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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法仪》第四

014《法仪》第四

作者: 墨者顾如 | 来源:发表于2018-05-03 12:26 被阅读0次

    014《法仪》第四

    本文可以视为《墨子经义释诂》的缩减版。由于儒者大幅度“校改”墨子书,并形成了认知惯性。导致我们需要处处辩论、论证其错误,导致《墨子经义释诂》篇幅太长。而且里面三分之二内容在作辩论。不便于阅读,也使不知就里的读者不知道为什么需要那么多辩论。所以顾如将《墨子经义释诂》以语句简说方式登载到这里。需要参考我们所作论证的读者,还是需要参考《墨子经义释诂》。

    0044

    《法仪》: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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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5

    《法仪》:百工为方以矩,为圜以规,直以绳,正以县,衡以权。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为法

    (注1):衡以权,是顾如所补,原文缺。  (注2):方、圆、矩、规、绳、悬锤、权。这些字眼都有具体含义。方,一个地方,一个人群,也是该地该群的一套习俗、规则系统。对应的矩是规则。圆,愿欲。对应的规是愿欲所作规划。亦即脩身篇之设状。绳,约束。悬锤,不离“中”——墨家解释作重心。权,给相互制衡之一方增加辅助其制衡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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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6

    《法仪》:巧者能中之,不巧者虽不能中,放依以从事,犹逾己。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

    (注1):注意,墨子的辩论是:依法度行事是简便法门。并不意味着法度必然正确。概法度取同于众人,使众人不相害。是人们已经做出的利害权衡。每人每事都重新权衡,显然是不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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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7

    《法仪》: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当皆法其父母奚若?天下之为父母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父母,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当皆法其学奚若?天下为学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学,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当皆法其君奚若? 天下之为君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君,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故父母、学、君三者莫可以为治法而可。  (大意):君亲师皆不必可法。

    (注1):君亲师并非完全不可法。然而君亲师之中仁者寡。那么延续前面的逻辑,取法于君亲师就是不合算的。因为我们需要用很大的力气去辨别君亲师谁可法,那些作为可法。所以方便法门是法公认的先圣王和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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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8

    《法仪》: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故曰:‘莫若法天’。  (大意):治道需要法天。

    (注1):墨家所言法天,并非效法。而是以天志为法。后面段落墨子将继续作出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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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9

    《法仪》: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故圣王法之。  (大意):因为上天伟大,所以应该法天。

    (注1):墨家所言法天,并非效法。而是以天志为法。后面段落墨子将继续作出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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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0

    《法仪》:既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於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

    (注1):此处墨子做了一个偷换。将效法,偷换为按照天之所欲行事。就变成了以天志为法。墨家认为“天为贵,天为知而已矣”。人类是不可能效法上天的,效法上天也是篡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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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1

    《法仪》: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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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2

    《法仪》:(天)兼而有之,兼而食之也  (大意):上天兼有和兼食于天下人

    (注1):兼有,指天下所有人都是天之所生,也为天之所有。如此任何人的人身都不能被其他人所有。  (注2):兼食,不能通假作兼养。在墨子书中,食和养是两个字。而且后文以上天兼纳天下人的祭祀为论证,所有此处的食只能是吃食。  (注3):儒家说,兼爱之则兼养之。墨家说,兼爱之则兼食之。刚好相反。墨家的理解体现了工商层的特点。概工商层将接受我商品的人视作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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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3

    《法仪》:天下无小大国,皆天之邑也。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

    (注1):此句是前文“兼而有之”的具体内容。  (注2):皆天臣,意味着在上天之下人们是平等的。或者说,人格平等。人格之上是鬼神,鬼神之上是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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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

    《法仪》: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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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5

    《法仪》:杀不辜者,得不祥焉

    (注1):辜,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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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6

    《法仪》:昔之圣王禹汤文武,兼天下之百姓,率以尊天事鬼,其利人多,故天福之。使立为天子,天下诸侯皆宾事之。暴王桀纣幽厉,兼恶天下之百姓,率以诟天侮鬼,贼其人多,故天祸之。使遂失其国家,身死为僇於天下,后世子孙毁之,至今不息

    (注1):僇,争讼。此处是诅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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