坛不详死亡警方未能及时解救天涯论坛

    2014-11曾某微博直播自杀19岁散漫职业者曾某微博碳、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失恋、家人救援无果、舆论暴力天府早报

     

    一、网络直播自杀成因分析

    拉扎斯菲尔德和默顿在三功能中也提到,“大众传播具有社会规范强制功能”,大众传播可以通过将偏离社会规范和公共道德的行为公之于众,引起社会的谴责,从而起到强制遵守社会规范的作用[1]。而事实上,大众传播的这种社会规范强制功能常常会处于一种失效状态,尤其是对于网络上舆论自律能力差、怀有看客心理的网民。而网络自杀相对于自杀而言,即是借助了网络平台展现自杀形式,下面具体从三方面分析网络自杀成因。

    (一)自媒体网络平台上的为网络直播自杀提供可供性

    “可供性”这一概念是美国实验心理学家詹姆斯·吉布森提出,它强调人类与自然界之间动态的相互作用。[2]根据延森的解释可以得出,媒介物质为受众提供的平台只是为受众使用提供可能性,只有当受众也意识到这种平台可提供的功能时,媒介与受众才能达成共识,相互使用与被使用。而随着微博、论坛等即时交互并广泛传播的自媒体平台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络舆论将会从受众流向大众传媒。从目前来看,很多的网络直播自杀事件是借助微博、论坛等自媒体平台发布死亡直播信息。根据案例可以看出多位自杀者原本想通过虚拟网络平台获取些许安慰,而自媒体信息发布的随意性,使得媒介使用者可以自由发表中伤言论。因此控制网络直播自杀的信息源头,对媒介平台的管理必不可少。

    (二)舆论暴力摧毁网络直播自杀者最后一丝生的意愿

    一系列的网络直播自杀事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看客催逼、人性的冷漠所引发的舆论暴力对自杀者最后挣扎的摧毁性的破坏力。在他们中一部分原本属于“沉默者”或“安抚者”,却在沉默的螺旋中站在了相反的队列中,如同捷克作家昆德拉所言:“个人需要考虑大多数人的心态和做法,然后再把自己放到这个既定的思潮中,而把自己真实的意见隐藏起来。”[3]看似无关紧要的平凡个人意见或许仅是个人在固定成见的作用下,对感兴趣的事物作出的不经思考的直接判断,然而这种并非正确的偏激意见却在众人的参与中演变成一种舆论的力量。如在微博直播自杀者曾某的微博上,则某发微博说“老子不死了行不行”,而网友则评论“不行”、“你必须死”等网友言论。与此类似的是谢尔盖·基里洛夫事件,其中也不乏这种“催逼”言论,对此警方发言人利昂提·祖巴列夫表示,真难以相信人们会把旁观自杀当作一种娱乐方式。他说:“那些怂恿基里洛夫自杀的网民可能将承担过失杀人的罪责。” [4]曾某最终的死亡,引起社会的广泛反思,大众传媒“把关人”也纷纷反思,写出众多挽救直播者生命的报道,例如羊城晚报的《应该如何挽救网络自杀直播者》及北京日报微信上长达三千多字的文章《碰上网络直播自杀 该做什么》。

    (三)网络直播自杀事件中人物的心理分析

    针对这一网络现象,一些权威专业人士给出分析,解放网消息上海心理协会秘书长卢静雯则认为,“人在绝望的的时候才会想到自杀,一般不愿意被人知晓,但‘直播自杀’这种公开方式,其实说明了潜意识中想要求救、发泄,或者期望别人重视、了解自己。”事实也证明,曾某在稍后的微博中流露出自己“不想死”,还反问道“老子不死行不行”,他希望大家“救救”自己,但对于这些求救信息,更多的网民持看客、怂恿甚至俄罗斯警察所说的娱乐态度,并有多位网友评论点赞“不死不行”。在这场舆论暴力中,一部分人言论行为过激的看客疯狂发出负面的个人意见刺激曾某,催促他“赶紧死”;一部分人则善良安慰他,让他“别干傻事”;另一部分人则由“沉默者”更多地转为看客,用过激言论“紧逼”少年,使他放弃了最后的求生希望。

    二、基于舆论的解决策略

    随着网络舆论为广大民众开辟越来越广阔的话语空间,社会舆论得到更大范围的传播,网络上的各种负面舆论也得到了传播。随着网络把关失效,网络规范管理难度加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挽救生命,引导主流舆论的责任更多的落到意见领袖的身上。赖特曾在《大众传播:功能的探讨》(1959)一书中提出大众传播的“四功能说”,其中之一便是环境监视,负责在特定社会的内部和外部收集和传达信息。[6]因此,媒介“把关人”应更多发挥媒介环境监视功能,积极主动进行及时监视,遏制有损人民大众利益的信息。对于网络直播自杀等自媒体上发布的相关信息要及时发现、封锁,并联同国家机关共同应对,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思考。

    (一)提升媒介“把关人”职业道德素养及对信息的敏感性。

    媒介“把关人”提高敏感性能更加及时发现并封锁网络自杀信息的传播源,最大限度减少舆论的负向传播,减少悲剧发生。其中一件颇为轰动的把关人失责事件——“死亡QQ群”(见上表),尤为令人关注的是,这次事件首次有法院,并判处张某赔偿范某家属111225元,腾讯判承担10%的责任,赔偿5万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腾讯作为QQ社交媒介的拥有者,没能及时对“相约自杀”的内容进行删除或屏蔽致使其得以传播,并最终造成严重后果者,媒介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宣扬媒介自律,控制网络直播自杀的报道程度和数量。

    媒介应发挥主流价值观的引导作用,联合倡导舆论自律,减少对社会有负面影响的报道,尤其是报道细节程度一定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因为“现实的舆论环境是历史舆论环境的继承和延伸”[3],对当下负面舆论的报道必然成为未来的历史。各大媒体把关人应该减少对“网络直播自杀”的报道力度,尤其是血淋淋的图文并茂的报道,从而减轻类似事件对公众造成的负面刺激,规避自杀的连锁反应,形成一种自主约束的规则。近年来,为了改善行业自律,国家一些媒体自觉联合起来签署了诸如《中国网络媒体分社会责任——北京宣言》等条例。但是,一味强调加强媒体的行业自律和网络从业人员的自律还远远不够,必须将这种自律变成网络上最广泛的普通网民的自律。网络是一个公众行使话语权的平台,它更需要每位网民提高自身素质,共同维护网络文明。

    (三)打造意见领袖的亲和形象,深入网民之中。

    网络上单独的个体散乱于各大论坛、贴吧,他们在这些自媒体平台上的活动空间,甚至访问信息都可能是相对固定。而各级“舆论领袖”,上至国家领导,下至记者、名人、专业人士,加在一起,无论是数量或是权威都将在中国网民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根据刘建明对舆论场的三要素的论证,“同一空间人们的相邻密度与交往频率较高、空间的开放度较大、空间的感染力或诱惑程度较强,便可能在这一空间形成舆论场。”[7]当各级舆论领袖散乱分布于各大网络社区,他们跟网民就会建立更加密切的联系,从而建立起的舆论场就会有很大更权威、亲和的引导力。在这种舆论环境下,一旦有人流露出自杀倾向,便有强大的正向引导、劝解,悲剧就可能规避。

    网络直播自杀是网络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一种新的自杀方式。自杀看似是个人的行为,但从上面的表格可以看出,其与社会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面对网络直播自杀的情况,媒介及意见领袖不光要从信息的发布、信息的引导多几方努力。国家更应该通过法律规范网络暴力,依法治“网”。此外,还要靠广大网民自我调节以及社会文明进步。从而逐渐形成一种成熟的社会自律,共同抵制网络中的不良信息,营造一个健康积极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See P.Lazarsfeld&R.K.Marton,”Mass Communication,Popular Taste and Organizational Action”,in Lyman Bryson(Eds),The Communication of Ideas,New York,Cooper Square,1964.

    [2]媒介融合:网络传播、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的三重维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p79.

    [3]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的研究[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p7,p42-43,p46.

    [4]俄罗斯男子网络直播自杀 网友不劝反催“快点”[N].社会万象广州日报 ,2014-09-20.

    [5]网络直播自杀 生命岂能"围观"[N].新华网,2014-12-04.

    [6]See H.Lasswell,”The Structure and Function of Communication in Society”,in Lyman Bryson(Eds.),The Communication of Ideas,New York,Cooper Square,1964,p.38.

    [7]刘建明.当代舆论学[M].陕西:陕西人民出版,1990,p10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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