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有一个被执行人法院查封了他的保单,从法律层面分析法院可以查封、扣划被执行人的保单吗?
答案:可以的,不过就就看投保的是哪类保险,下面安律师给你做个法律分析。
第一,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法查封、扣划被行人的保单的现金价值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你的理解保单能不能成为法院查封的对象?第二,法院是否可以对保单采取执行措施取得保单的现金价值。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必须生活用品和必须的费用....。
显然法院查封、扣划其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投保人对持有保单的现金价值具有完全的控制权,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查封、扣划的法律依据及司法解释
目前有两种学说。一是肯定说,即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强制执行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只要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就应该强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并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
二是否定说,即保险公司给付现金价值的前提是解除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不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以及其他法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缺乏法律依据,与《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相抵触。
另外,人寿保险合同往往以人的寿命、身体健康等作为投保标的,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同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又可能不是同一个人,法院强制执行其现金价值将有可能会危害第三人(被保险人)的生存利益,不适合强制执行。
司法实践以否定说为主流,也有大量的判例支持了否定说
第三,看看各地区的司法政策,来进一步深刻理解这个特殊的执行行为
1 浙江高级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2015年3月颁布)
第一条规定: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2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2016年3月)
广东高院认为,虽然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是被执行人的,但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如果人身保险有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则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不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执行
3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
江苏高院的通知内容:可执行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如果保单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人民法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执行该份保单。江苏高院做法比较人性化,给保单免于执行提供了一路径。
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
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对被执行人所投的商业保险,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处分被执行人基于保险合同享有的权益,但不得强制解除该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和被执行人对理赔金额有争议的,对无争议的部分可予执行;对有争议的部分,待争议解决后再决定是否执行。对被执行人所设的用于交纳保险费的账户,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扣划该账户内的款项。也就是说,在北京市,人寿保险的权益可以被冻结、处分,但人寿保险合同不可以被强制解除。
结论:就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的问题,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统一的指导意见,各地法院司法实践不统一,认可否定说的是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像浙江、广东、江苏等省份已经颁布了地方性的司法政策,甚至赋予了法院强制退保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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