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这个案例,也是真实的。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我书写的案例中的人名都是化名。
张阿姨今年50岁,受雇于一位私人老板,在种花基地打工,在加班过程中突发脑淤血,现住院10天还未清醒。住院这10多天这位老板也没有来医院看望过张阿姨,更没有向医院支付过任何医药费,这位张阿姨的儿子李勇咨询到我,他认为这是工伤,老板应该负责人,可老板到目前为止没有承担过任何医药费,这该怎么办?
律师分析:
1、是否属于工伤?
不是
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张阿姨与种花老板之间必须有劳动关系,而在此纠纷中,种花老板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里的用工主体,因此,他们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则就不是工伤。
2、雇佣关系(劳务关系)
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该纠纷中张阿姨提供劳务一方,种花老板是接受劳务一方,因此种花老板与张阿姨是劳务关系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法。
律师意见
1、最终种花老板是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大小是要根据各自过错来判定。在侵权案件中,根据案件情况的需要,如何判定侵权主体有无过错或过错大小是要依据相关司法鉴定。针对张阿姨的脑溢血是属于自身疾病引起还是因为提供劳务引起的,这个是需要医学专业判定。
2、等张阿姨的身体稳定后,你们互相协商,协商不了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3、现在的需要保存好病历以及种花老板的身份信息,为走法律途经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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