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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律】“疏”到用时方恨少(一)

【生活中的法律】“疏”到用时方恨少(一)

作者: 律疏画报 | 来源:发表于2016-04-25 15:14 被阅读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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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借款类

1、写合同或让他人打欠条,务必在对方落款名字后面让写上身份证号码,否则,后果你懂的;

2、给人借钱:如果给现金,务必当日从银行取现而后保留取现的银行票据,ATM机取现则打印票据并保留、银行柜台取现则保留底单;如果转帐,同上,亦务必保留转帐凭证,同时不要注销掉该帐号。否则日后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对方不认可,你亦没有提供资金来源,很可能败诉哦;

3、借人高息的,在给人借款同时,不要马上就拿回当月或当年的利息,不然被拿回来的这部分不视为借款本金,你可以一起喝茶,喝完茶出来再拿嘛 何必急于一时呢;

4、借人高息的,借条上千万不要不好意思写上利息哦,君知道,月息2分及以下都是可以支持的,写多了,大不了超过部分法院不支持。可系,如果你不写,对方法庭上不认可有利息,你就亏大发了哦,法院很有可能无证据不支持利息呢;

5、关于诉讼时效,我看了下其他人答案,明显没有实践经验哦。如果你是借款方,可以和对方口头约定还款时间,但不要写在借条上哦,这样,你的借条有效期20年不会超诉讼时效。什么?那你担心对方无限期不还款?没关系,按你们约好的还款日子催一下,不还?不还直接法院见,没关系,法院会认可滴,而且再也不用担心对方突然找不到人过了两年诉讼时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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