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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特殊注意药品的管理与使用

需特殊注意药品的管理与使用

作者: 弘玥 | 来源:发表于2021-04-02 19:53 被阅读0次

一、高警示药品的管理

高警示药品(旧称高危药品)是指药理作用显著且迅速、一旦使用不当可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导致死亡的药品。

A级高警示药品目录

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

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

盐酸异丙肾上腺素注射液

重酒石酸间羟胺注射液

盐酸多巴胺注射液

甲磺酸酚妥拉明注射液

50%葡萄糖注射液

各种胰岛素注射液

25%硫酸镁注射液

10%氯化钾注射液

10%浓氯化钠注射液

灭菌注射用水500ml

注射用硝普钠

丙泊酚注射液

盐酸氯胺酮注射液

吸入用七氟烷

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

米力农注射液

地高辛片

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

盐酸胺碘酮注射液

盐酸维拉帕米注射液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1、“印鉴卡”管理

2、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的管理

药库和各调剂部门贮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

3、药品采购与验收

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根据药品用量和库存情况提出购药计划,药品采购员应向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药品。

药品到达后,由采购员和库管员共同检查验收药品至最小包装,并核验购药票据凭证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4、药品贮存和保管

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监控设施。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户、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5、药品的领发

各调剂部门指定专人凭处方、专册登记表、专门领药本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基数卡”限定的数量。

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发药名称、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后签字并进行领药手续。

6、调剂部门药品使用管理

实现“五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

调剂部门应制定符合资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做到“日清日结”,药品调剂应制定发药窗口,调配人员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审核、发药。

(2)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除医疗机构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企业方可经营该类制剂。

1、采购

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2、验收

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3、贮存与保管

应在库房中设置相对固定的位置保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采取相应的防盗措施。

4、账目管理

出账入账要有购(领)药或处方使用凭据,做到购(领)入、发出、结存数量平衡。调剂部门使用药品要做到账物相符。

5、处方调剂管理

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处方应当留存两年备查。

三、兴奋剂管理

兴奋剂是指运动员参赛时禁用的药物,具体能起到增强或辅助自身体能或控制能力,以达到提高比赛成绩的某些药物或生理物质。

(1)兴奋剂类别

具有蛋白同化作用的药物

肽类激素

麻醉药品

精神刺激剂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其他:如β受体阻断剂

(2)兴奋剂的管理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有专储仓库或专储药柜;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四、生物制品管理

生物制品是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原料,应用传统技术或现代生物技术制成,用于人类疾病的预防、治疗和诊断。

生物制品贮存库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进出库均需及时填写库存货位卡及分类张卡并签字。贮存温度通常为2℃~8℃。

一般应用冷链方法运输。

五、血液制品的管理

血液制品是指由健康人血浆或经特异性免疫的人血浆经分离、提纯或由重组DNA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以及血液细胞蛋白质类有形成分的统称,如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等。

六、医疗机构制剂管理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配制的制剂应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但是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含有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种;生物制品(除变态反应原外);中药注射剂;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不能配制。

(1)医疗机构制剂申请的流程

临床前研究

申报资料

制剂申请

临床研究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的格式为:X药制字H(Z)+4位年号+4位流水号(X-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H-化学制剂,Z-中药制剂)。

(2)使用管理

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不得进入市场流通。

遇到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需要调剂使用者提出申请。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期限、数量、范围。

(3)不良反应观察与处理

配制和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注意观察制剂不良反应,发生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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