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类不包括:
●金属粉末为基本成分的调制油漆、油墨、或其他产品--品目3207-3210、3212、3213、3215。
●铈铁或其他引火合金—品目3606.
●品目6506、6507的帽类及零件。
●品目6603的伞骨及其他物品。
●71章的物品,如贵金属合金、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仿首饰。
●十六类的物品,如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
●已装配的铁道、电车道轨道(品目8608)、17类的其他物品如车辆、船舶、航空器。
●18类的仪器及器具,包括钟表发条。
●做弹药用的铅弹(品目9306)、19类其他物品(武器、弹药)
●94章物品如家具、弹簧床垫、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准、活动房屋。
●95章物品如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
●96章物品如手用筛子、纽扣、钢笔、铅笔套、钢笔尖、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97章物品。
二、本协调制度所称“通用零件”指:
★品目7307、7312、7315、7317、7318的物品及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品,不包括专用于医疗、外科、牙科、兽医的植入物(品目9021)。
★贱金属制的弹簧及弹簧片,但钟表发条(品目9114)除外。
★品目8301、8302、8308、8310的物品及品目8306的贱金属制框架及镜子。
★73-76章(品目7315除外)及78-82章所列货品的零件,不包括上述的通用零件。
★除上段及83章注释一另有规定以外,72-76章及78-81章不包括82、83章的物品。
三、本协调制度所称“贱金属”指:铁、钢、铜、镍、铝、铅、锌、锡、钨、钼、钽、镁、钴、铋、镉、钛、锆、锑、锰、铍、铬、锗、釩、镓、铪、铟、铌、铼、铊。
四、本协调制度所称“金属陶瓷”指金属与陶瓷成分以极细微粒不均匀结合而成的产品,包括硬质合金(金属碳化物与金属烧结而成)。
五、合金归类规则(72、74章所规定的铁合金、母合金除外)
★贱金属的合金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金属归类。
★由本类的贱金属和非本类的元素构成的合金,如所含贱金属总重量等于或超过所含其他元素的总重量,应作为本来贱金属合金归类。
★本类所称“合金”,包括金属粉末的烧结混合物、融化而得的不均匀紧密混合物(金属陶瓷除外)及金属间化合物。
六、除条文另规定外,本协调制度所称贱金属包括贱金属合金,按注释五规则归类。
七、复合材料制品归类规则
★除各品目另规定外,贱金属制品(包括根据”归类总规则”作为贱金属制品的混合材料制品)如含有两种及以上贱金属的,按所含重量最大的贱金属的制品归类。为此:
※钢、铁或不同种类的钢铁,视为一种金属。
※按注释五规定作为某一种金属归类的合金,视为一种金属。及
※品目8113的金属陶瓷,应视为一种贱金属。
八、本类所用名词解释
★废碎料
※所有金属废碎料
※因破裂、切断、磨损或其他原因而明显不能作为原物使用的金属货品。
★粉末
按重量计90%及以上可从网眼孔径为1毫米的筛子通过的产品。
九、74-76章、78-81章所述及名词解释:
★条、杆----轧、挤、拔、铸造、烧结或锻制的实心产品,非成卷,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椭圆形、矩形/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矩形/正方形、三角形、多边形截面的产品,其全长边角可经磨圆。矩形/变形矩形截面的产品,厚度应大于宽度的1/10。
74章的线锭及坯段,已具锥形尾端或经其他简单加工以便送入机器制成盘条/管子等的,仍应作为未锻压铜归入品目7403。此条注释稍修改可使用于81章产品。
★型材及异型材----轧、挤、拔、铸造、烧结或锻制的产品,不论是否成卷,全长界面相同,但与条、杆、丝、板、片、带、箔、管的定义不符。
★丝----盘卷的轧、挤、拔制实心产品,全长界面为圆形、椭圆、矩形/正方形、等边三角形、规则外凸多边形。矩形/正方形、三角形、多边形截面的产品,其全长边角可经磨圆。矩形/变形矩形截面的产品,厚度应大于宽度的1/10。
★板、片、带、箔----成卷/非成卷的平面产品(未锻压产品除外),截面均为厚度相同的实心矩形(不包括正方形),不论边角是否磨圆,并符合以下规格:
※矩形/正方形厚度不超过宽度的1/10.
※矩形/正方形以外形状的,任何尺寸,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特征。
这些品目还适用于具有花样(如凹槽、肋条形、隔槽、珠粒及菱形)的板、片、带、箔及穿孔、抛光、涂层、制成瓦楞型的这类产品,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特征。
★管----全长截面及管壁厚度相同并只有一个闭合空间的空心产品,不论是否成卷,截面为圆形、椭圆、矩形/正方形、等边三角形、规则外凸多边形。对截面为矩形/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产品,不论全长边角是否磨圆,只要内外截面为同一圆心,并为同样形状及同一轴向,也可视为管子。上述截面的管子可经抛光、涂层、弯曲、攻丝、钻孔、缩腰、胀口、成锥形或装法兰、颈圈/套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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