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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412 主观意识/客观现象

404-412 主观意识/客观现象

作者: 榆木疙瘩b | 来源:发表于2021-10-21 11:28 被阅读0次

    404
    疼的时候,说“我疼”。这是一种天真的或感性的语言。
    感性的语言是对于主观感觉的直接的说。这么说的根据一方面是私有语言。另一方面,它作为一种行为方式,还会体现在一系列的说和做之中。
    在感性的语言中,说和做并没有公共认同的遵从规则。
    我们基于遵从规则从所见到所思。所思并非遵从规则,而是基于遵从规则所达成的目的的东西,生活形式。譬如问候是一种生活形式,而见面说“hi”则是遵从规则或行为规范的表达。我们基于说“hi”达成问候的表达。
    感性语言中有着语法的搁置,有着类似于命题的情况。我说出我的感觉体验。在小说里,我描述一种感情,并不直接描述作为结果的感情本身,而是铺垫产生这种感情的事情,并且辅以我对于这些事情的看法,所思,由此把一种感情作为结果的东西自行带给读者。这种感情的产生基于读者对于这些事情的看法各个不同,对于事情的看重的各个不同,会有区别。但是,毕竟还是能带来一种感情在读者或第二人称那里的产生。
    这种感情的产生和语言游戏的理解的语法做类比。
    前者是基于确定的客观事实产生某种感情,这里感情不是一种精确的东西给出来的东西。后者则是确定的实在和确定的遵从规则/语法之下达成确定的意义。
    从事实到感情。感情是对于主体的激起。类似于反思的情况,反思总要有赖于一个基准或参照,如同人需要一面镜子才能审视自身。这镜子是客观的思想。从事实到感情的唤起,主体也要基于某种客观的镜子。譬如正义的理念。譬如人权。一些人之为人的价值理念。基于与它们的映照,在一种基准的参照之下,激起我们对于偏离的认知,从而唤起相应的归正的冲动。这冲动之中包含两方面的东西,一方面是对于事实的情感体验,这是价值判断的结果,另一方面是有待付诸实践的生命意志。

    感性语言可以和w的语言游戏理论写作中的语法句子类比。
    哲学研究 中的例子,总是配合语法句子说出来的。w通过例子所要表达的印证的是那些经验的语法句子。而经验的语法句子又是为了印证和表达超级的或超越的语法句子语言游戏的例子。超越的而非普遍的。普遍的涉嫌作为语言游戏的语法规则,但是,它只是关于语法规则的普遍原则,而非语法规则。超越的语法句子是分析命题,语法分析。譬如语言的本质在语法中道出自身。而经验的语法句子譬如,语言2“板石”用作一个命令。
    感性语言与语言游戏的不同,在于后者分为可见的语言和可思的意义,而感性语言中,类似于命题——涵义的情况,或者说思想还是命题和事态之间图示形式的相等,具有一种所见即所思的情况。这是一种本质主义的语法。但是,命题作为真值函项,真值还并非句子的最终的意义。真才是。感性语言里,和真相应的,是信。
    信不同于真,总有魔鬼的欺骗的余地。信其真。这里信作为一种主观条件。但是信不是真的条件。信并非意味着所信的东西为真。真处于信之下。用弗雷格的方式来说的话,信一个东西是真的,真不在句子之内。那么,信则还在真之外。
    信:(表达式)是真的。
    所以,信不是真的条件。作为条件的东西,会到达成的结果里不再存在条件的东西,或者说我们在结果的认知中不再需要考虑原因的东西。而信···,这里的事实就是信···。信始终作为表达事实的句子的谓词的东西。

    在感性语言里,我们需要感官的看见之外的生命的看见。而生命现象总是基于信。
    生命现象也和感官现象类似,可以有某种验证。在此,感官所见的现象,文化现象,作为实在的东西。而生命作为它们作为语言或实在的综观统一所在,生命形式。
    价值和伦理是人作为主体在自由意志的行动中的普遍原则。在社会生活中的目的论的行动的遵从规则中,遵从规则是一种工具理性。伦理和价值作为原则,带来的是实践的目的的产生。我们从自身的价值伦理原则和实际情况的结合中产生出可以做的东西作为实践的目标。价值和伦理作为原则归于主体,事实情况归于客观,而实践中服从目的的遵从规则的行动,则是把主观的东西编织入客观的东西之中。造就一种新的主观成分的添加的客观事实。主客观是一对相对的概念,如同实在和意义的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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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3末尾:
    但我 会 从这 种 新的 表述 方式 中 得到 什么? 什么 也没 有。 但 唯我 论者 提出 他的 观点, 也不 是 希图 任何 实际 利益 啊!

    现实提供了一个意义之间,或不同东西之间的综观,发生关系的可能性。
    唯我论放弃了对于客观现象的触及、把握,和介入其中的可能。可是我的存在,我的行动,不可避免地处于现象之中,和现象发生着相互影响。这导致一种行动的有意识的丧失。导致行为的盲目。这是一种分裂:身体和意识或心灵的分裂。一切感觉、表象,仅仅是私有的,心灵的,而并不与现象具有联系。
    弗雷格,主观思维和客观思想。思维规律就是基于主观思维达成客观思想这个目的而由目的所带来的对于主观思维的遵从规则的规范。而思维规律在于判断的同一性。指出对象和概念的关系,它总是意谓一个真值函数。而它意谓真或假,或其真值条件,在于经验。
    思维规律是主观思维为了表达客观思想而需要服从的内化的思维形式。它就是主观思维的普遍逻辑。类比于康德的知性概念。是想和说的遵从规则之分析的普遍语法规则。

    唯我论的问题是,从实在和现象出发,其意义的东西之中,并不含有实在的东西作为其成分。
    这么说有点问题。
    先考虑两种语言。
    一种是文字语音,本义的语言。它们表达的意义,可以是现象中的对象(名称),事实(命题),行动(句子),价值(价值判断句子)。名称在语言2中可以嵌入生活形式,产生意义。这里有两重语法:字面的意思,从名称到事物;以及事物嵌入的生活形式。这里,不是语词直接嵌入生活形式。
    但是有例外:“疼”。这里似乎没有字面的意思,只有表达式直接嵌入生活形式。
    另一种语言就是现象或表象作为实在,它们作为可见的东西,参与可思的东西的表达或指出。
    这里,就是语言游戏的字面意思作为实在参与意义的表达,遵从规则,而非表达式作为实在嵌入生活形式之中。这里,已经不是表达式的意义,而是表达式的字面的意思的意义的表达了。

    最后一句:
    那么 是 哪一个 标准 决定了 我 该 说“ 我” 在 疼 呢? 哪个 都不 是。

    “我疼”没有标准。这里指的是,这个句子不是遵从规则的产物。不是作为疼的表现,疼的结果的东西。我们不需要认知到其标准和根据作为一种因果现象的判断的条件。
    而在他疼的判断里,是需要外在表现(呲牙咧嘴)或前因后果(跌倒了)的周边语境作为根据的。

    说 “他疼”,就是在(表达)判断他疼。这个判断为真需要根据。就是说,说“他疼”要有意义,就要给出真值条件为语法根据。

    第一句里,知道谁在疼,怎么知道?
    疼是一种私有感觉,它不为人知。另一个人不能感觉到这个人的疼。
    我们说知道一个人疼,基于的是疼的外在表现。疼和疼的外在表现之间是因果关系。但是因果关系是单向度决定的:疼会产生疼的外在表现,但是别的原因也会产生它,譬如装疼,设想表演的情况。从结果并不能倒推断定某种原因。
    所以,知道疼和感觉疼是根本不同的。感觉疼对于第一人称是私人直观的感觉,这里没有可疑的地方。对于第二人称,知道疼是一种间接的推测,根据前因后果的判断。判断就会出错。类似于语言游戏的理解,综观形式的设想和判断总有犯错的可能。

    基于疼的外在表现,或前因后果的周边情况,说知道他疼。基于语境理解语言游戏。这里都是某种基于逻辑的判断。前者的逻辑近于自然现象中的因果,后者的逻辑基于把所见看作人的有意识的实践。
    理解语言,和回应一个句子的说和做,前者是领会到一种遵从规则,基于这种遵从规则理解语言的意义,后者是基于遵从规则产生外部的行动,具有外在标准。可以把说和做看作表达,它们和理解相对。

    来到第二段。
    谁在疼,当说到自己之外的某人疼时,有标准。喊疼的那个人,呲牙咧嘴的那个,屋角的那人,金发的那个。这里的指出某人,基于外在标准。
    但是,说我疼时,没有标准。没有外在标准。我说疼,基于的时私有的感觉,而非说别人疼时基于外在标准。私有感觉没有外在标准。疼的外在表现,并非私有感觉的疼。两者之间是因果关系,不可以看作同一个事情。
    我们基于疼的外在表现说某人疼。同时,我们并不基于外在表现,而是基于感觉疼而说我疼。这里有说疼的标准的不同。

    由此带来的,是通过说疼所表达的东西的考虑。
    我疼,基于感觉疼的有,我天然具有一种感觉表达式的用法。但是基于感觉疼没有外在标准,而内在的东西再公共使用的语言里没法给出来,公共使用的语言总是要基于外在标准。
    有一种不是外在标准,但是也非内在感觉,而是一种客观的公共的,但是并非外在的东西么?弗雷格的客观思想那样,既非外在现象也非主观思维,的客观性。
    我们可以不需要现象中给出红的东西,就有效地说或有意义地说:我要的是,一个红的格子,左边是一个绿格子。
    那这里哪种红,哪种绿,怎么确定?需要确定么?
    画一个三角形。无论画出一个什么样的三角形,都算画出了一个三角形。
    一个三角形,在这里是一个概念。而红,可以是一个殊相而非概念。感觉红。前者是一个概念的确定,后者是一个对象的确定——这种红。
    一种客观的红,譬如品红。这个名称的指谓又可以看作奠基于命名游戏的基础之上的。这时,“品红”就其指物而言,具有一种固定的用法。但是这不过是对于同一种命名游戏的重复运用而已。这里没有什么固有,只有同一种语法的重复使用。我随时可以为“品红”指定一种新的东西为其所指,然后在这种新的用法上使用它。因此,一种指物的语法对于名称而言并非从属于名称的本质的东西。本质主义的语法是不成立的。

    回到疼的表达。疼作为一个概念使用,总还是要基于其被给出来的一个标准。这个标准还是要落到外在标准里:对于一个神经发育正常的人,掐一下手背,这里感觉到的,就是疼。我们没法脱离语境,单单谈到疼。
    金发的那个人。也是基于语境指出这个人。
    但是后者这个人,是客观的。而手背的疼,手背和疼之间是独立的。就像叶片的绿。叶片和绿之间可以是实体和属性的关系。更恰当的例子是,一些颜色格子。第一格的颜色。这里,第一格可以看作广延的指出,它和颜色作为感觉质,作为不独立的因素部分,在结合中给出一个现象。
    而手背的疼,疼不属于手背。手背这个位置的疼,和空间某个位置中的色斑,不同。后者不独立的因素部分之间在结合中可以产生一个整体的现象。前者不可以。更近于定语的关系。他的手,罗素的父亲。语词之间没有从属关系,而是置于从属的用法里。从属属于用法,不属于语词。这是实在和语法的区分。
    但是在实体和属性的关系里,苹果和苹果的颜色之间,是一种词项逻辑,苹果的颜色和苹果之间,总是处于实体和属性的关系里。这个红苹果。当我们谈论这个苹果的红时,总是已经基于苹果的属性而言。
    这里的重点在于词项逻辑和函项逻辑的区分,以及和实在/语法的区分。在词项逻辑里,逻辑关系还是隐身的,不在表达式的组成部分里体现出来。实体和属性的关系。
    弗雷格的函项逻辑,w早期逻辑哲学论,逻辑关系作为表达式(句子)的成分的意谓,体现在表达式之中。
    而语法不对实在负责。实在是说出来的句子,可见的东西。语法则是不可见的,是可思的东西。(弗雷格的命题意谓的真,真作为逻辑,不在表达式之内,就是一种语法的情况。)

    逻辑形式、图示形式,指出的是弗雷格的涵义、基于表达式的给出方式而给出的东西。而命题的意谓,要在后期的置于语境的语法考察来给出。
    弗雷格说真是逻辑,基于的,是把语言(句子)用作关于事物的谈论这个用途或目的而得到的规定。对于弗雷格来说,他根本不考虑假。如果一个句子是假的,那么,假要作为表达式的成分。而这样一个句子意谓真,真是逻辑,不在表达式之内。
    使用命题来谈论事物或事实,这是我们基于语境领会到的东西。就是说,真作为语法规则,遵从规则,是句子的用法。这里,真作为遵从规则,把句子用作关于事实的谈论作为生活形式。

    405
    一个特定的人,和我,的区别。参考404的标准
    这里还是强调我的私有的东西不能是公共使用的语言的根据:标准的给出。我的感觉不是他能感觉到的。作为公共使用的语言要有意义,就是说要有根据地说,和理解,就要具有公共标准,这就是外在标准。只要在你我之外的客观的东西,才能为你我公共地看和说。

    406“ 但 你 要用‘ 我 在……’ 这 话 把你 和 别人 区别 开。”
    这是把疼看作公共的,别人也可以感觉到的东西了。可是别人不能感觉我的疼,因此,这句话没有语法根据,语法虚构,它是没有意义的。

    405开始的,谈论的是把疼用作人的性质,用来区别人刻画人。可是可以用于区别人的,是外在标准的表现出来的东西,可以为别人所直接认知到,看到。私有的疼,用来描述人区别人,在公共使用的语言游戏里,手段和目的之间没有勾连。语法和实在之间没有勾连,这样,语法是悬置的。如果把这样的语法的设想看作实际使用的语法,那么这里是语法的虚构。

    疼的这种用于区分人的用法,类比的是一个苹果的红之于这个苹果的本质直观的用法。本质主义的语法,语言和意义之间图示形式的相等。在这里,图示形式/逻辑形式,并非普遍逻辑,也表示弗雷格的具有空位的关系,而就是为对象所补充的关系,或者在一个空位的情况中就是思想。逻辑关系在此是经验的,而非普遍逻辑。

    407
    这里是把呻吟这种疼的外在表现用作第一人称判断我疼的根据。
    感觉疼是直观的,知道疼是间接的,在一个因果关系中结果的东西上推断他疼。而因果关系里,从结果并不能绝对地倒推断定原因的东西。只有基于种种周遭情况的配置,我们可以判断他疼。但是,这里始终有欺骗的可能,或错觉误判的可能。这里的断痕始终有赖于相信来弥合。
    我们相信如此这般情况,如此这般表现的他有疼。孩子摔了一跤,妈妈相信他疼。一个人说他神经痛,我相信他。病人自述神经痛,医生诊治时,问疼的位置,什么情况什么时间疼,怎么疼。

    这个例子是个哲学病的情况。把呻吟看作疼的标准,在第一人称里使用这种标准。
    我们始终要看到,语言表达意义,一方面是如何表达的问题,怎么产生有效的表达,有意义的表达。这是逻辑问题。另一方面,是语言所表达的东西的存在问题。存在先于语言。表达不存在的东西或可以断言不存在的东西的语言,是没有意义的。这个句子是一个先天判断。虽然任何存在又还是基于语言构造的。
    语言是存在的家,或存在基于语言。这是基于一种逻辑形式而言的。但是,我们不说存在,而说一种认知之先的存有,类似胡塞尔的意向性的东西,或者说w的实在,它就是某物x,先于如此这般某物的存在。
    所以,所表达的东西的有,实在的东西,是表达它的语言的有意义的一个条件。即使是私有的感觉,也不能否定其有:私有这种形式的有,有别于公共的具有外在标准的现象。对于公共使用的语言,我们能说私有感觉是不可说的。但是这并不妨碍它的有。它不是外在标准的种种方式的有。w在视觉房间中指出的那样。

    这个例子提示的是,私有和公共的东西之间在表达上的区别。
    对于感觉疼和现象的区别,现象具有一种较稳定的客观性。我看着这个苹果,虽然理论上它在老化,可是在肉眼可见的范围内,在看的这会儿,没有可以察觉的变化。它保有一种对象的客观性。但是疼,似乎时时都在变。石头砸到脚,疼痛一阵一阵的。疼基于神经现象,而人的神经本身就不是足够稳定的东西。譬如同样的伤害,疼的耐受性会变化。喝酒喝多了会酒量大起来。吃辣的人,吃多了会更耐辣。耐辣就是对于客观上一样的辣椒感觉没那么辣了。并且,这里的生理条件是基于第一人称的个别性的,另一个人并没有这个人的感觉的生理基础。就生理基础而言,不是私有的,而是个人的。
    客观现象或客观对象可以为不同人所认知,通过各自的表象。表象在客观事实的认知中作为实在的东西起作用。还要置于用法之下达成客观事实的断言。
    而私有感觉,不可为他人所表象。你不能感到我的疼。这使得一切认知都无从谈起。你的一切基于我说的“我疼”来对于我疼的断言都是没有根据的。这样看,对于经验的东西,语言仅仅作出一种指示:
    指示第二人称看哪里、怎么去看。至于看到了是什么还要基于看的经验而定。名称的指谓就是这种情况。我们并不能仅仅凭借名称自身就能给出对象。
    我们对于语言的理解就是这种情况。我们不但理解句子的思想,还关心句子的真。而真不在表达式之内,不在语言之内。语法,对于语言的用法,由此可见,是独立于语言之外编织缀连语言的东西。语法不对实在负责。命题的真,用作真,用作关于事实的谈论,这种用法不包含在命题的本质之中。命题所可以决定的,是基于语言的给出方式而给出的东西,其涵义的思想。

    就是说,语言要表达意义,始终还需要语境的给出。指示始终还需要所指的东西的在场,作为指示自身之外的东西的给出,来给出所指的东西,给出意义。一个指示去往目的地的箭头标记,立在不同的地方,意义各个不同。

    标牌的例子,和本义上的语言/说出来的句子,都需要语境中的语法给出意义。标牌作为现象,通过用法表达意义。因此,现象也是实在,在此作为语言。因此,语言仅仅是一个角色,它并不局限于语音或文字。只要用来表达意义,现象也就是语言。

    在语言和意义之间。w要表达的是语法句子或语言的语法本身,举例作为第一层实在,在指出其语法时,就可以搁置不论了。而在种种语法的揭示中指出一些语法分析时,前面的语法句子又可以作为表达后者的实在,搁置掉了。最后得到的是一些这样的作为语法分析的语法句子,或者说普遍的语法句子,譬如(语言)的本质在语法中到处自身。w的哲学研究最终所要表达是这样的一些句子。

    如果说我要表达一个思想。那么这个思想总还是有其产生出来的语境,它是应何种需要产生,并且起到什么作用。没有悬空的思想。所谓理想语言和理想的东西,大致说的就是理想的东西凭其自身而存在,理想语言凭其自身给出固有的语法。但是,这样一来的话,它们与现实何干?联系传统的形而上学,以致玄学,它们的一个根本的问题就是与现实没有勾连,并不负责经验的东西。康德指出来的知性概念的先验运用的谬误或非法,就是一种没有语法根据的用法的情况。一种语法落在一种实在上,要落在实处,彼此勾连,才能说这种语法和实在之间处于一件事情当中,语法是这个实在的语法。类似于康德的杂多表象带入一个意识里来,也总是需要条件或根据的东西。不是随便什么多都可以带入一个意识里来,只有能达成综观的统一的多才能带入一个意识里来,把它们看作一个。union看作一个还仅仅是统一的设想,仅仅统一的经验产生出来,才能说union带入一个意识里来。union还仅仅是向意识提出统一的要求。至于这个诉求能不能达成,还要看情况。如果不能,那么多就还不是一,作为一存在。

    疼可以记忆么?
    这问的,是私有对象对于第一人称是否成立或存在。这里的存在指的不是否定私有感觉,而是强调私有对象要可以回忆就需要具有某种确定的,可以重现的,在表达时可以预测的东西。
    在现象的认知中,我们仅仅能够谈论那些可思的概念把握的东西,或者,谈论那些现象持续存在着提供关于它的谈论的外在标准的东西。譬如一片树皮,有着难以言表的纹路。我可以指着它说是如此这般的。但是,如果离开亲知,第二人称就会不能理解我要表达的东西。而一个鸡蛋,我可以通过其外形的规则,说它是椭圆的,长5厘米宽处3厘米。这个思想作为这个鸡蛋的描述,时真的。这里,命题为真,和我基于亲知断言其真是两码事。前者可以基于他人的断言告诉非亲知的我,这个句子意谓真。
    而树皮的纹路的情况里,一个句子的问题在于其思想并不足以刻画事实,这树皮的纹路。我需要对象的给出来,然后才能让人理解我说的东西。
    我根据这个句子并不能设想一种事实。譬如,桂花香。除非自己闻过,不然通过种种概念总是难以刻画这种味道。我知道玫瑰的香,肉香,但是,香味不像画家的调色板,可以由三种颜色调出几乎所有的颜色来。
    这么说有问题。应该这么说:
    这片叶子颜色斑斓,根据这句子并不能给出一张叶子的形态来。但是给出这张叶子,我们说这句话是真的。这里有一种单向度的推进。这里涉及概念之于对象的直观,还是进一步的综观。红之于红叶,是直观的概念。但是斑斓之于一片色彩斑斓的叶子,在现象上,并非直观。斑斓可以看作一种感觉的统一,而非现象之性质的统一。

    从这里也可以看到,客观思想,和现象——殊相是两回事。胡塞尔考虑的是概念直观的事实:关于现象的观念。而语言分析侧重的是普遍的概念而非局限于直观的概念。前者的观念能构造现象,后者的思想并不能构造现象,并且也并不以现象的构造为目的。事实在于强调真。思想作为真值函项,并不局限于直观的构造。

    回到疼的记忆,其实就是关于疼的思想的存在。感觉疼,如果缺乏一种逻辑结构,它就仅仅是可以感觉却不可思的。我们回忆疼时,总是基于怎么疼,基于什么情况下产生的疼相联系来说这个疼。我脚上有个疤,是以前吃热南瓜时烫的。只有回忆起这件事情,我才能大体地想到脚被热南瓜烫这件事情。而那个感觉早已模糊或消失。我由此出门牙疼,坐会议室里一阵子一阵子的疼,疼得没法听人说话。牙疼时伴随口腔血管的脉搏巨疼。
    疼和红的区别,在于我在谈到如此这般疼的时候,仅仅能设想如此这般的东西,但是疼还仅仅处于知道他人的疼的情况。我并不能基于回忆感觉到疼。而红,我可以唤起这样的表象。一轮红日。

    主观感觉不能基于感觉自身唤起,却能基于客观对象或者说是具有外在标准的东西作为其性质被唤起如此这般的表象,这一点说明,感觉的不自足或不独立。按胡塞尔,就是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
    在感觉或表象而言,回忆它就是唤起它、感觉到它。不过设想红和看见红毕竟还是有区别。这个区别并不构成前面这个句子的否定。我能区分两种情况的不同。
    疼由于没有客观现象可归属,就不能靠想象唤起感觉疼。我们可以基于特定的语境而心疼,但是这时就是感觉疼而非设想疼。这也说明疼和红不同,后者归属于客体,而前者归属于主体,情绪意志体验。

    407指出的问题,是无视直接的感觉疼,使用疼的外在表现来判断第一人称的疼。对于你疼,意谓我不能直观感觉你的疼,所以只能通过外在表现来判断你疼。但是我疼,这里是直观不是判断。判断会出错,直观不会出错。就像经验命题基于经验而真,这里就预设了经验不会出错。我们判断一个经验句子的真假的依据就是经验。知道你疼,也不过知道你感觉疼。它奠基在你疼这件知道的事情的存在纸上。
    知道:···
    相信:···
    说:···
    主从句的谓词在主句。“知道”的语法,其根据就是说“知道”的逻辑配置。譬如知道他疼,基于的是看到他摔了一跤,基于他呲牙咧嘴、倒吸凉气。外在表现之于知道他疼,是逻辑配置的东西。

    w的语言风格或说话方式,是提出一个例子,一个我们日常有效的会说的话。而这个句子的作用是提出问题:作为引子,引发我们去思考,该怎么理解这个句子,其中的根据何在。从而,从举例开始,把讨论引向语法讨论。并且,又基于我们的日常语言的使用中我们容易理解的意义,其所表达的东西的知道,进而反过来考虑语言和意义之间的语法的来源或根据。这就从一个句子的理解,引入语法分析的普遍原则里来。产生的,就是一些语法分析的普遍命题。譬如语境原则,或者“(语言的)本质在语法中道出自身”这样的语法句子。

    408
    配合407来谈。一个人呻吟着。基于第一人称来看408的句子。
    “知道我疼”,是没有意义的。意谓我们说知道某人疼,基于的是疼的外在表现,外在标准。但是我疼是直接的感觉疼,基于感觉在意识中直接给出来。这里,不需要疼的外在表现。感觉疼,是对于意识的直观。而知道,则是落实于感觉疼的外在表现。感觉疼和知道疼,它们落在的实在是不同的。而实在的区别,使得它们谈论的东西之间具有逻辑上的区别:疼,在两种谈论里的角色是不同的。也就是语法的不同。一种是疼的外在表现,另一种是感觉疼。对于后者,难以谈论知道。或者说,难以有意义的谈论。我们可以谈论的是前者的基于外在表现得知道。

    409
    这里指出了前面两节中没有指出的一点。
    408“ 我不 知道 是我 还是 别人 在 疼”
    这个句子里,要指明我疼和他疼之间有无联系。当两者之间具有联系时,我疼或不疼可以建立在知道他疼的基础上。而409指出的恰恰是这样一个场景。从而,这里的我疼不仅仅是我疼,还和知道他不疼联系在一起。
    407的例子中,有人在疼。就是一个例子:
    我和他们有人在呻吟,这是确定的,听到的。有人在疼。
    从而构成一个情景:要么是我,要么是另一个人,在疼。这就使得我基于感觉疼和基于呻吟知道某人疼之间具有一个相关。
    而409 强调这种相关的情况。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基于知道别人疼而推断我不疼。或者反过来,基于知道别人不疼,推断我疼。
    但是,这只是一种特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之外,我们现在考虑的是感觉疼和知道疼之间普遍的关系。在这里,我感觉疼,是直接的。而我知道它疼,是基于其外在表现判断的。但是,我知道他疼作为一个判断,知道他疼并不保证他感觉疼。
    这里就是从结果到原因的不能倒推。因果之间仅仅存在从因到果的决定,由此产生因的存在到果的存在的必然性的断言。反过来不成立,它不属于因果关系的应有之义或内涵。不能基于果的存在推断某个因的存在的必然性。

    由此,引出来的,是感觉疼和知道疼之间逻辑上根本的区别。它们之间具有实在的不同,或者说落在不同的实在上。以及说它们时语法的不同。它们之间相同的,仅仅是“感觉疼”和“知道他疼”都含有“疼”。这么说是不是太刻薄或单薄了?
    前者的疼落在感觉疼上,后者的疼落在疼的外在表现上。两者的语法逻辑的区别在于这么说时的根据。前者基于内在的或私有的感觉。后者基于外在标准。
    (而前者的私有感觉不能在外在现象中给出,不能为他人所感觉,从而使得这么说,其存在<这里是一种私有存在,有别于现象的客观存在>的根据并不能对他人给出:你不能感觉我的疼。因此“我疼”是不可理解的,或者说“我疼”是没有意义的。而我疼是不可表达的东西。)

    这里先强调指出两者相应于逻辑的实在的不同。或者可以直接说逻辑的不同。“疼”的语法的不同,就是我们提到疼时逻辑的不同。谈论的是不同生活形式不同角色的东西。

    410“ 我” 不是 一个 人的 名字,“ 这里” 不是 一个 地方 的 名字,“ 这个” 也不 是一 个 名称。 但它 们 同名 称 联系 在一起。 名称 通过 它们 得到 说明。 的 确, 不使 用 这类 语词 是 物理 学的 一个 特征。

    开始正面考虑代词的用法。“我”,“这个”,“这里”。
    名称通过它们得到说明。确切说,名称通过它们的使用得到说明。代词的使用伴随着一个指称的所指的给出。而指称是一个行动,所指在这个行动中而非仅仅凭表达式所给出。

    这就把名称的意义归于指称的意义,后者又归于一个指称的行动给出所指。这样,后来对于指称的达成的怀疑论,就具有对于意义的给出的根本的威胁。一个人指着某物,这基于我们习惯地顺着手指从手到指尖的方向指出某物。但是这是基于我们习得这种指法,指这个动作所蕴含的遵从规则:顺着手到指尖的方向指向某物。对于一个没有习得这一点,没有习得这个遵从规则的人,如何学会这一点?

    可以设想在一个总是反着指的用法的社会。用箭头的反向指向某物。这也可以。
    但是用手指某物时,情况不同。一个人指向某物,基于方便和实用,以及基于以其自身为默认的原点,它总是使用从指根到指尖的方式指向某物。如果反过来,我们可以设想其不方便。
    一个类比,在数理逻辑中,如果我们使用否定为基本符号,那么我们也可以表达肯定,通过否定的否定。基于方便直接的原则,或者说,奥卡姆剃刀,我们采用肯定而非否定的否定这种表达形式。类似的,是指称词组的情况,如果我们直接知道一个简单名称的意谓,我就会直接使用这个名称,而不使用指称词组。除非我们使用的强调的是指称词组的涵义而非意谓。譬如我们谈到某人,它是某个名人的父亲。这个时候,我们谈论这个人时,强调的不是这个人本身,而是以这个人和这个名人的关系被谈论。这时,一个指称词组的涵义就是这种谈论的本质。这时,可以把一个指称词组等同于一个句子:他是罗素的父亲。
    算术里,5+7=12。为什么我们在算术等式的右侧总是一个比左侧更为简单的表达式,并且以它作为左边表达式的意谓的表示?在一个复杂算式里,从左到右的规则是,意谓相等的表达式之间逻辑关系的简化。
    5+7具有涵义,一种逻辑关系。但是12是一个简单表达式。虽然我们也可以说它意谓110+21。但是这里的逻辑关系和前者5+7的逻辑关系有区别。前者的逻辑关系是普遍的,就是说,任何一个两位数ab,总是可以普遍地表示为“a10+b1。而后者的逻辑关系是这个表达式中经验地给出的东西。这个等式5+7=12相当于用一个普遍的逻辑关系来表示一个经验的逻辑关系。这里有一种对于经验在逻辑上从经验逻辑化归于普遍性的逻辑,或者说使用普遍性的逻辑来表示经验的逻辑。

    克里普克的理论,还不了解。它的怀疑论怎么说以后得看一下。

    回到410最后一句话。何止物理不使用这类语词——指称,整个科学都如此。科学在于概念思维,并不关心和讨论具体的这个那个东西。
    指称是从语言到事物的跨越。这里,单单凭语言本身的涵义是不能达成这个目的的。而语言从涵义到意谓的跨越,还要有赖于事物或现象中指的动作,或者经验的东西的指出作为其语境的东西,作为这个跨越的条件。语法的功能在于语言的涵义和意谓或意义之间,这个和那个之间的基于它们分别都已经给出来的情况下作为选项的东西作出一种选择的联系。语言并不能创造意义,只是用来表达意义。意义不是语言创造的,而是通过语言表达出来的。
    这点,就像立法和司法执法机构之间角色的区分。司法机构不设定法律,只是在使用中执行法律。意义自然也有其产生出来的场合,但不是在理解和遵从规则的使用中。它是规则(文化)的设定和被接受的过程。

    而一般语言的句子,考虑的是这个那个对象。但是达成的也仅仅是一个意谓真的句子。就是说,我们的经验也仅仅落在真这个逻辑里。
    而w的语法分析,则把逻辑从真向思想,或者说向经验的东西推进。李红老师这句总结很合我的理解。
    在w,真成为实证环节的东西了。w的语法考虑的是思想,经验的遵从规则,行为方式,真或对则作为其语法根据的东西。如果在命题的考虑里,似乎就是罗素的语词表达式基于真而刻画对象的情况。
    真和实在的联系,在于我们可以基于看,判断说的真假。
    “那里有个苹果。”
    我照他指的地方看了一下,什么也没有。这个句子是假的。
    而语言游戏的语法理解的错误,导致的是句子的并非假,而是无意义。因为那种语法的理解没有根据,使得这种理解作为语法的虚构不成立:没有意义。
    w说的无意义,一个重点在于语法句子相反的情况。

    411
    第4个例子,在于名称的语法的区别。可见的东西的语法,可以通过指称给出所指。具有外在标准。感觉表达式,它作为指称的所指,没有对第一人称之外给出。因此这里没有外在标准。
    而语言要于公共使用,就需要公共的可判定的标准。这就是外在标准。我们可以试图使用感觉表达式,但是设想和其目的的达成是两回事。就是说,我说“我疼”,别人并不能由此断言我疼。相信我疼,知道我疼,和断言我疼,是不同的。区别在于它们的语法的区别以及语法根据的区别。语法根据,指的就是语法落在实处的判断的达成。是和实在的勾连的情况的判断。

    不同的东西看作属于我,“是我的”的不同语法,产生的是考虑的是在逻辑上不同的东西。
    不同的东西有不同的形式 是我的。第4个例子的感觉之是我的,这里是一个语法句子:这个感觉总是我的感觉。别人的感觉不可能为我所感觉到。所以只要我感觉到的,都是我的感觉。这里没有相反的情况。
    而这堆书是不是我的?有经验上的否定的可能。

    412
    这段,切入意识的本质。意识不是自在的东西,不是对象。我们不能凝视我们的某个意识。我一旦反思,以记忆为对象,那么产生的意识就不再是刚才的意识,而是对其反思的结果。我没法在保有一个意识作为对象和结果的东西的前提下凝视它。意识要么是关于对象的意识,它作为结果的东西;要么作为材料,对它的看的结果,却不再是这个意识本身,而是关于它的性质或概念的指出。
    把意识比作一面镜子。意识没有自身的固有的经验内容或感性内容,镜子本身是空无内容的一个空位,什么被他所映照,就呈现什么。意识也是如此。

    我考虑的是经验意识的带入意识中来的不可能。w指出的是意识的空无:当我要关注意识自身时,做一个减法或搁置,把多有经验内容基于归于客体而悬置掉,那么留下来的只能是茫然的空无。
    意识是一个活动的结果,对象是这个活动的开始。——参考语言游戏中的开始和终止。
    注视一个意识,试图指出这样一件事情的发生:把一个活动的结果的东西抽离这个活动,把它作为另一个活动的开始。但是,又要以这个东西自身为新的活动的终止或结果的东西。
    这样的设想是不可能的:后一个活动的作用何在?它总会造成对于开始的东西而言的改变的结果的东西。

    412 人们 感觉到 在 意识 和 大脑 过程 之间 有 一道 不可逾越 的 鸿沟—— 而这 种 感觉 怎么 并没有 参与 到 对 日常生活 的 诸种 考察 之中 呢? 这种 类别 差异 的 观念 和 一种 轻微 的 眩晕 联系 在一起,—— 我们 变 逻辑 戏法 时会 出现 这种 眩晕。

    类别差异的观念。却被同一种语法来产生理解,带来的,就是意义上差异的东西混为一谈了。由此带来本来合理的东西基于这种偏差显得奇怪:晕眩。晕眩是基于理解过程中出现了我所没有抓住的或没有认知到的变化,导致对于结果的东西如果使用缺失环节的语法来理解就会出现任何可能的奇怪的意外的东西。——这是正常的。
    晕眩的为您提在于,不只是发生了我没有认知到的东西的发生,还在于我没有认知到有需要我认知的东西发生了,通过指出这个东西的认知对于我的认知和理解中必不可少。如果我不能指出这个必然性,那么就会放过它而使用一种不完全的语法。
    这就象问,5+7+()的意谓,我不可以忽视 +()这个空位中的东西来指出这个表达式的意谓。不然,就是语法的错误。

    在 意识 和 大脑 过程 之间 有 一道 不可逾越 的 鸿沟
    这句话指出的就是类似于5+7的意谓和5+7+()的意谓之间的区别。它们之间还隔着一个有待考虑的东西的指出。
    鸿沟,指的就是给出的两种东西之间还并非足以从一个产生出另一个来的关系。我们说石头变热,这是一个现象。指出太阳晒石头热,则是指出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指出光和热之间的能量转换和守恒,则是指出这种因果现象之间的服从自然规律。

    考虑这道鸿沟,它就是实在和意义之间的语法或用法的位置。
    这也是提示我们基于实在或语言的本质主义的语法的问题。本质主义把语法看作从属于语言或实在,是从中产生出来的东西。这就是忽视了或不承认这道鸿沟的存在。
    现象之间的因果相继就是这种本质主义的语法的情况:我们可以从因果之间分析相应的自然法则或自然规律。这里自然法则的指出虽然还要基于想象力,但是综观现象的形式,其最后还要落到实证上来。要在实在中取得勾连衔接,我们才说一种综观形式上的理论设想落到了实处,从而具有了把它看作现象所服从的自然规律的语法根据。

    因果之间,和语言和意义之间。因果之间已经具有自然规律的作用和参与,以自然规律的存在和参与(其存在就体现在对于现象之间的变化中的支配性作用的参与)为前提。而语言和意义之间,则没有这种脱离人有意识地语法运用而就能作出理解。理解总要以语法规则的有意识地遵从来产生。所以,在这里,人的有意识是理解的发生中支配性决定性作用的位置。

    或者可以这么看因果:原因之于结果的产生,是充分条件。我们在提到一种因果的时候,总是基于所见的现象之间的关系,基于事实的观察而非其根据的自然法则而指出来的。在科学发生之先,我们就具有了因果的概念。虽然我们不知道为什么一个会产生出另一个来,但是我们基于观察就可以说这里存在现象之间一个产生另一个的因果联系。至于因果所服从的自然规律,可以在这种认知之后来探究。

    但是在语言和意义的关系里,我们非得基于语法的领会或认知,非得有意识地运用这种语法,遵从规则,来对语言或对于看作语言的东西作出理解。

    语言的基于语法的使用和理解,和因果现象之间,或许可以看作一种就人或者人类而言主观的生活世界,和对于人而言完全并不参与其中变化的自然现象的客观世界之间的区别。在前者,一切遵从规则都是人类自身和人自身所决定下来的。这里有一种就人类而言的主观决定。人类可以怎样使用语言,也可以那样使用语言:看看不同语言之间逻辑的差异。但是,自然现象的客观性在于其不以人或人类的意志为转移:任何文化中,都是同样的自然法则。太阳晒石头热,在任何文化的社会中,都是事实。现象间的客观规律。(这里可以作出现象间基于观察的客观规律,和科学作为自然法则的区分。)
    而自然界的现象之间的因果相继,有其客观的自然法则。但是那是造物主在造物时一劳永逸的设定。大自然不是人类的生活世界,而是造物主的游戏之作。人仅仅在一种纯然的客观性上接受自然法则对于自然现象的支配这个事实。自然现象的如此这般发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要区分自然现象作为单纯的客体,和人的作为主体有别于自然现象作为单纯的客体的情况。人的有意识在文化生活中,还是作为客体的情况。有意识地作为客体是参与一个语言游戏,接受规则意识或遵从规则。就是说,行动之遵从规则是接受文化建制之下产生的目的的规范。规范关乎的是逻辑。
    但是人作为主体,并非对于任何规范性的接受。它反而作为价值和伦理的一种规范性的原则。是一种,而非普遍的原则。人也可以以某些经验的东西作为价值伦理的规范。
    类比于知识的何以可能的考察中知性的作用,知性是从经验中分析出来的,经验是客观的,但是知性却是其中分析出来归于主体在主观思维中的逻辑机能的东西。但是知性的普遍逻辑,主观的东西,又以构造一种客观的经验为目的。
    和绘画类比。我们描绘一个对象。描绘是一件主体作出的主观的行动。但是这个主观行动以达成一种客观的结果为目的。这是可以的。这就要求主体的行动中的遵从规则要接受客体方面的客观性的东西的规范。

    主观行为可以做任何事情,可以幻想,可以设想种种可能性的艺术,也可以考虑真,考虑语言的意义,考虑语言的语法(理解意义的根据),考虑语言的语法根据。
    主观行为可以有意识地或基于自觉接受任何东西或目的的规范。

    认知就是思维接受客观事实的规范。这里又分为两个组成:主观思维接受构成判断之思维规律的规范,构成思想。以及,思想以意谓真为逻辑,接受真的规范。
    理解则是接受社会生活中文化建制之下对于实践的目的和语言的意义的可能性的规范。

    就是说,人的思维和行动总是基于某种有意识的遵从规则。不知所云,并且没有目的意识的行为不算实践。有意识就是行动具有目的或目的中的某种原则。后者,是否就是逻辑或原则先于目的,以区别于目的先于逻辑目的规范着逻辑?

    人的生活世界,可以看作综观自然世界的形式的东西。它以可见的现象为实在,这里的现象不局限于认知中的感性杂多,而是以带入一个意识中来的现象多的看作一个,康德的综合统一的经验,作为实在。自然规律作为规定何种现象之间的因果的原因的东西,已经体现在因果现象之中了。人的生活世界中的实在,就是自然现象中的因果系列的东西。打靶时,我瞄准然后击发。我在瞄准时,就已经把击发之后的因果相继的现象都已经考虑在内了,并以这个系列的一个结果的现象作为我的目的。这里总有结果和目的之间的重合,或一致的问题。逻辑的工作在于指出目的和结果在内容上的一致。至于一个行动作为随意的——基于一个随意的开始所固有的结果为目的,还是作为有意识的——基于开始和结果之间的函数或所有可能性里,基于目的的有意识和开始和目的之间的固有联系,决定一个因果相继的开始,使得其结果就是目的。在这里,可以看到目的的决定的有意识。
    文化的作用在于指出社会生活中可诉求的目的的既有的可能性空间。但是它并不否定新的可能性的探究。就是说,语法是一个开放性的约定系统。
    实践是人的意志通过自然现象中的表现作为语言(实在)作出的表达。从可见的表达和理解到可思的意义的东西:作为实践的目的的人的所思。实践从而作为一种目的诉求或作为人的所思的表达,这表达并不以命题的形式,而是用做,把它做出来。

    相应于认识的表达,是命题这种语言形式。相应于人的所思的表达,是把它做出来,是实践。

    从而,行动中的可见的东西,现象世界,作为一种材料性的东西,嵌入人的所思为形式的综观之中,也就是作为现象的自然世界嵌入人类的生活世界之中。

    回到412
    —— 但 说“ 把 我的 注意力 集中 到 我的 意识 上” 会 是什么 意思?

    事物和关于事物的意识之间,是一种实在和意义的关系。
    意识在此作为什么:
    主观的私有的感觉、思维,还是客观对象、思想、经验?
    意识在此是作为实在的东西还是意义的东西?

    我在说大脑过程和意识的关系,之间的鸿沟时,是在一种实在和意义的关系上考虑。它们之间还缺乏一条架起两者之间衔接的桥梁,一种作为数学中不同的东西之间基于函数建立起联系的用法的东西。

    回原文
    在 我们 的 这个 例子 里, 这种 感觉 什么时候 出现? 例如 在这 种 时候: 我 以 某种 方式 把 注意力 集中 到 我的 意识 上, 吃惊 地说: 这 应该 是 大脑 过程 产生 的!—— 这时 我 仿佛 在 紧紧 抓住 自己的 额头。

    : 这 应该 是 大脑 过程 产生 的!
    这是基于因果相继对于意识和作为现象的大脑过程之间关系的理解。但是,我们在现象间使用因果,一个现象产生出另一个现象来。太阳晒石头热。但是,意识并非现象,不是可见的对象。所以这种理解基于语法逻辑的误用,是不合法的。并不符合“因果”或“一个产生另一个”的用法,或语法的逻辑。

    如果把意识看作现象,那么就要把意识现象和自然现象作出区别。它们的用法或语法逻辑是不同的。

    而谈论现象到意识的过渡,一种是事物到关于某物的意识,一种是大脑过程到意识的发生。胡塞尔的本质直观考虑的是前者。w考虑的是后者。怎么把一个东西譬如意识做出来表达出来?这里不是现象中多和一的关系中的基于思辨的部分和整体的关系的先天逻辑的衔接或过渡,而是语言和意义之间根本不同的东西之间的衔接和过渡。这里没有先天逻辑作为人的主观因素参与经验的构成,参与理解中意义的产生的,是某种公共的语法逻辑的约定:遵从规则。规则一经说出,就能为不同的人所理解。语法句子是一个命题,规则的陈述是一个命题。规则的指出,本身基于规则的内容是落到实处的。就是说,基于规则的指出,就能知道遵从规则产生的是何种行动。在遵从规则和如何行动之间再没有中间的还没有说清楚的东西。直接和实在发生勾连和衔接。
    譬如:在这张纸上画一个圆。
    画一条连接这两个点的直线段。
    语法的虚构或悬置,就是还没有直接勾连衔接实在:没有落到实处。

    我 以 某种 方式 把 注意力 集中 到 我的 意识 上
    如何做到?意识不是可见的东西,不是现象。
    疼和触觉类比。
    我们在触觉中可以认知到一些归属于对象的性质。类似于颜色之可以归属于对象的一面。平滑的、皱巴巴的、一条直的棍子形状,一个平面。它们都归于客体。
    疼和触觉类比,疼是一种极端的触觉,这种感觉太过强烈,导致到处的感觉都到达了一种客观的对于神经压迫的程度和感觉的强烈程度之间的大体的正比关系。以致分辨不出一片疼的地方,这里的疼和那里的疼的区别。就像我们看到到处无差别的红,说这是一个红斑,而对于这个红斑内部的红的变化没有认知。不同于红斑,疼是一种外部刺激与感觉之间传递的失真,失去多之间的逻辑关系的传递,而触觉在于保有感觉和现象之间图示形式的相等。
    w在语言和事实或现象之间指出图示形式的相等。但是,我们从哪里获得思想呢?还是要基于感觉。而感觉和现象之间的图示形式的相等,则基于一种生理的感官的功能。这里面有着物理生理的因果过程,以及,从神经现象到感觉之间机械的镜像一般的感受的发生。后一部已经蕴含了一个根本不同的东西之间的跨越。这里,难以描述。从外部来考虑的话,这里大体就是语言和意义之间的跨越了:基于一种简单的语法关系、图示形式的相等。
    感觉是现象和思想之间的东西。
    现象是客观的,外在的,公共的。思想是内在感觉和外在现象之外的第三空间的东西。而感觉是私有的。
    思想是对于感觉的刻画么?不是。它刻画的是现象。
    弗雷格提到思想的时候,并不考虑虚构的情况。而仅仅考虑真假。
    但是审美中有实在的虚构。
    但是在审美中,只要考虑到语言不再是关于现象的讨论,而是关乎生命体验的感觉的讨论,这里有一种形式即存在的情况。我们说一个雕塑的美,并不会强调其质料上的非生命而否定其美的存在或形式的存在。质料或实在在此,仅仅是一种语言的东西,其表达的是生命感受为意义。

    从现象到感觉是根本不同的东西之间的跨越。这里的感觉作为思维的材料,产生存在或思想。感觉在这里是心理现象的东西,是主观的。而思想属于观念的东西。观念就其内容或逻辑而言是客观的。
    而从关于现象的意识/观念,到审美的感觉,生命的感觉,又是一次根本不同的东西之间的跨越。这里是从客观性向主观的审美的感觉的跨越。
    这两次跨越都是基于语言——意义的方式达成的。中间都需要有赖于人作为主体的某种不自觉的机能或有意识的生命冲动为语法的参与。

    第一段最后几个句子,典型的w的风格。
    前面讨论的是:
    “ 把 我的 注意力 集中 到 我的 意识 上” 会 是什么 意思?
    这几个句子讨论的是一种外在表现的情况。一个东西的外在表现和这个东西之间,是因果联系。这里的因果联系也有别于现象之间的因果,太阳晒石头热。这里不同于现象之间的因果的无例外的决定。这里有例外。这种例外就是人的有意识对于行为的支配。撇除有意识的行动,撇除实践和作出表达的说,剩下的是一种本能的反映。
    w一贯有这种使用某个东西的外在表现来谈论这个东西的做法。在疼那里是这样谈。
    可是总觉得这种谈法不得要领。离题。

    如果在语言和意义的关系通过某个东西的外在表现来谈论疼,这并不是w的意图。作为某种程度的因果决定,这就排除了这种谈论方式。
    那么,w的这种谈论方式在哪种形式上有意义呢?

    开头指出的意识和大脑过程之间也有这种情况。区别在于,大脑过程纯然作为不可有意识控制的东西,它是思维或意识活动的结果的东西。而疼的外在表现可以假装,可以有意识地作出。这时并没有通常的原因地东西的发生,具有的只是想让人理解为有这样的原因的东西发生或存在。因此,疼的外在表现不是语言,但是装疼是语言。
    而婴儿的用哭来召唤母亲,由于它并不了解母亲基于哭的原因是它难受或需要照顾的认知来处理它的哭这件事情,婴儿并不是基于对母亲的这种因果认知的了解,而作出的遵从规则的语言游戏。就是说,婴儿并不假装。婴儿仅仅基于哭和唤来母亲的照顾之间作为一种因果联系直接使用哭。这是一种介于因为难受而哭,和基于假装而哭的语言游戏之间的情况。它已经是对于哭的一种使用。前者的哭不是有意识地使用哭,难受而哭是不自觉的。后者的哭是有意识地遵从规则——假装。

    对于意识而言,大脑过程和茫然的看作为“ 把 我的 注意力 集中 到 我的 意识 上”,是不同的。茫然地看可以看作它的外在表现。是行动上而言。而大脑过程则切近意识本身地存在。可以把它看作一种语言和意义之间的关系。大脑皮层的某个位置的某种脑电波,相应于某种思维活动。两者之间的跨越基于一种函数,一种用法的东西。这里没有因果的决定。但是,意识之于意识的外在表现,这里有一种因果的决定。虽然,这不是现象之间典型的那种因果决定。

    第二段
    我 以 某种 方式 把 注意力 集中 到 我的 意识 上, 吃惊 地说: 这 应该 是 大脑 过程 产生 的!

    对于最后这个句子:这 应是 大脑 过程 产生 的!
    悖论在于:一方面,这是我们日常现实,另一方面,它们之间的断裂,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联系412第一句,鸿沟的存在。这是本质主义的语法,或者是,对于需要理解的地方使用了认知:以语言的字面的意思为语言的意义,而遮蔽了语境的存在为语言使用的前提。
    当现象以其自身作为综观统一的全部条件时,期待的就是一种现象自身之间的逻辑关系作为综观统一的语法。就像我给出一个数5,又给出另一个数7,我就可以说,7比5大2。但是这样的认知并不能别的随意的或自由的用法的存在,譬如我拿它们相加,这时,它们的综观就是对这两个数作和运算的用法,意谓12这个数。
    而我拿看见的东西作什么用,语法规则的东西,是从给出的语境的看中领会到的东西。7比5大2,仅仅是种种可能的用法中的一种。

    在意识和大脑过程之间,也要基于语境来看待两者的综观。这时我们的工作不是分别认知两者,而是把两者的认知放到一起来作出综观。提出综观这个要求的根据是它们作为现实中平常的相联系的东西存在着。
    需要注意的是,语境指出的是语言的意义。从语言作为可见的东西给出来,和其意义的可思的东西给出来,作出语法分析。
    类比数学中的代数或函数的情况。给出自变元,给出函数值(语境),有待确定的是一个函数作为逻辑过程的指出。
    生活形式或意义的给出是遵从规则的分析的线索或契机。

    本质主义的语法达成的其实是事实的认知,而非现象的理解。理解还要追究现象作为实在的东西作出综观。综观的要求则是基于现象间的日常联系提出来的。这里类似于自然现象中的因果认知:太阳晒石头热。基于现象的认知产生这个因果关系的经验。多被带入一个意识中来看作一个产生的就是我们的经验的综合统一。但是,经验还是可以进一步究佶。这就是自然科学对于现象所服从的自然规律的探究。综观也仅仅是提出语言游戏的步骤之间的说和做的看作一个。它首先是看作一个的设想。经验在因果关系之中其实也是一种原因还没有给出来的东西。
    但是,在语言游戏的综观中,和自然现象的理解,科学的工作有别的是:我们可以先于作为原因的自然规律的认知就断言一个经验的真,但是我们不能在具有语法根据之前说和做。不然,没有根据的说和做就会没有意义,作为实践,就是语言的语法根据的不具有时,语言的语法的虚构或悬置的情况。这直接取消语言的意义。使得一种综观不成立。

    412的问题在于,
    我 以 某种 方式 把 注意力 集中 到 我的 意识 上, 吃惊 地说: 这 应该 是 大脑 过程 产生 的!

    前面半句,把 注意力 集中 到 我的 意识 上:怎么做?
    这句话的意义的存在的条件,在于指出遵从规则的步奏。不然,它就还仅仅是一个目的的东西,而非做法步骤的东西:落实到基于实在的遵从规则里。
    落实到实在上,指的是一种行动,遵从规则,要指出实在方面的东西,以及落在这实在的东西上的遵从规则。
    譬如,连接两点画一段直线。可以看作落到实在的。
    这里,我们需要比如一把直尺为工具。那么,用一把直尺算前面句子意义存在的条件么?
    这里直尺这种工具的存在和使用是不是看作默认的选项,是这个问题的回答的条件。对于一个初学几何的孩子,并且假设他以前没考虑过直线的概念,没有用过直尺,那么这个句子的语法还是悬置的。句子的意义的存在还是悬置的。
    这里涉及到一种遵从规则之间的嵌套。类似于我们从相加来理解相乘,那么我们在使用九九乘法表时,已经间接地奠基于加法的算术规则之上了。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在相乘时不假思索地使用九九乘法表,是遵从规则。是落到实处的。
    但是回到412的例子, 把 注意力 集中 到 我的 意识 上。怎么把 注意力 集中 到 我的 意识 上?当我们对于这件事情不了解该如何做到时,就需要考虑怎么做到的问题。这就是指出落到实处的遵从规则的有待指出。这时,前面这句话还算不得给出语法而存在意义的句子。句子意义的存在还要基于怎么做到它的指出里给出语法根据。
    这就回到w指出的数学中的那个例子的情况来:用圆规直尺三等分一个角。数学上已经证明它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就是说,这个句子的语法是虚构的,不存在对于达成这个目的而言相应的遵从规则。这个遵从规则不存在,基于证明指出其逻辑上不可能。
    那么,这里我们尝试来考虑怎么做到:把 注意力 集中 到 我的 意识 上。

    后半句,这 应该 是 大脑 过程 产生 的!
    412后面这段话设想这句话的一个语境。在这个场景里,指出的是一种因果联系。在光照效果和刺激大脑某个部位之间的因果联系。但是把它和太阳晒石头热的因果联系相比,就能看到一种区别。后者是原因作为充分条件,产生出后者的结果来。但是在412这里,不是这样。
    考虑康德的认识论。在感觉杂多/显现和经验的统一之间,还需要主观的知性概念作为机能发生作用,才使得前者过渡到后者。
    我们在这里谈到大脑过程的时候,如果把知性的逻辑机能看作其遵从规则或思维规律的东西,那么大脑过程就只是一个逻辑机能的行动。
    这么说有矛盾,因为行动总是有意识地遵从规则。而这里是思维对于思维规律,并非有意识地如此这般。反而类似于自然现象之于自然规律的服从的情况。但是自然现象没有自身的目的,只是具有服从自然规律。结果的东西仅仅是一种产生出来什么就是什么的情况。参与运动的客体并不思维和设想以及试图决定自身的结果。布存在自身的意志。我不知道是不是可以用自由意志这个概念。而人的认知中,总还是具有知识的客观性的要求。就是说,结果的东西具有某种预先要求,某种目的的东西。譬如弗雷格说的句子意谓真,真作为逻辑。认知就其具有主体在其中预先具有的要求或目的而言,它是某种程度的实践。或者说,认知中的多和一的关系,事物和意识的关系,有别于自然现象之间单纯的因果决定。
    这就是说,大脑过程在此是一个物理过程,但是这个物理过程是一个行动或思维活动的外在表现,可见的东西。大脑过程在感觉和物理刺激之间的衔接,并非仅仅作为一个物理现象的东西,而且是一个语言活动:可见的脑现象作为遵从规则的行动,它在表达一种遵从规则,或者说基于这种遵从规则的表达,使得自身处于认知活动的思维规律的规范之下。我们怎么理解所看到的人的行动,就怎么理解我们的可见的脑现象。这里,大脑过程并非仅仅在可见的东西而言,在对于可见的过程的认知而言,指出它在脑刺激到感觉的过渡的全部东西。可见的大脑过程,始终还要在一种语言对于意义的承载的方式的考察而言,考虑其中意识活动的伴随。但是这种伴随并非实在和意义之间的一一相应的本质主义的语法,而是可见的行动作为语言置于语法之下的情况。语法并不对实在负责。

    但是,这仅仅是基于类比的一个设想。语言游戏的意义,可以从语境中领会。但是脑现象的意义,我们缺乏一种实证的语境。科技对于大脑过程大脑现象的看,和我们在一种实验环境中事先确定的想,可以作出一个脑现象承载意义的有效使用的场景。它能够描画一幅想和实在的相应的系统。可以大体上认知大脑的各个功能区。譬如感官和逻辑和情感感觉意志的功能的区隔。
    这种观察,并不能在根本上解决从脑过程作为现象到意识的过渡。但是实在和意义本身就是一组相对的形式概念。这种考察在医学或生理知识的意义上,是有意义的。

    412原文随后指出这个句子在实验的场景里是有意义的。但是,在日常这么说,就意味着这个句子具有一种普遍的或字面的意思。一种本质主义语法的应用的情况。
    什么样的表达式具有字面的意思,什么样的表达式没有字面的意思或者说还要考察其语法根据?这就还是回到前面的语法根据或语法落到实处的考虑。
    这里的这个句子放在日常,就是有问题的。

    在实验里说这个句子,基于指出实在和意义,而指出衔接两者的东西的存在。这个桥梁类似数学中衔接自变元和应变元之间的联系的函数。在指出大脑过程衔接刺激和感觉时,并没有排除大脑过程作为看到的东西对于遵从规则的承载。虽然也没有指出它来。这就是说,大脑过程在此还是处于一种用法之下的东西,而这种用法在这里还是有待给出的。这样,这个句子就是没有问题的。我们基于现象设想一种可思的用法,这个设想没有问题。如果设想落实到经验情况,那么只要这个经验还仅仅处于设想的自觉,也还是没有问题:它接受进一步的实证,或证伪。还保持着一种面对经验和未知打开来的开放性。只有把设想没有根据地就看作真的,这才是语法的悬置或虚构。是不合法的。

    回到前面,把 注意力 集中 到 我的 意识 上:怎么做到?
    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这里的某物,是一个客观的东西。客观对象,现象中的对象,或者客观的思想。
    把 注意力 集中 到 我的 意识 上,就是以意识a为意识b的对象。

    实在和意义作为相对的形式概念。类似于质料和实体的划分。我把一根木条看作椅背时,木条是实在,椅背是意义种角色的东西。我撇开椅子单单看这根木条时,它又有自身的纤维和结构。这时,木条的纤维和结构,就是实在,而木条就是一种角色的东西——意义。

    当我试图把 注意力 集中 到 我的 意识 上时,譬如椅背,这时,对象就已经变了。我看的是一根木条。
    只要我的看是一种实在的关注,那么,原先的意识,作为意义的东西,在这个关注里就下降到原先的作为意义的东西的实在的关注上了。
    反之,如果我原先看到的是一根木条,我在一种它所参与的整体的东西的角色而言考虑它,那么这里就有一种意义的或用法的对于原先的意识/对象的东西的赋予。
    就是说,我们的意识总是一种有目的的行动或运动。并不存在一种意识的关注,它仅仅以自身为目的。胡塞尔的回到事物或现象自身,这里是观念对于作为意向性的现象的回归。而观念是主观的东西,现象作为意向性确实客观的。它们不是同一个东西。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指出的是观念对于意向性的符合,达成主观思维或意识产生出来的知识的客观性的要求。

    意识自身是怎么一个东西?回忆一种感觉。如果撇除产生这个感觉的逻辑上相关的东西、实在,还能指出这个感觉么?我们在描述痛苦时一般并不直接说怎么疼,而是指出一种场景:手指被刀割了,摔了一跤膝盖的皮蹭掉了,饿的胃疼,基于某个原因和朋友分手了,一想到心里就疼。感觉的表达和理解,还是要在实在的给出上,基于主体自身的一种普遍性的信任。我遇到这样的事情,会有这样的感觉。我相信你遇到类似的事情,也会有某种程度的同感。
    虽然审美中,同一个东西感觉时开放的,各人的体会各个不同。并且作者在创作时就已经认知到了这一点。还是不妨碍作者基于自身的感觉来创作。

    目光的专注或茫然,在这里似乎有问题。棋手在博弈时,目光茫然。由此并不能说他无意识,或不专注。他只是并不关注所见,而是专注于运思。
    意识作为对象,它不是现象中的东西。因此不会体现到目光的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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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哲学的逻辑在于切身,切中人的普遍性。在切身中切中人的普遍性,它们是同时的。就如同在自然科学中,理论总是在于规律的认知。科学在经验统一于规律之中得到进展。自然规律是先天综合命题,对于经验它总是真的。(它是先验的么?)而哲学的逻辑则是对于人作为主体地处于经验之中作为普遍规律,或者说普遍逻辑的角色参与经验。科学之于自然现象,哲学的逻辑之于经验之中的人的思维和行动,都在于认知到其中统一的东西。

    2
    自由,人作为主体的最基本的一点,是保持实践。要保有自身的行动和造成的结果之间的直接的敏感的因果联系。这就是说,实践要踩在现实中的节点上,做重要的东西。不重要的东西无可无不可,有和没有或存在和不存在没有什么区别,是为结果的不敏感。

    3
    在这方面,w似乎比较淡漠。他主动参战,印证了他说的“遵从规则时人是盲目的”。虽然这句话作为表达和理解中的语法句子没问题,毕竟并不涉及价值判断。可是在参与战争这种事情可以是价值判断缺位的情况么,可以基于遵从规则就如此这般行动?还不能理解w自己说的他的没有说出来的伦理命题。

    4
    日常的隐私,小秘密,比起来,一个人的行为方式的逻辑更隐私。可是行为方式是逻辑的东西,它又是最需要审视的。逻辑的东西需要反省自身,会浮现出自身的演绎之下本质的东西。就是说,最隐私的行为逻辑,恰恰又是最需要被审视的东西。而反思的审视的逻辑,又是普遍的东西。它具有脱离个别人的普遍意义。

    5
    w的语言游戏的语法,在艺术的感性的语言里,在孩子天真的语言里,还有余地么?上次刘畅谈到近代艺术中文化的成分。但是,那时文化对于人的塑造的体现,它体现于文化对于意义的规范,而不体现于艺术感性的语言如何表达意义的语法里。是这样么?
    这里涉及的是,语言的语法,遵从规则,和意义之间的关系。在感性语言里,遵从规则足以刻画意义么?我们想表达的东西,是落在遵从规则之上,可是遵从规则足以刻画我们所要表达的东西么?如果这里有裂痕,那么就需要语言游戏中文化的东西,从文化资源中另行领会一种意义的联系。这里是做一个选择题。如果没有裂痕,譬如胡塞尔的概念直观之于观念物的构造那样,是思辨的统一,那么,意义就是从遵从规则之中产生出来的东西。审美中的感觉,可以基于落实到遵从规则,并且由后者所刻画和决定下来么?它不同于现象的概念作为现象的意识之于现象之间的同一。
    嘴角翘起,眼睛柔和,这和喜悦或笑之间,是思辨的过渡么?美术是如何通过物质上(空间时间)的规定来展现一种感觉的?
    现象和感觉之间,是语言和意义的关系。但是当人基于一种自然的天真的语法,使用自己的语言时,一种感性的语言,这里有一种本质直观的情况。但是我们表达的,又不限于情绪,情绪总还是落在逻辑的东西之上,逻辑的东西在此作为实在。而语言游戏中,逻辑的东西在于语法,而实在的东西在于可见的东西。这里是一个层次上升后,新的语言以什么为语法和实在,发生了变化。不变的是实在之于语法之下表达意义。
    而刘畅所说的,是我们的语法,毕竟还是要从文化中取得资源。但是考察文化。语言游戏中的文化,指的是日常的规制、行为方式的东西。而审美中的文化,则是关乎目的诉求的探索中边缘的东西。用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来类比的话,前者相应于的是执法层面,对于既有律条规则的遵从。后者相应于的,是司法实践中那些探索司法改革的案例。以及在立法时基于事实的变化和辨析,基于某种立法原则而对于立法作出实践的情况。这里,有伦理和价值判断的参与。它们也是我们的文化的组成部分。

    现代艺术,譬如 泉 ,已经不能被传统的眼光看作艺术的东西了。它确实有赖于一种眼光的改变。而这种眼光,就是一种观念,新的文化。
    比较之下,还是勘定司机的抽象画,具有一种自足。所谓自足,就是在所见中给出和所思之间丰富的遵从规则的联系来。考虑本质直观的观念之于现象,就是一种极端的例子。它们之间是通透的,就是二而一。

    6
    明星的自信源于众人的认可。而学者,艺术家,哲学家的自信源于感觉、源于逻辑。
    日常的生活,我把自己的自信奠定于什么之上,是一个选择。它将带来不同的价值和伦理判断,带来不同的目的诉求的实践。

    7
    从语法和意义来看,人的身体作为实在,嵌入其行动之中。行动就是对于身体的用法。而行动的遵从规则的实践,又进一步嵌入我们对于自身实践的目的的决定中,嵌入我们的心灵或自由意志。虽然自由意志并非先验概念的先验运用那样的情况,它总还是要在经验中应用。这样,是心灵的存在作为身体的我的存在——行动的我——的意义。身体参与的行动,这一个我,规范其存在的最终是作为心灵的我。因此,心灵状态即这一个我的状态。年青的旺盛的生命,还是衰老的生命,全取决于这个心灵状态。即使生理的衰老是一个客观事实,可是这个生理现象最终总还要体现到影响到心灵的状态中来,通过心灵状态的影响导致对于我的影响。如果心灵对于生理状态在某种程度上能忽视其影响,那么就可以决定性地说,我作为心灵存在并为受到影响。

    8
    悲剧是形式的思想的存在,而其实现的实践受阻的情况。现实中更堵心的更不堪的,是形式的思想都还不存在,也就谈不上实践上受阻的问题。无意识或不存在,比悲剧更普遍。
    to be,or not to be。总还是以being的给出为基础。不然,就无意识而言,生死还谈不上。

    9
    自然现象包括可见的因和果,自然规律则是因果之间的桥梁。如果用语言来类比,那么,因是语言,自然规律是语法,果是意义,另一种类比,因果作为可见的,而自然规律作为可思的,遵从规则。但是这样的话,实在置于语法之下,表达什么?这就要和w的例子和其语法,经验的语言游戏的语法句子和语法分析的句子的关系类比。后者譬如本质在语法中道出自身这样的语法句子。

    10
    设想,以什么为理想是一回事,还要看他做了什么,在实践中目的落在什么样的东西上。落到实处的做出来的东西里面蕴含着真实的理想,价值和伦理的东西。而嘴上说出来的理想如果和做出来的东西是两码事,那说说的理想并不勾连实在,仅仅是说说的而已。而理想如果脱离做,不作为实践的目的的规范,那么这就是与理想的语法相反的情况。这是语言的腐败,把不是作为理想的东西称为理想。理想作为一种生活形式,具有其逻辑配置:就是拿来规范我们的实践中的目的如何给出的东西。它总是蕴含价值和伦理判断。
    脱离实在的理想,仅仅是字面上的东西,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无关。它仅仅是我如此这般想想而已。而在我的实践中从不把它作为目的诉求的产生的原则规范其产生,从而与我的做脱钩。使得这种说说想想地东西从不打算把它做出来。这样的东西其实已经与理想的语法相悖了。
    这就回到一句话。我总是要有根据地想、说和做。这句话不只是一个想、说和做的命题的逻辑和,而且在价值判断而言,这句话指出的是想、说和作之间综观的统一。俗话听其言观其行。想、说和做不统一的情况,是对于人要对于在想说和做在看见的东西之中造就自身的存在这种努力的语法相反的情况。但是事实上呢,这种不统一是经常的。在行为方式之中,还有一个假装或欺骗的位置留着给它们。自欺或欺人。不统一导致的就是对于说,对于语言的语法的违背,这就取消了说作为有意义的语言。导致的是人在一种实践中所赖以的基础本身。设想一个失去信用的人如何继续其社会生活。当别人不把我说的话当话时,我的说没有意义了。说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方式或语言的构成部分,当它失去意义之间可能性时,就是一个人的社会属性被取消的时候。社死。
    有一种社会形态,建立在说和做的截然分裂的情况之中。说从不以其本义嵌入语法,而总是在一种虚伪的行为方式中,以无论怎样说,考虑的总是权力和利益这两样东西。就是说,这时无论说什么,做什么,其目的诉求的价值判断总可以归于它们。这是一种文化上的坍塌。价值或实践的目的单调化中,秩序的退化。秩序性指的不是一种单调的秩序之下原子之间单纯的布朗运动,其中再无别的规则可言,余下的仅仅是一种概率统计。而是在分析中具有进一步的遵从规则的情况。种种遵从规则的逻辑和,就是系统的秩序性。秩序性指出的是存在的富于规则的程度,而非单调秩序单调规则之下所有原子对于它的没有违反的确定性。就是说,这里不是强调综观对于实在的统一的无差别性,而在于指出综观形式中,遵从规则的方面富于逻辑的情况。

    在物质或现象上作出规定性,是自然现象的情况,对于自然规律的无差别的服从。而作为人,有别于自然现象的存在,在于内在的价值伦理判断作为实践中的目的诉求产生出来的普遍原则。虽然价值伦理总还是要在经验情况的结合中产生出目的的东西来,不然,脱离经验的价值伦理就落入类似于康德在知性概念的先验运用中所指出来的谬误。

    这里引出自然现象间因果的决定,自然规律具有语言游戏理论中两个不同的角色。一方面,是语法分析中,因果之间的自然规律,作为从因过渡到果的环节的东西,函数,语法。另一方面,是因果作为可见的东西,造物主的语言游戏,对于它们(因果现象)的理解,是从造物主所造就的现象世界,进到其造物的用心,从造物主造就的现象、可见的东西,进到造物主的所思、运思。
    对于自然现象的理解,引出了对于人的行动的现象的理解,我们如何区别人的行动和自然现象。
    在语言游戏的理解中,说和做出来的东西,都具有实在的方面。但是对于说和做所理解到的东西,总是基于可见的实在(包含着实在)的把它嵌入不可见而只是可思的用法之中所产生的东西。就是说,人的存在的现象,从不只是可见的现象,它是包含可见的东西的并且嵌入可思的综观形式的统一的东西。而自然现象,和自然规律之间,如果把现象看作实在,把自然规律看作实在之间现象之间转变的遵从规则,那么,在原因作为现象和结果作为现象里,它们本身就都是满足的东西了。我们理解结果的现象时,谈论现象的存在并不总是需要和作为原因的现象的联系起来看。一个现象可以有不同的原因。因此一个现象的存在在于现象的认知而非现象的理解。并且,这里决定性的是,作为结果的现象的存在并不戳上了其特定的或现实中的这个原因的标记。使得因果之间转变所赖于的自然规律也没有带入作为结果的现象之中。
    而语言的逻辑,实在作为语言时,总是以意义的表达为其目的。就是说,语言称为语言,就在于实在处于语法或用法之下达成自身之外的,更确切说是不同于实在自身作为现象的存在的,而是实在嵌入语法之下所产生的意义的表达。说和做,如果离开遵从规则,它们就不是说和做了。它们就其自身作为所见的存在,仅仅是一串语音,一种物质的运动,不再有意义的表达的诉求。它们就不再表达意义,不再承载人的运思,也就不再能看作作为人的说和做了。人处于神经的反射之下的运动,比如抽搐,不能称之为行动,不是人的做。人的无意识的呼吸心跳等现象,不能成为做,人在物质上的身体具有的物理属性,譬如从高处踩空后会坠落,这不是人的做。而有意识从高处跳出可落脚的地方,是人的行动,跳下是人的行动。

    想说和做,基于其承载了人的运思,它们都是人的有意识的行动。就其承载和表达人的运思而言,它们都是语言,具有意义。语言和意义,对于人的存在是根本性的。它关乎的是在可见可感的东西上承载人的运思。把可思的东西,把人的所思在可见的东西上表达出来。从而达成人作为人的存在。

    关于做出来,和打算做的区别。
    我打算做一个东西,可能没有把它做出来。但是如同一个人并不能总是走骗着。打算做一个东西也不能设想总是不把它做出来。不然,就是与语法句子相反的情况,是不可设想的。它会破坏“打算”的语法配置作为我们说它的基础。这时,我们就不再能合法地说“打算”这个语词。

    11
    弗雷格开创的函项逻辑,参考的是数学中的代数。比较起来,词项逻辑可以与算术相应。算术是基于意谓相等从一个表达式到另一个表达式的指出。或者说,基于意谓相等,从一个表达式产生出另一个表达式来。后一个表达式就是直接指出前者的意谓。两者意谓相等,但是前者具有逻辑构造,是一个复杂的表达式,后者是一个给出方式上简单的表达式。譬如5+7是一个复杂的表达式,其中含有一个逻辑结构,具有涵义。而12是一个简单的表达式。12可以看作概念词意谓一个概念的情况,不谈论它的涵义。
    语境原则就是函项逻辑的种种形式。在弗雷格,分析的是命题这种句子形式。在一把语言的句子中,指出句子意谓真基于语境或经验指出来。句子意谓真,真是逻辑,不在句子的语音序列之内。就是指出真要从表达式的给出方式之外从语境中得到的情况。对于语言中的表达式而言,句子意谓真是句子自身之外指出来的。并且,一把语言的句子,概念的外延是一个类,只要它不是指称词组的情况中那样,它不是一个单项类,那么这个概念就不能为一个对象所谓述。或者说,不能根据这个概念确定某个对象的指出。指称词组还要基于经验的情况的配合,譬如亲知或别的经验情况来断定一个对象。
    而在逻辑对象的情况中,譬如自然数作为对象,真作为对象,它们可以为逻辑所决定。或者说,逻辑概念的外延是一个单项类。在这种情况下,概念可以为一个对象所谓述。
    这里的谓述,指出的是意谓相等这种关系对于概念作为逻辑对象,或者说作为句子中对象的位置的东西的谈论。意谓相等,是概念——关系——意谓相等这种关系。算术就是作出意谓相等这个要求的运算。意谓相等包含与自身相等,可以作为一个行动或运算的原则或要求先于运算指出来,或者说它指出了做何种逻辑运算。

    代数就是先于对象的指出就基于语境给出关于这个对象的一个句子的意谓真的情况。从而我们可以先于给出一个符号譬如x的意谓就断言含有x的一个句子f(x)意谓真。这个句子在代数里是“x+1=5意谓真”这样的句子。在一般语言的句子里,我们可以基于经验说:这个苹果是红的,这个句子是真的。对于这个苹果的认知,或这个苹果的含义,可以通过经验概念 是红的 得到揭示或指出。在这里,对象作为实体x,其含义就是语词表达式中的概念部分:它是一个苹果,它是红的。给出一个经验命题就是对于对象的含义的进一步揭示。而含义之于对象,近于胡塞尔的概念直观之于对象的本质的揭示,前者作为本质的不独立的因素部分,在判断中得到逐步揭示。

    12
    心灵的存在是因果链的一个停顿和转折。一切原因在此受到审视,并非总是直接产生出结果的东西来。这个审视和判断就是人的有意识的所思。一切自然现象都并不是作为因果相继产生出人的看法、理解。对于现象,人首先作出认知。这里还有一种知识对于事实的符合,似乎有一种客观的因果决定。但是考虑到事物实在和思想之间,处于一种逻辑形式或图示形式的综观之下,现象本身并不具有自身意识,它仅仅作为事物而非作为事实。w说世界是由事实而非事物所构成的,基于的是这个世界并非作为自在,而是作为人的眼中的世界,总是基于思想的逻辑形式之下。

    认知或知识,就已经不是单纯客观的东西。它是客观的,但是经验或知识的客观内容总是奠基于人的主观的认知形式或知性概念之上。知性概念是普遍逻辑。
    我们仅仅在一种相对的意义上说经验是客观的,质料方面的客观条件和认识形式的主观性。
    就是说,知识和意识,就已经是客观现象自身之外的东西了。现象指一种材料性的东西,一种单纯的客观性。但是这是不可能的。我们说到康德的感性杂多,就已经不是一种理想的或单纯的质料:自身不再作为一又是实体的东西。并不存在这样的质料。而物自体,又不可言说,在现象之外。可是我们现在要谈论的是现象和关于现象的意识。现象的意识是存在。我们说存在时,谈论的是私有的观念还是公共的据有外在标准的现象?
    就是说,我们谈论的存在总是已经奠基于人的思维形式之上。客观的思想,客观事实,难以脱离人的思维的参与而谈论其存在。

    13
    反思是最难的。它要有意识地切进原有思维的本质,以其为欸对象作出一种分析。在这种分析中构成反思的思维。产生的,或者是经验的分析,或者,是经验的何以可能的逻辑,或者,是经验的表达的何以可能的语法命题。
    反思首先要把原先的思维有意识地给出来。而这有意识地自身意识,基于的总是某种原则或规则作为反思的基础。就像我们使用概念刻画对象,来开概念,思想就是不可能的。反思也是基于一种眺出事情却又对于事情本身的切入。挑出使得事情(思)得以综观的可能。身在庐山中会不识庐山真面目。综观一个东西,总是基于自身处于对象之外审视的角度。
    在知性的综合统一中也是一样。多要作为多对自身提供出来,就要基于主体方面的在质料多之外主观的知性形式的机能,多才得以可能带入一个意识中来。当然,多要带入一个意识中来,还需要多的综合的统一的存在为条件。

    14
    使一个人在闲暇时不愿意考虑现实问题的原因,大体是无法面对自身的现实。或者说,自身的现实对于自己来说过于逼仄困难,其中缺乏主动的实践。而被推动着的境况,其中并没有多少自身主动的参与的情况,使得它不忍逐睹。成为需要逃避的东西。基于一种心理保护机制,闲暇里,我们刻意不去触碰它。
    反思首先是对于现实的认知,在这种认知中达成至少是认知上的自觉。事实认知是我可以做什么的基础。使现实成为自觉的,就是成为一个游戏,基于遵从规则有意识地作出。成为有趣的,则基于一种主动参与的游戏。
    有意识可以是被动的接受性。
    有意识之中包含主体参与的自觉作为参与一个游戏的决定性的原因的,就是主动参与。

    整理逻辑,作出一个现实认知的清理。为人作为主体,以及人作为客体基于遵从规则参与语言游戏,划出彼此区别的位置来。我们总是首先考虑眼下的就近的急迫的东西,但是在逻辑上,眼下的东西的根据,却基于逻辑的梳理。因此,逻辑又是一种在先的东西,或者说基础的东西。

    15
    对于孩子的赞扬或嫌弃。赞言的东西和嫌弃的东西基底上是同一种东西的不同场景下的表现。所以,问题就变为,是选择这种赞扬的东西和这些嫌弃的东西的一并存在,还是选择那些赞扬的东西和那些嫌弃的东西一并存在的情况。不能选择这些赞扬的东西和那些赞扬的东西的一并存在。那样的选择具有内在逻辑上的不可能性。就像要火就要接受它的滚烫,不能又要凉爽。要冰就取它的冰冷,不能又用温暖来要求它而产生不合要求而嫌弃它。事物的内在逻辑是其存在的本质。不能要求一种事物又不接受事物存在的内在逻辑。

    16
    自由在社会生活中体现在敢于表达意见上,并且在谈判中敢于叫价也敢于失败。接受失败的可能才使可能性使得可能。就此而言商业是基于自由的。

    17
    对于现象的虚构,又不以审美为目的的东西,开始提不起兴趣来。不容易沉溺其中。
    这种沉溺基于一种下意识的对于现实或事实的逃避的态度。如果现实玩的起来,就没需要逃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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