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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乌合之众”到“媒介公民”:受众研究的“公民视角”

从“乌合之众”到“媒介公民”:受众研究的“公民视角”

作者: 4a7b14ea6219 | 来源:发表于2018-04-19 20:14 被阅读460次

 “受众”身份历来是传播学研究的重要命题和对象,在传统的传播学理论中,就有过大众、受众、公众等不同概念的争议,但随着新媒介时代的到来,这些概念的阐释功能逐渐体现出局限性。本研究将“公民”身份作为受众研究的新视角,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媒介公民”的概念,并从理论层面探讨了“媒介公民”对公民社会建构的重要意义。

1作为“乌合之众”的大众

       在传播学研究中,我们习以为常的概念“大众传播”在西方社会科学系统中有着特定含义,我们必须将其置于20世纪以来西方社会科学的学术视野中才能够有更为深入的认识。20世纪以后,在社会学研究领域,包括马克斯·韦伯、涂尔干等在内的社会学家都对由工业化带来的的社会矛盾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和批判。在这些社会学家的理论体系中,尽管在具体的表述上有所区别,但他们几乎都将现代意义上的工业化社会视为“大众社会”(masssociety)。因此,“大众”是伴随着大众社会理论的形成而出现的一个特定概念。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之后,作为工业革命、资产阶级革命以及大众传播发展的结果,过去的那种传统社会结构、等级秩序和同一的价值体系已被打破,社会成员失去了统一的行为参照系,变成了孤立的、分散的、均质的、原子式的存在,即所谓“大众”(mass)。[1]许多社会学家又常常将“大众”称为“乌合之众”,这个带有明显贬义的称谓实际上有着深刻的法理学内涵,是指在法理社会中互不相干、成分复杂的芸芸众生,他们之间不存在亲情关系,只有法律的关系,每个人都以完全独立的个人身份存在,因此在心理上都陷入孤苦零丁、无依无靠的状态之中,有人又把这种“乌合之众”称为“孤独的群体”。[2] 

20世纪中期,传播学者布鲁默曾对“大众”一词做过四个层面的描述:第一,大众分布广泛,差别很多;第二,大众是个不知名的群体,由不知名的芸芸众生组成;第三,大众互不往来,很少沟通,谁也不知道别人的存在;第四,他们独断专行,很难采取一致的行动。[3]可以说,布鲁默的分析代表着20世纪初思想界对现代社会普通民众的流行看法,把活动在现代社会中的人视为一群各自为战的“乌合之众”。直到20世纪70年代,英国学者雷蒙·威廉斯仍然认为:“Mass是一个复杂难解、混乱不清的词汇,从以下几方面可以看出来:众多的数量(为数众多的群众或大部分的人);被采纳的模式(操纵的或流行的);被认定的品味(粗俗的或普通的);最后导致的关系(抽象异化的社会传播或一种新的社会传播)。”[4]可见,20世纪以来的社会学家在某种程度上常具有一种浓厚的精英意识,他们总在有意无意中以启蒙者的姿态出现的,因此在他们看来,“大众”总是被动、无知乃至于愚昧的。而产生于此的现代传播学理论也不可避免地带有类似的观念。比如在我们所熟悉的“魔弹论”中,“大众”就是那样的弱不禁风,任人摆布。总之,20世纪以来的很长时间里,不管是在社会学视野中还是在传播学研究领域里,“大众”作为被研究、被阐释的对象,都没有在学理层面得到足够的尊重。

2从大众、受众到公众的身份转型

 20世纪上半叶,随着传播学自身理论体系的发展和研究范畴的扩大,传播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体系也逐渐从原本的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中脱离出来。尽管“大众传播”、“大众传媒”的术语被约定俗成地延续下来,但在此过程中也不断地形成自身的学术话语,其中最为明显的表现是,“受众”作为一个更为专业化的术语,逐渐取代了原本含混的“大众”。换句话说,所谓的“受众”就是那些与大众传媒建立起传受关系的“大众”。然而,作为传播学概念的“受众”,还是不可避免地带有社会学意义上的“大众”的胎记。麦奎尔这样描述现代“受众”的形象:“广大受众是庞大且分布广泛的,而其成员彼此之间并不认识,也不可能认识,受众的组成总是不断地在改变,而且因为四处分散以及异质化的缘故,受众也缺乏任何自我身份的认同。”[5]从麦奎尔关于“受众”的描述中,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其与布鲁默、雷蒙·威廉斯等人的描述的“大众” 有着惊人的相似。

然而,随着传播学的发展与“受众”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在考察大众传媒对受众影响的同时,也在逐渐意识到受众的能动性及其传媒活动的制约作用。随着传播学研究的发展,“受众”作为一个研究对象逐渐获得了学理层面上的地位和尊严,甚至有学者提出“受众本位”的理论,即把“受众”置于整个传播过程的核心地位。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即使是“受众本位”的观念,也仍然带有明显的商业主义色彩。尽管“受众”在理论层面获得了相当体面的“本位”认可,但这并不能保证它所代表的就是公众的利益和权力诉求;恰恰相反,这种视谋利为根本目的的媒介话语体系,仍然是一种权力和资本的代言。“不管大众传媒如何去迎合受众的需要,受众在接受信息的过程中都是被动的:表面上降尊纡贵,实质上仍是大众传媒手里一块盈利的筹码。”[6]那么,在大众传媒面前,如果普罗大众还要有更高的追求,他们的出路应该在哪里呢?媒体专家道格拉斯·拉什科夫在《媒介病毒》中认为有必要区别公众与受众的不同。因为“受众是被动的,而公众则富于参与性。我们需要一种从公众角度对媒介的定义。”[7]从受众到公众的视角转换,意味着普罗大众相对于大众传媒的第一次身份转型。

法国学者丹尼尔· 戴扬(Daniel Dayan)将“公众”与传媒活动中的“受众”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区分,认为“公众”具有以下六方面的特点:第一,公众是一种社会群体,它具有社会交往性(sociability),并显示一定的稳定性。第二,公众认真对待内部讨论,并由这种讨论而形成。第三,公众具有公开展示自己的能力,每个具体的公众都在这种公开的“自我表现”的过程中确立与其他公众的关系和自己的特殊性。第四,公众在公开的自我表现中表明对某些价值的认同,对某种共同理念或世界观有所追求。特定公众的成员因这些共同性的认同、理念或价值观形成公众群体。第五,公众有将个人性质的审美“趣味”转化为公共性质的社会“要求”的能力。第六,公众具有自我意识和自我审视能力。公众的自我表现、自我形象设计和自行设立群体价值标准,都是这种自我意识和自我审视能力的表现。[8]显然,这是一种新的“受众观”,尽管大众媒介仍然可能在权力和资本的控制下,但面对大众传媒的“谆谆教诲”,普罗大众已经逐渐摆脱了最初的幼稚和迷信,走向了相对独立的思考和判断。传播学者麦奎尔认为,在这个时代,阻碍受众成为“公众”的社会原因仍然会有很多,例如高度商业化的垄断媒介;“但是却也有许多技术实际上促成了此类受众的形成。地方与社区广播电视的成长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明。有线电视对大众无线电视造成挑战,而当下的网络和全球信息网也积极地促成了团体受众的形成。”[9]可见,媒介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介”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对“受众”身份的转型有着直接的推动作用。

3“公民”身份作为受众研究的一种视角

美国学者马克·波斯特在《公民、数字媒介与全球化》一文中这样论述:

在当前的语境中,我们必须机敏而谨慎地摆脱任何阻碍人类自由的批评羁绊。我们也应该看到,今天的环境已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跨文化和多样性相互融合的极佳范例。……我相信,全球化和网络媒介已为“人”重绘新一代“公民”形象准备好了新的画册。在此我将“公民”视为一个民主化象征,作为“人”的实践性符号,并以此来展开新的研究课题。[10]

在这里,马克·波斯特实际上指出了媒介研究的一种新“范式”:全球化和网络媒介的发展对“人”的实践性产生影响,而一切问题的焦点则集中于作为“民主化象征”的“公民”身份层面。这为传播学中的受众研究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

按照乔纳斯基的定义,“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11]在现实生活中,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首先必然要与世界、与他人建立认同关系,并遵循整个社会的文化编码程序,才能确定自己在社会秩序和体制中的个体角色。社会成员只有获得这种身份认同,其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力和义务才能获得法理层面的保障。因此,“公民身份”处理的是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12]从这一定义看,公民身份的获得也可以视为政治、经济、司法和文化上的实践。[13]

英国传播学者斯图亚特·霍尔从理论层面对大众传播与公民身份认同作了这样的阐释:大众传媒生产出来的信息经过编码成为某种话语形式,受众再通过译码行为去消费这个意义,“产品的流通在这里采用的是话语的形式,产品分配给不同的受众,采用的也是这一形式。为了使这一循环往复的过程完整而有效,话语一旦完成,必须被转化成社会实践。”[14]这里,斯图亚特·霍尔所谓的“社会实践的结构”,并不是指社会实践本身,而是指一种被主体意识到的社会实践的结构。当受众从大众传媒那里获得某个确切的意义,他是以自己作为实践主体的身份去消费这个意义的。[15]然而,在传统大众传媒面前,尽管受众可能具备了主体意识和解码能力,但他们接受到的信息首先是经过大众传媒编码和议程设置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他们作为“实践主体的身份”。这也是为什么在传统媒介背景下,并没有诸如“报纸公民”、“广播公民”或者“电视公民”之类的称呼出现,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媒介融合的出现,就诞生了“网络公民”的新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网络时代的到来,使普通民众由“媒介大众”到“媒介公民”的身份转换成为可能。

当然,所谓的“公民性”或者“公民精神”并不是天然生成的,“公民不仅要有参与政治的机会与责任,也需要参与的资源。共同体有义务满足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16]因此,这就需要社会各个层面共同努力。比如,国家要保障公民拥有参与社会管理的机会,促进公民能力的提升,而且必须保障公民拥有参与公共生活所必需的资源。“除了继续体现在捍卫民主与自决权这一核心价值之外,还应进一步体现在借助于社会机制来激发公民更多的投入、更多的参与、更多的共同行为,从而使自主与共同意识、富裕与团结、个体性与责任感融合在一起。”[17]在这个过程中,大众传播媒介成为普通民众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最重要的“资源”。如果说公民的身份是在对公共生活的主动参与中形成的,而这个过程必须要借助于大众传播媒介,那么,普通民众就同时具备了受众和公民的双重身份,这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公众”身份。这种具有双重身份的“受众”,就是我们所说的“媒介公民”。 

  “媒介公民”的出现,意味着学理层面的“受众”身份在新媒介时代的再次转型,同时也是社会发展和政治成熟的必然产物。就像有学者所说的,“把公民概念引入媒介受众观(无论是自觉还是不自觉地),把受众当作公民以维护公民权为媒介责任和运营基础,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和市场经济内在运作机制在媒介观上的折射和反映。”[18]从学术层面上讲,把“公民”概念引入传播学领域的“受众”研究,有助于我们在公民社会视角下对传播学意义上的“受众”进行更深入的理解。 

4“媒介公民”对当代公民社会的建构意义

诚然,在传播学研究中,大众、受众、公众,这三个概念都指向普通民众,但所描述的却是和大众传媒三种不同的关系状态:大众是在大众传媒的点对面传播中成为潜在的传播对象的,受众是在与大众传媒建立实在的传受关系中成为传播对象的,公众则是在大众传媒激发起他们对公共生活的主动回应和积极参与才成为传播对象的。[19]这三者之间随着现代传播学研究的进展而呈现出某种学理上的逻辑递进关系。如果从更深层面上进行探究,我们可以发现,在传统媒介环境下,普通民众作为“大众”或者“受众”,更多的是被动地接受媒介传播的信息,尽管他们也可能在大众传媒的动员下参与到某些社会政治活动或公共生活中,但这种参与功能是有限的。而被认为具有某种主动参与能力的“公众”,由于不是一个严格的法理学层面的概念,因而仍然显得宽泛和抽象化。只有把“公民”这种具有法理效应的概念引入传播学的受众研究中,使作为“受众”的普通民众“公民化”,才能在法理层面上确保其政治参与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在这个意义上,从大众、受众、公众到“媒介公民”的发展历程,正是普通民众的“公民性”随着媒介形态发展而逐渐形成的过程。 

我们这里所谓的“公民性”是一个理想的概念或者韦伯式的理想型,是指民众作为公民所应具有的基本规定和可能性。从客观的意义上讲,主要是指公民作为个体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应具备的政治权利和法律地位,以及从事独立而自由的社会活动的可能性。从主观方面说,是指公民作为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的主体,所应具备的对社会的责任、能力, 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文化素质和价值认同。[20]“公民性”一直被认为是公民社会内在的核心要素,又常常被称为“公民精神”。西方学者希尔斯就高度重视“公民性”对社会的重要意义,他认为“一个公民社会就是社会成员相互之间的行为体现公民精神的社会。”[21]希尔斯把“公民性”作为公民社会的定性要素来看待,认为不是由于有了结社自由的法律就有了公民社会,也不是由于有了多少社团就有了公民社会,决定社会性质的是个人、社团、国家相互之间处理另一方关系的特定价值,也就是“公民精神”。由此可见,“公民性”或者“公民精神”的形成,对社会民主的成熟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美国学者帕特南在《独自打保龄球》一书中通过对美国社会的研究提出这样的观点:美国最初的民主是建立在公民社会基础之上的,但是到了当代,美国的公民社会衰落了,人们之间不再讨论和交往,只能“独自打保龄球”。如今,有学者对此提出了反驳,这些学者的观点是:互联网的出现使公民社会重现生机。他们发现,在新媒介时代,公民社会不是衰落了,而是由现实世界转移到虚拟空间,形态上发生了变化,但其功能和意义仍然存在,甚至更为强大。因为人们可以更为便利地运用互联网来组织草根性公民行动、公民运动和公民组织。[22]

当然,以上的观点仅仅是从理想的状态来说的。因为公民虽然是公民社会的主体,也是公民文化的主体,但是,公民实际的社会地位,以及公民个体自身的状态、素质、观念和价值等等,又与公民社会的客观状态和结构有着复杂的联系,是一种相互构成性的关系。[23]因此,尽管从法理层面上讲,“公民”被认为天然具有参与社会政治和公共生活的资格和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公民身份的实现并非无条件的。事实上,只有普罗大众不断地进入某种公共的话语空间,或者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真正参与到公共事物和公共生活中,他们才有可能把自己的身份建构成“公民”。这在传统的媒介环境中是难于想象的,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介的兴起,使人们看到了某种希望的曙光。因为“大众传媒的发展宣告的不是传统公共生活的死亡,而是一种新型公众性的诞生”。[24]这不仅改变了“公共”的性质及其体验方式,而且事实上也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公共领域”,在这个“公共领域”中不需要通过面对面对话,不需要在同一地方亲身见证同一事件的发生,就能获得一种“共同的感受”。这些具有共同“感受”的公众,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我们所说的“媒介公民”。在当代中国,我们相信,随着互联网等新媒体在当代中国的迅猛发展,以及广大民众对社会公共问题的热情参与,“媒介公民”的出现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而这在某种程度将为中国公民社会的成熟与发展奠定必要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李谢莉、杨丽丹:《从Mass到People:论大众传播受众观的转变》,《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2期。

[3]李彬:《大众传播学引论》,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

[4][英]雷蒙·威廉斯:《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

[5][9][英]丹尼斯·麦奎尔:《麦奎尔大众传播理论》(第四版),崔保国、李琨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15][19]颜纯钧:《大众传媒与公众身份的建构》,《现代传播》,2004年第5期。

[7]胡泳:《媒体变革:公众的角度》,《读书》,2002年第12期。

[8]Daniel Dayan:The Peculiar Public of Television.转引自周国文:《公众、传媒与公民权利》,《理论与现代化》,2007年第2期。

[10][美]马克·波斯特:《公民、数字媒介与全球化》,陈定家译,《江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11]Thomas Janoski:Citizenship and Civil Socie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

[12]Faulks Keith:Political Sociology.NewYork:NewYork University Press.2000.

[13]Turner Bryan:Citizenship and Social Theory.Newbury Park,Calif Sage.转引自杨宜音: 《当代中国人公民意识的测量初探》,《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2期。

[14][英]斯图亚特·霍尔:《编码/译码》,《20世纪传播学经典文本》,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6][英]齐斯·佛克:《公民身份》,台北:巨流图书公司,2003年版。转见周光辉、彭斌:《理解公民——关于和谐社会成员身份的思考》,《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6期。

[17]甘绍平:《论公民社会》,李鹏程、单继刚、孙晶主编:《对话中的政治哲学》,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8]林晖:《受众·公民·消费者》,《新闻大学》,2001年第1期。

[20][23]黄湘莲:《公民社会、公民性与公民文化建设》,《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21]Edward Shils:The Virtue of Civility.Selected Essayson Liberalism,Tradition, and Civil Society.Steven Grosby(ed).Indiana polis:Liberty Fund,1997.[22]杨国斌、安珊珊:《中国网络空间的公民性建设——哥伦比亚大学巴纳德学院学者杨国斌博士访谈》,安珊珊采访、整理, http://sjc.pku.edu.cn/beijing2007/Talk6.html。

[24]徐贲:《传媒公众和公共事件参与》,转见周国文:《公众、传媒与公民权利》,《理论与现代化》,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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